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拿破仑时代法国的重要制度框架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拿破仑时代法国的重要制度框架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几章已经说明,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都可以实现经济发展。然而,最终现代法国以及那几个受法国影响的国家,其制度所受到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并非来自大革命本身,而是来自拿破仑。由于法国人在他们所征服的国家废除了旧君主制政体的制度,他们给新的制度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844年,当时规定25人以上的联合体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程序组成股份公司。

拿破仑时代法国的重要制度框架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前几章已经说明,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都可以实现经济发展。然而,显然有些法律社会环境,就像某些自然环境一样,更能促进物质进步。19世纪的欧洲诞生了最早的工业文明,其经济活动的制度环境,保证了个人和企业的自主权,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允许职业选择的自由、地域和社会流动的自由、依靠私有财产和法律制度,并且还强调了追求物质目的过程中理性和科学的应用。所有这些要素早在19世纪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但只有将它们并排在一起并明确地认同它们的价值,才使得它们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法律基础

我们知道,英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个相当现代化的经济发展框架,与其社会的和物质的创新和改革相适应。这个框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被称为“普通法(4)的法律体制(称之为“普通”,是因为至少从诺曼底人对英格兰军事征服时起,它就在整个英格兰王国中通行,完全取代了地方的法律和习俗)。普通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在于它的灵活性和不断改进的特征——判决的依据是习惯和先例,并在书面法律判决中阐明。它保护可能受国家掠夺的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每个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同时也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个人勒索(比如,禁止抑制贸易的窜谋)。随着普通法在专门的商业法庭中的发展,它还将商人的惯例(“商业习惯法”)吸纳进来。普通法还随着英国的殖民过程,传播至英国的殖民地,在美国和英联邦自治领独立或自治时,成为了这些地区法律体系的基础。

同时,在欧洲大陆,在渐渐侵蚀的改革力量面前,以前过时的制度,已经僵化到无法渐进、和平地过渡到新秩序的程度。法国大革命,通过粉碎旧的封建君主制政体,为有雄心和抱负的有识之士开辟了新的前景和机遇,彻底革除了封建等级制腐朽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个更理性的法律制度,最终载入了《拿破仑法典》。

我们可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大量借鉴了美国的《独立宣言》,而后者又借鉴了法国哲学家的作品)中看到新秩序的宪章。第一条就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里的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宣言还明确指出了如何保证这些权利不受到侵害:法律的一致性、言论出版自由、对公民及其代表的征税平等、公务员的责任感,以及所有公民“按……及其操行和才能,平等享有所有尊严、官职、公共职位的机会”。

革命的议会并不仅限于宣言,更关注到新秩序的法律基础的细节。除了在国内革除封建政权、建立私有产权之外,他们还取消了所有的国内关税,废除了行业公会和所有国家对行业的管制机构,禁止垄断、特许公司及其他特权企业,用理性、统一的税收体制代替了旧封建君主制政体的任意专断的不公平的征税。1791年,国民议会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通过了激进的《夏佩利埃法》(Le Chapelier Law),禁止工人、雇主结社组织行会。

法国人自然而然地将他们的革命性的改革同样运用到他们在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过程中所征服的土地上。比利时、德国莱茵河西岸、意大利大部分,有一段时间还有荷兰和德国北部一部分,这些土地都并入了法兰西帝国。整个改革都被直接应用到这些领土上,只有极少数例外。莱茵同盟、瑞士联邦、华沙大公国、那不勒斯王国、西班牙,当时都处于法国的“保护”下,接受了大部分的革命性法规。改革的影响甚至延伸至不受法国直接统治的国家,其中普鲁士受其影响最深。在遭受1806年耶拿(Jena)战役失败的耻辱之后,普鲁士政府中涌现出一批聪明、爱国的官员,他们立志要通过行政改革和社会改革来重建国家,以求能够抵挡住法国的占领,并继续领导这个日耳曼民族。

