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的梦想,与这个大陆本身的历史同样久远。查理曼大帝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疆界,已十分接近现代的欧洲共同市场的雏形。拿破仑的法兰西帝国,加上其“大陆体系”中的附属国,则几乎覆盖了整个欧洲大陆。发端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欧洲协作,表明各国正在政府层面尝试政策协调。国际联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欧洲战胜国之间的一次协作。希特勒在纳粹统治时期也差点建成他的“欧洲堡垒”(Festung Europa)。但在上述几次联盟的尝试中,潜在的领导者无法形成权力的强制垄断,其他成员国也不甘心听命于它们,结果均以失败告终。早期通讯技术的落后也是促成欧洲分化的原因之一。不久,尤其是法国大革命之后,民族主义的观念在欧洲深入人心,象征最高权威和统治的主权几乎成了国家的代名词。在二次大战前,所有现代国家都极力反对任何侵害或可能削弱其主权的提议和行动。
必须清楚区分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国际组织建立在各成员国自愿合作的基础上,没有直接的强制力。超国家组织则要求其成员国放弃至少一部分主权,并可强制成员国服从命令。国际联盟和联合国都属于国际组织。在欧洲,欧洲经济联合体(OEEC)和其他大多数战前国家间组织也都是国际组织。合作的持续顺利进行可能将最终导致主权的联合,而这正是欧洲一体化的倡议者所希望的。自1945年以来,提议在欧洲创建某种超国家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频繁,并且日益得到各界要人的响应。
这些提议主要出自两个既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的动机——政治的和经济的。政治上的考虑根源于这样一个信念,即只有通过超国家组织的建立才能一劳永逸地消除欧洲大国间的战争威胁。还有的欧洲政治一体化的拥护者则进一步提出,过去那种“条约体系”下的民族国家已经过时,欧洲各国若想恢复原先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就必须学会用一个声音说话,并拥有足可与美国相抗衡的人力和物力。经济上的理由是,市场范围的扩大将促进专业化分工,使竞争更加激烈,从而达到提高生产率和生活水平的目的(有些人还认为市场扩大将带来规模经济)。上述两大论点逐渐相互融合,认为经济实力是政治和军事力量的基础,欧洲经济充分实现一体化之后,即使无法根除也必将降低爆发欧洲战争的可能性。由于国家主权的观念已深深扎根于欧洲人的思想之中,因此有关超国家组织的大多数提案都以经济上的统一作为最终实现政治一体化的过渡阶段。
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之间建立的比荷卢关税同盟(Benelux Customs Union)规定,各类商品可以在3个国家之间自由流动,对外则实施统一关税。之所以成立这一组织,是因为上述国家认识到在现代生产、分配条件下,单一各国的国内经济已过于狭小,难以享受大规模生产带来的全部好处。事实上早在1921年,比利时和卢森堡就已组建过经济联盟。二次大战期间,比利时与荷兰的流亡政府就关税同盟问题在原则上达成了共识。1947年,该条约正式生效。这3个国家的政治家们恰恰是欧洲共同市场最积极的拥护者,并始终致力于其自身在欧洲整体环境下更紧密的经济融合。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人倡议而成立的,其宗旨也仅仅是倡导经济合作而非实现完全的一体化。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提出使法国和西德实现煤炭及钢铁工业一体化的计划,并邀请其他国家参与。舒曼的提议背后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考虑。煤炭和钢铁在现代工业尤其是军事工业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所有迹象都表明德国的工业正在复兴。舒曼计划正可成为监视并控制德国工业的一种手段。急于重新加入欧洲协作的西德很快便答应下来,比、荷、卢三国以及意大利也是如此,唯恐不参加就将遭到抛弃。英国当时已将煤钢工业收归国有,对其大英帝国又一直念念不忘,故在答复时较为谨慎,最后也并未参加。1951年,各国签署了创立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的条约,并于次年初正式生效。该条约取消了成员国之间对铁矿石、煤炭、焦炭及钢铁贸易的关税和配额限制,规定了从其他国家进口上述商品时的统一关税以及对生产、销售的控制措施。为监督共同体的运行,相继设立了几个超国家性质的机构:高级机构拥有行政大权,部长理事会负责保护成员国利益,共同体议会的职责限于提供建议,共同体法院用于处理纠纷。共同体有权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的产出征税以维持其机构的正常运行。
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后不久,其成员国想在通往一体化的道路上再迈出重大一步。这一次是准备成立“欧洲防务共同体”(European Defense Community)。随着朝鲜战争的持续,1949年北约(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立以及德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将德国部队纳入西欧的军事力量已显得十分重要,但这样的提议自然会遭到对德国侵略记忆犹新的受害国人民的质疑和反对。在经过长时间辩论后,法国国民议会在1954年8月断然否决了联盟条约。这次一体化运动的挫折再度表明,当存在国家主权的牵制时,要想确保各国达成共识仍相当困难。之后,欧洲统一的倡议者们又一次在经济领域进行了尝试。不过,这次他们采用了较为谨慎的策略。
