理论教育 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

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共享资源的“公地悲剧”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困扰企业管理层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

(一)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共享资源的“公地悲剧”

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公司财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困扰企业管理层的难题。特别是共享单车损毁率高,网络、报纸、电视也经常报道各大城市共享单车被人拆掉座板、拔掉气门芯、丢入河道等现象。根据第三方的数据统计,ofo共享单车损坏率高达39.3%,而它的同行摩拜损坏率为26.2%,高损坏率给共享单车企业带来极高的维修成本。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时常陷入“公地悲剧”。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共享单车不属于使用者。共享单车提供给用户的单车是企业的,不是用户自己的,真正爱惜共享单车的人没多少,因此,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共享单车被乱停乱放,被恶意破坏。二是共享单车无秩序停放,共享单车企业难以建立良好的管理与运营秩序。三是过热的竞争导致了这种“准公共资源”的泛滥,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

(二)用户不当占用或恶意破坏

1.不偷不盗,据为己有

为了能让自己有一辆专用的共享单车,有些用户不仅把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到其他用户不易发现的角落,还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或车牌号)等方式使其他用户无法发现或无法正常使用该单车。

虽然这种用户在使用车辆时仍然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关系,但其上锁行为排除了单车公司出租给其他人的可能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2.改头换面,占为己有(www.daowen.com)

如果行为人通过破坏车锁、自行上锁,使用共享单车时不支付租金,甚至如成都犯罪嫌疑人吕某一样,将单车恶意拆毁改装,可以推定为行为人是非法占有,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轻者行政处罚,重者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7]

3.道德缺失,恶意破坏

除了占为己有,有些人还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破坏。2017年元月,深圳蛇口湾厦山公园有大约500辆共享单车被堆放成两座两三米高的小山,令市民无法正常使用。包括小蓝单车、摩拜单车、ofo单车在内的数百辆单车,被身份不明的人士恶意堆积。其中不少单车都有被人故意损坏的痕迹,部分单车车轮被压弯,部分则是刹车和车篮明显松动,还有一些堆积在最底下的单车已经严重变形。

这种故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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