大革命的这一清洗工作,不能仅仅被认为是负面的破坏行为。相反,这些做法正是迈向一个积极的、建设性的、始终如一的政策的第一步。然而,最终现代法国以及那几个受法国影响的国家,其制度所受到的决定性影响因素并非来自大革命本身,而是来自拿破仑。公众舆论的反应使得拿破仑的独裁成为可能,同时这实际上也是对大革命的过激举措和对暗地里的腐败、特权的反应。同样,他们希望能同旧政体的部分(当然不可能是全部)制度和传统有一个妥协和折中。拿破仑的天赋和好运就在于,他能够把高度理性的大革命成就,同1 000多年历史积累下来的根深蒂固的习惯、传统综合起来。后来他的政策又进一步受到了他好战性格的影响——等级秩序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此他提倡严格的纪律;同时也受到了连续不断危急战事的影响。

也许始于大革命期间却完成于帝国时期的伟大的法典编纂工作,最能体现出拿破仑式的综合。此法典堪称是已被公认的罗马法——根据当地的需要和习俗而被采用——与最新的革命法规的一次经典折中。但它却保留了大革命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宗教约束的世俗国家;道德自由和经济自由。1804年发布的《民法典》(The Code Civile)是这些法典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它由中产阶级律师和法学家撰写,清晰地反映了有产阶级的当务之急和现实利益。他们把财产视为一种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同时还特别承认契约自由,并且赋予有效合同以法律效力。《民法典》还承认了汇票及其他形式的商业票据,并明确批准了有利息贷款——这一规定对于天主教国家的工业发展极其重要。

由于法国人在他们所征服的国家废除了旧君主制政体的制度,他们给新的制度打下了基础。《民法典》伴随着占领土地的法国军队而来,然而并没有随着法军的撤离而消失。在整个欧洲内外,包括路易斯安那、魁北克和几乎整个拉丁美洲,这些国家要么完全采用《民法典》,要么就是以《民法典》为样板制定国内法。

拿破仑法典中的《商法》也对经济发展格外重要。《商法》是在1807年发布的。在此之前,还没有一项独立的法规来全面管理企业类型。在英国,1720年颁布的《泡沫法案》禁止股份公司,除非它们有议会的特许;欧洲大陆长期以来都有这样类似的禁止规定。新技术带来了更大规模的公司,它们需要新的法律形式来促进资本积累和分散投资风险。英国在1825年废除了《泡沫法案》,但公司仍然需要特许权才能经营。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844年,当时规定25人以上的联合体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程序组成股份公司。但即使在那时,股份所有者通常还不享有有限责任;直到19世纪50年代,一系列的法案准许了经注册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有限责任。1862年,一项全面的新法规使有限责任被普遍适用。

《商法》区分了三种主要的企业组织类型:(1)简单合伙:合伙人以个人或集体为主体,承担企业债务;(2)无限责任股东公司:有限合伙,任职合伙人对公司事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过问事务的合伙人或称有限责任合伙人,只对他们的合伙金额承担风险;(3)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式的公司,全部拥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由于个人的姓名不能出现在公司的正式名称里,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这些公司都是“匿名公司”。由于他们所享有的特权,每个股份有限公司都须得到政府的明文特许,而在19世纪上半叶,准予这样的特许是十分勉强的。而无限责任公司只需一个公证人,注册后就能成立,很快成为受人青睐的企业形式。最后,1863年的一项法律准许股本不超过2 000万法郎的公司自由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而1867年,另一法规甚至把这一限制也取消了。

无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得到采用,且在自由组建有限公司之前,对积聚商业资本、工业资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时,大多数政府在准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权问题上,甚至比法国更保守。1867年法国准许自由组成公司后,其他国家纷纷跟风。至1900年止,主要国家中,只有俄国和土耳其帝国还要求特许才能组建有限公司。另一方面,在美国,平等主义情绪和针对特权的敌对态度比欧洲更强烈,且在那里个别的州和联邦政府同样可以特许成立公司,故早在1840年,自由组建有限公司就已成为当地的规则。

经济思想和政策

从某些方面看来,在拿破仑战争期间经济民族主义和经济帝国主义达到了早期的高潮,这期间英国作为回应,试图阻挠欧洲大陆和拿破仑的大陆体系的建立。然而,两次尝试对其主要目的——限制或摧毁敌对国家的战争潜力,都不是那么完全有效,倒是把经济民族主义的政策推向了极端。然而,在这之前,谴责那些政策的思潮就已开始涌现。

