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分析

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分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中主要包含三方主体,即平台方、资源提供方、资源需求方。但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平台与资源供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双边市场关系,其法律结构关系体现为双边代理关系,即共享经济平台需要向不特定的资源供需双方负责。[3]因此,冯先生可依法向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索赔相关费用。因此,共享单车经营者与政府之间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分析

(一)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

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的典型代表如滴滴、Airbnb等,这些共享经济平台不拥有资源,只做中介撮合供需双方,属于轻资产模式。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中主要包含三方主体,即平台方、资源提供方、资源需求方。在平台的撮合下供需双方会形成大量不同组合并结成不同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1]

在平台撮合交易的共享经济模式中三方当事人至少存在两类合同。首先,闲置资源供需双方之间(两者是实际的交易关系);平台和供给方之间(闲置资源供给方对平台有较强依赖性)。资源供给方通过平台获得客户并完成交易,平台承担了交易的日常运营与管理等服务,因此,资源供给方和平台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而客户则利用平台的数据来搜寻、定位、匹配交易对象,进而完成交易、实现消费。其次,三者间形成的两类合同关系:一类是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服务合同;二是共享平台作为供需双方达成合意的媒介,平台将介入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形成一种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传统民商法理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的居间合同服务的特点:一是由居间人向一方委托人负责的单边市场服务合同模式;二是居间人获得的报酬,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双方协商合意后的结果,居间人不可以单方决定交易价格。

但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平台与资源供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双边市场关系,其法律结构关系体现为双边代理关系,即共享经济平台需要向不特定的资源供需双方负责。这种双边代理的法律结构将存在供给方与平台、需求方与平台、供需双方之间的三种合同关系。在这种双边市场关系模式中,首先供给方委托平台寻找需求方,需求方委托平台为其提供资源供给方,这时不特定的供需双方都是作为相对方与平台公司发生关系的;在这种交易结构中平台方通过技术手段既要帮助供给方发现需求方,又要为需求方搜寻供给方。实践中,平台企业从资源供需双方的交易金额中按比例收取报酬,但它还通过与供需双方签订电子合同,要求各方都遵守与其达成的契约,接受其在电子合同中提出的所有条款。供需双方服务合同的缔结是以平台缔结的双方代理合同为前提的,并且接受平台方提出的各项条件:平台规定要接受并满足平台单方提供的合同中对交易标的物、交易价格、保险责任以及供给方身份相关证明等方面的条件;同样需求方想要获得平台服务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合同条件,包括专门的处罚条款。因此,平台是以供需双方为相对人进行交易这种模式,不再是单纯的居间合同关系,而是构成了实质上的双方代理的法律结构关系。[1]

例如,某专车车主董先生,接了一个从济南到临沂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车费为700多元。两名乘客说到宾馆后再付钱,由于可以网络支付,董先生也没想太多,便开车返回了济南。结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两名乘客了,寻找两名乘客无果后,董先生拨通了专车公司的客服电话。客服核实情况后告诉他,按照规定可以赔偿他50%的车费。

以上案例中涉及运输合同问题。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车主应当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乘客须向车主支付车费。如果车主已经履行了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乘客却没有支付车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中的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车主与乘客通过第三方某专车公司取得了联系。由于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即告成立。在车主无法向乘客索要车费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应做出相应的赔偿。

(二)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

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此类共享经济模式拥有资源,向市场投放资源,分时收租金,属于重资产模式。分时租赁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中主要包含两方主体:一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这是经营方,也是资源供给方;二是用户,即租用者。分时租赁型与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结构关系不同,中介型共享经济模式有三方主体,供给方、需求方、第三方平台,而分时租赁型只有用户与共享经济平台公司两方主体。以共享单车为例,首先,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按《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的规定形成一种租赁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这里平台公司作为出租方,将符合约定用途的单车交付给用户使用,用户向其支付租金。(www.daowen.com)

首先,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经营者有义务提供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共享单车;用户依据合同条款可以合法使用共享单车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其中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两者之间存在债权关系。经营者拥有共享单车的所有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意损坏、私自占用等侵权行为,经营者有权对其进行追责,并要求赔偿;另外,如果经营者因企业倒闭而无法退回用户押金的,则用户有权依法追讨押金,并要求经营者进行相应的赔偿。[2]

例如,某一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产生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投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方有义务向用户即承租人提供安全、合格的租赁物,并对破损的租赁物承担维修责任。如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因单车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应由单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因此,冯先生可依法向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索赔相关费用。

(三)共享经济模式中经营主体与外部其他主体间的法律结构关系

与政府间的关系。以共享单车为例,由于共享单车客观上承担了部分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其投放和使用直接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并占用城市公共道路,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经营者要进行引导和监管。因此,共享单车经营者与政府之间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经营者依法进行申报,政府对企业资质、所提供车辆的安全性能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许可经营。另外,政府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对其违法占道、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或取消其经营许可。[2]

与竞争者间的关系。以Airbnb为代表的在线短租类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与传统的酒店行业,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专车类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与传统出租车行业,前者对后者形成了较大的冲击。这些共享经济平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行业格局与消费模式,也改变了现有法规体系并带来法律风险。比如,依据国内《道路运输条例》,私家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违法的,出租车公司亦提出共享交通机构处在不公平竞争地位。因此,实践中共享经济平台类企业时常遭到传统行业的强烈反对和排挤。[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