1957年,舒曼计划的参与者们在罗马签署了另外两个条约,宣布成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前者旨在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后者又称“欧洲共同市场”,其意义更为重要。共同市场条约规定,在12到15年的过渡期内,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各类进口关税和数量限制,取而代之的将是统一的对外关税。成员国承诺在交通运输、农业、社会保险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关键领域执行统一的国内政策,并保证人员和资本在共同体内能够自由流动。条约还规定,任何成员国不能单方面宣布退出,并且在过渡期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将根据“特定多数通过”(Qualified Majority Vote)而非“全体一致”的原则进行决策。上述两个组织都设有最高委员会以管理日常运行,但又与欧洲煤钢共同体一起将各自的其他超国家机构(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及法院等)予以合并。共同市场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在之后短短几年内缩短了原定过渡期,使那些持悲观论调者(此类人不在少数)大感困惑。1965年,三大组织的最高委员会宣布合并,为最终政治上的统一准备了一个更有效率的执行机构。至1968年7月1日,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全部取消,比最初预计早了好几年。(www.daowen.com)
在罗马签署的两个条约,在序言中都向其他国家发出了加入共同市场的邀请。英国对条约中放弃主权的要求表示反对,并转而试图说服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在共同市场条约签署之后,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各国(丹麦、挪威和瑞典)、瑞士、奥地利及葡萄牙成立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EFTA)。相对于欧洲共同市场的“内部6国”而言,这些国家被称为“外部7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仅取消了成员国之间工业制品的关税,并没有将之扩展到农产品,也没有实施统一的对外关税。同时,所有成员国均可随时退出联盟。因此,该组织的架构要比欧洲共同市场松散得多。
1961年,英国表示只要满足若干条件,就愿意加入共同市场。如果成功的话,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大多数其他成员国也会要求加入。之后就英国提出的条件进行了漫长的谈判,不料法国总统戴高乐却于1963年1月对英国加入共同市场问题行使了否决权,同一行为在1967年再次发生。1969年戴高乐辞去总统职务后,法国政府在英国问题上采取了较为稳健的方针,这是其他成员国更愿意看到的情形。经过进一步谈判之后,英国、爱尔兰、丹麦、挪威等国于1972年被批准加入共同市场,并于1973年1月1日起生效。尽管挪威申请加入也被批准,但在之后举行的全民公决中遭到反对。这样,截至1973年,欧洲共同市场成员国由最初的6个增加到了9个。
倡导欧洲统一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远不仅仅是一个共同市场或关税同盟。对他们而言,共同市场只不过是实现“欧罗巴合众国”之前的序曲,正如历史上的德意志关税同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的先声那样。“罗马条约”签署后,这些人便开始谈论“欧洲共同体”,1965年几大组织的最高委员会合并后,又开始谈论“欧洲共同体”。合并后的共同体议会称为欧洲议会。起初,欧洲议会的议员在各成员国议员内部选举产生,议会席位则按国别划分。在欧共体从其关税中获得独立财政来源之前,欧洲议会只有协商职能(之前,各共同体的经费来自各成员国本国增值税的一部分),在此之后才有了部分预算决定权。1979年,历经长期谈判和数次推延之后,欧洲议会成员改为由成员国人民直接选举,议会席位也不再按国籍而是按政党集团进行划分。
但是,离欧洲的真正统一仍然非常遥远。20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欧共体逐渐成形并迈出一体化进程的最初几步时,世界经济正处于强劲上升的势头,因此对这一新生事物普遍充满了乐观情绪,这又反过来加速了欧共体前进的步伐。接下来,在成员国不断增加的同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就在欧共体与英国进行谈判期间,固定汇率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于1971年8月15日宣告终止。这打乱了1970年拟定的在最初6个成员国之间统一货币的计划,因为各国发现本国货币正处于投机压力之下,原先的货币平价已经不复成立。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不久,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所有成员国的经济计划均受到严重影响,因为之前认为可以从中东地区源源不断获得廉价石油的供应。面对翻了两番的石油价格,各国纷纷采取各自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英国的加入使欧共体不得不做出一系列政策调整。为部分弥补英国将要支付的较高的食品进口价格,就必须增加地区性政策基金,而这又导致欧共体成员国为如何分担这笔款项而争论不休。
最终,英国的加入使欧洲经济共同体与其原殖民地的关系问题更加复杂。1963年,共同体在喀麦隆的雅温得签署了一个协议,主要内容是向黑非洲的18个国家(大部分是法、比两国的前殖民地)提供商业、技术和金融上的协作。1975年,共同体在多哥的洛美同来自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国家签订了另外一个协定,其中包括了原英国殖民地和其他法国、荷兰的殖民地。洛美协定规定,上述国家可向欧共体自由出口几乎全部商品(但如果其商品与欧洲的产品出现竞争,将受到配额限制),同时将得到工业和金融上的援助。在动荡的20世纪70年代的余下几年里,与欧共体签订了类似协定的还包括以下国家:以色列(1975年);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及摩洛哥(1976年);埃及、叙利亚、约旦及黎巴嫩(1977年)。总的来说,尽管欧共体内部在70年代中期出现过明显的不团结现象,但对于主要燃料进口价格的骤然上升的反应是一致的,即:在增加出口的同时,寻找原材料和食品更廉价的进口源。结果,虽然全世界的经济增长开始减慢,但对于各国来说,贸易对各国的重要性迅速上升,并且将就此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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