18世纪六七十年代,重农主义者(在法国被称为政治经济学家)就开始提倡经济自由和竞争的好处。1776年,美国发布《独立宣言》那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发表了后来成为个人经济独立宣言的言论。斯密有时被描述成是商人或“资产阶级”的辩护士,但那是出于对他原文错误的理解(或根本没读过)。他对商人的批评比对愚蠢、误导人的政府的谴责更严厉。举例说,关于商人的垄断倾向,他这样写道:“同行的人难得聚集在一起,哪怕是只为了娱乐,但他们的谈话结果却是针对公众的阴谋,或是设计提价的方法。”(5)斯密在全书中主要是要表明:废除困扰单个企业“不合理”的约束和抑制,将会促进经济内部的竞争,这样就能反过来使“国民财富”最大化。斯密的书曾作为一篇哲学论文十分受欢迎。在他1790年去世之前,这本书已经印了五版,后来又被翻译成各种主要语言。大西洋两岸的政治家们纷纷援引他一生中发表的支持或反对某些特定法规的意见,他在欧洲大陆也有很多信徒。然而,直到他去世后很久,T·R·马尔萨斯牧师(Reverend T. R. Malthus)、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为“古典政治经济学文献体添砖加瓦,斯密的思想才在立法中得到贯彻。这最初发生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英国。诚然,某些改革措施,比如更人道的刑法修订、死刑数量的减少、大城市警察队伍的建立,更应归功于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功利主义者们,而不是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们[虽然两大流派之间也有重叠部分,尤其反映在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身上]。古典经济学家最大的成就,就在于《谷物法》的废除,它给英国带来了长期的自由贸易

除了自由贸易,经济自由主义(这种新的学说被这样称呼)的原则提倡政府在经济中所扮演角色的淡出。遵循这项原则,政府重新仔细审查了税收制度,并加以简化,《结社法令》、《航海条例》、《高利贷法》及其他旧政权在经济生活中的立法象征都被废除了。根据斯密和他的天赋自由理论体系,政府只有三个职能:“首先,保护社会免遭暴力和其他独立社会侵略的职责;第二,尽可能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不受其他成员的不公正待遇和压迫的职责,或者说建立一个公正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第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建设工程和公共机构的职责,但不得出于对任何个人利益和少数集团利益的考虑。”(6)

古典经济学家们对政府角色理想化的描述创造了一个神话,也就是自由主义的神话。英国在1825年首先使用了这个术语,字面上的意思是:任其运作。普遍理解为:个人,尤其是商人,在寻求个人利益的时候,政府不应该加以干涉(涉及刑法除外)。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讽刺其为“有警察的无政府主义”。

然而,实践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却完全不像那些激进分子所描述的那样无情、受自私驱动、无动于衷。古典经济学家们攻击的主要对象是旧的经济管制机构,它们常以国家利益为名,为特权者、垄断者牟利,并以其他方式干涉个人自由和个人对财富的追求。议会在废除旧的管制体系和特权的同时,进一步实行了一套新的规章,关心大众福利,尤其关心那些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的福利。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工厂法》、新的健康卫生法,以及地方政府的改革。尽管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汇聚了不少功利主义者的智慧,但是这些并不是某一个阶级或某一部分人的功劳。出身贵族、中产阶级的人道主义改革家们同工人阶级的领袖们共同努力,鼓动这些措施的实施,且受到了辉格党、托利党和激进党的投票赞成。

在欧洲大陆上也有经济自由主义的倡导者。但他们的成就远不及英国。有两个原因:其一,欧洲大陆国家的家长式作风远比英国更为根深蒂固;其二,由于英国是公认的技术领袖,许多个人指望政府会帮助他们与英国缩小差距。自由贸易有了支持者,政府干预经济也减少了些,但总体来说,较之英国政府,大陆国家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更为积极。

在海外,美国有一种政府和私人企业的混合的独特形态。古典经济学家在美国并没有多少拥护者。众多成长中的州政府有各不相同的经济政策,所以它们可以在个人自由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之间,达成一个实用且可行的妥协。由于相互冲突的局部利益以及支持杰斐逊及其民主党人的胜利,联邦政府行使着根据经典理论规定的最小限度的权力,推行自由、低税的商业政策,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南北战争。另一方面,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相当积极的作用。在亨利·克莱(Henry Clay)所称的“美国体系”中,政府扮演了代理人的角色,帮助个人和私营企业,促进国家物质资源的发展。

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

旧政权统治下的欧洲,社会分为三个“等级”:贵族、神职人员和其他——大众或称“平民”。现代关于社会阶层的功能性分析可能将这个分类稍作改动。位居社会金字塔顶端的是地主统治阶级,实际包括高等神职人员、贵族,以及一些非贵族人士。他们政治特权和社会地位的经济基础来自对土地的占有,这使他们无需劳动就能享受高贵的生活。接下来的一层是中上阶级,或称“上层资产阶级”,有大商人、政府高官和诸如律师、公证师的专业人士;虽然他们也常常拥有一些不动产,但维持他们社会地位的主要基础是他们特殊的知识和技术、在(商业)行业中的股份,以及他们与贵族的个人关系。社会阶层的再下一层是中下阶级,或称“小中产阶级”,由工匠、零售商人及其他服务业者、独立的小散户组成。社会的底层有农民、家庭手工业者、农业雇工等,其中包括许多贫民、乞丐。

从农业向新形式工业的转变,以及城市的增长,产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显而易见,个人在社会阶层上的地位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谋生方式,而同种职业的人们可能会有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和见解;不同职业的人群之间价值观和见解都会有偏差,甚至还可能发生冲突。在19世纪,为了在政治上和社会上被人们认可,并占据优势地位,有时还会出现敌对群体之间的斗争。

在19世纪初,农民是数量最大的群体。19世纪末,从整个欧洲来看,他们的数量仍然占了大多数,但在工业化较发达的地区,他们占总人口的相对数字已经骤减。不发达的通讯使农民们与世隔离,加之其传统主义者的心理,决定了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能获得更多土地。所以他们只是零零散散地参加一些社会运动,也只限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运动。

滑铁卢战役之后的几年里,尽管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占有土地的贵族们却仍继续享有他们的社会威望和政治势力。然而,他们的领导地位却突然受到了迅速膨胀的中产阶级的挑战。到了19世纪中叶,中产阶级成功地获得了在西欧大部分地区的领导权;而在19世纪下半叶里,他们更是深深动摇了中欧贵族的特权地位。

19世纪初,城市工人只占人口中的少数,但随着工业制度的扩散,他们开始在数量上获得优势。然而,说到“这个”工人阶级,往往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在劳动人口中,也有着许多阶级和差异。严格意义上的工厂工人,虽然受到研究工业化的历史学家的最多关注,但也不过是劳动人口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不是其中人数最多的一群。此外,在这一个组成部分之内,又有许多不同的态度和经济状况,比如在纺织工人、造铁工人、陶器工人及其他工人之间,就有许多不同。矿工虽然在某些方面类似于工厂工人,但在其他方面却也有差异。家庭佣人、工匠、技工在现代工业兴起之前就已存在。许多技术工人因为机器在工作中取代了他们,而沦为无技术的工人。然而,其他工人包括木匠、泥瓦匠、机械师、排字工人,对他们服务的需求却随着工业和城市的增长而增长。临时工,如码头工人和搬运工人,如同运输工人、文职人员及其他工人群体那样,组成了另一支重要的工人队伍。他们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他们都可以独立决定如何出卖自己的劳动,从而赚取日薪或周薪来谋生。所以出于某些目的,我们可以把他们当作是同一类人(尽管这样不够准确和普适)。

卡尔·马克思在19世纪中期曾这样预言,他在当时发达的工业社会里所观察到的两极分化现象将会继续发展,直到最终只剩下两个阶级:资本家统治阶级(他认为,他们会吸收并取代贵族阶级)和工业无产阶级。所有介于中间的阶级都会被迫加入无产阶级,直到无产阶级以压倒性的力量揭竿而起,推翻统治的资本家阶级。这个预言已经被历史事实所证伪。工业化的扩散并没有使两大敌对阶级继续分化,而是使由白领工作者、技术工匠、独立企业家所组成的中产阶级大大膨胀。即使1917年俄国革命成功,也不过是因为当时社会被战争拖垮而虚弱不堪,从而使一群职业革命者有机可乘。

工人阶级团结自助更通常的方式是工会,在某些国家,最后还出现了工人阶级政党。虽然工会很早就已经出现了,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后期的熟练工人协会,然而现代工人运动却是从现代工业的兴起开始的。19世纪上半叶,工会势单力薄,局限在当地,且通常在面对雇主的压迫以及政府不利甚至压制性的法规时就草草收场了。多数西方国家政府对工会的态度经历了至少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彻底禁止或镇压。其代表有法国在1791年颁布的《夏佩利埃法》、英国在1799年至1800年推行的《结社法令》,以及其他国家的类似法规。第二阶段,以英国在1824年至1825年废除《结社法令》为标志,政府对工会采取有限的容忍,允许成立工会,但经常性地起诉它们从事诸如罢工的公开行动。第三阶段,某些国家直到20世纪才进入这一阶段,且并非所有其他国家也都达到此阶段,即给予工人阶级男女平等的完全法律权利,可以组织、从事集体活动。(www.daowen.com)

19世纪30年代在英国,工会运动开始渗透到更广泛的政治运动——宪章运动,其目的在于为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们争取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1848年运动失败后到1851年之间,工会组织一蹶不振。接着,工程师(机械师和技工)联合会——第一个所谓的“新模式工会”成立。新模式工会的特点在于,它只组织技术工人,并且以手工艺者为基础,代表劳动力中的“贵族”。直到将近世纪末,非技术工人以及新工厂的产业工人仍然是一盘散沙。新模式工会制定了一个谨慎的目标:通过同雇主之间的和平谈判和互帮互助,改善其成员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他们的工资已是英国工业工人中最高的了)。他们回避政治运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取罢工的形式。结果他们的力量不断壮大,但成员还是很少。试图将大量的半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组织起来的努力,导致在1888年和1889年分别发动了“火柴女孩”(火柴业的年轻女工)和码头工人的罢工。1900年,工会人数已过200万;1913年,达到400万,超过劳动力总量的五分之一。

欧洲大陆上的工会则发展得略显缓慢。从一开始,法国工会就同社会主义及其他类似政治意识形态紧密关联。法国社会主义所采取的各种相互矛盾的制度严重削弱了其运动本身,结果导致了成员的浮躁和摇摆不定,要达成同意参加一项全国性的集体运动简直不可能。1895年,法国工会成功地成立了全国性的非政治性的劳工总联盟(CGT),但即使是劳工总联盟也不包括所有活跃的工会,且经常难以指挥地方工会按其指示行动。故法国工人运动始终是分散的、高度个人主义的,因此通常也是无效的。

德国工人运动始于19世纪60年代。像法国一样,工会一开始就同政党和政治行动相联系;但不同于法国,德国的工人运动更为集中且具凝聚力。德国工人运动有三个主要派系:希尔施-顿克(Hirsch-Dunker)工会,或称自由主义工会,主要吸引技术工匠;社会主义者工会,或称“自由”工会,会员人数远远多于其他工会;发展较晚的天主教或基督教工会,在教皇的祝福下成立,反对“无神论的”社会主义者工会。截至1914年,德国工会运动已有300万成员,其中六分之五属于社会主义者工会,是欧洲第二大工会。

一些经济落后的南欧国家,某种程度上甚至包括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这些国家的工人阶级组织深受法国的影响。工会四分五裂,并且以意识形态为导向。他们受到雇主和国家的残酷压制,虽然也努力反抗,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毫无结果。低地国家、瑞士、奥匈帝国的工会则步德国后尘。他们在地方上获得了一定的胜利,但宗教和种族差异,加上政府的压制,妨碍了全国性运动的有效开展。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工人运动则发展了它们自己独特的传统。它加入了合作运动和联合了社会民主政党。到1914年,工会显著改善了其成员生活和工作条件,比其他任何国家的工会都有效。在俄国及东欧的其他地方,工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都是非法的。

在美国,由于政府和雇主的反对,工会难以保护不同技术、职业、宗教、种族背景的工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早期想要形成一个庞大工人阶级组织的尝试,效果也十分有限。19世纪80年代,萨缪尔·龚帕斯(Samuel Gompers)带头组织了一个只由技术工人组成的紧密结合的地方工会。1886年,他将它们合并成“美国劳工联合会”。就像英国的新模式工会,美国劳工联合会沿用了“面包-黄油”的实用策略,集中精力提高其成员的福利,避开意识形态的纠缠,避免贸然的政治行动。结果它成功地实现了许多有限的目的,然而美国大量的产业工人尚未被组织起来。在英联邦自治领,工会以传统的英国模式发展,但也为社会主义的计划作出了更多的贡献。1879年,仅在英国第一个此类联盟成立11年后,澳大利亚成立了第一个工会联盟。

教育和文化水平

19世纪经济发展的另一个特点,虽然不太受到评论,但却和城市、工业工人、收入的增长同样显著,那就是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表8-3和表8-4给出了一些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粗略数据。有一点确实可以肯定,在所有情况下,1800年文化教育水平提高的速度比率比1830年或1850年的低。表8-3为我们说明了工业化的水平和速度与教育上的努力和成就这两者之间大致的(并不精确)相关性。有一点很重要,英国作为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在两张表中的排名都很靠前,但却不是第一位。大体上,西北欧部分国家(加上美国),不管从努力程度还是成果上看,文教状况都是最佳的;而南欧和东欧国家(以西班牙、意大利、俄国为代表)则表现平平。这同工业化的水平和速度都是一致的。

也许表8-3最令人吃惊的方面就是1850年和1900年的瑞典,两次都是名列前茅;瑞典在19世纪中期还是一个贫穷的国家,但在19世纪后半叶,其经济增长率却高于其他任何欧洲国家。它最初的高文化水平,可归因于先于工业化而发展的宗教、文化、政治因素;而当工业化起步时,因此获得的大量人力资本储备又大有用武之地。这个机制在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美国、德国(普鲁士)以及(英国的)苏格兰同样普遍存在。

表8-3 部分国家的成人识字率(百分比)

a.括号中的数据有夸张的嫌疑。

资料来源:Calculated from Carlo M. Cipolla, Literacy and Development in the West(Harmondsworth, 1969), Tables 21, 24, and 31; figures in parentheses are from Michael G. Mulhall, Dictionary of Statistics(London, 1899; reprinted 1969), p.693。

表8-4 部分国家的小学入学率(每万人)

资料来源:Richard E. Easterlin, “Why Isn't the Whole World Developed?”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41(March 1981)。

除了定量的数据以外,还应该探究教育的性质和范围。19世纪前,几乎没有公办的教育机构。富人们为他们的孩子雇佣私人教师。宗教、慈善机构,有时还有私营的收费学校,会向一部分人口提供基础教育,且多为城镇人口。普及识字率简直是天方夜谭;事实上,有一种很具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如果贫穷的劳动者接受教育,其文化水平会与其本身在生活中的“地位”发生冲突,所以反对让他们接受教育。技术教育通过学徒制度,几乎是独家传授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多是特权阶级的孩子(主要是儿子)们的专利,一些有抱负的神职人员除外。除了少数例外(如苏格兰、荷兰),古代的大学从此再也不是知识进步的中心了。大学教育陷入了传统课程的泥沼,不断地强调经典著作,为教会和国家训练出一批批官僚主义者,并用文化教育给统治者阶级的后代涂脂抹粉。

法国大革命提出了免费公办教育的原则,但在法国国内这个原则被复辟政府所抛弃,直到1840年之后才接受。同时,一些日耳曼、斯堪的纳维亚、美洲国家从广泛传播的初等教育传统中尝到了甜头,于是纷纷建立起公办教育体系,但直到19世纪晚期,才推行强制性的普及教育。在英国,1802年的《工厂法》要求纺织厂的厂主为他们的学徒提供基础教育,但法律本身没有得到有力的执行;1833年,另一项法律又规定要对所有童工进行指导。19世纪上半叶,许多工匠和技术工人曾上“机械学院”——靠缴纳的学费和慈善机构捐款办起的夜校学习,但英国在提供公共教育方面明显落后于别国。南欧和东欧甚至比英国还要落后。

法国大革命还为工业时代带来了其他独具意义的教育革新:科学和工程专科学校——其中巴黎综合工科学校和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最有名。这些教育机构与大学同一级别,但却游离在(由拿破仑为培养专业人员和官吏而重组的)大学体系之外。它们不仅提供高等教育,还参与研究。这种教育机构在除英国以外的整个欧洲被广为模仿,综合工科学校的一名毕业生,更是在美国组建了西点军校——美国第一个工程技术学校。

德国在后拿破仑改革时代开始了其传统大学的复兴,以及一些新大学的建立。它的科学训练大量借鉴了巴黎综合工科学校的课程和方法,但比法国的教育体系向更多学生开放。这样,由于科学越来越成为工业的基础,而德国早就有了准备,并在这方面占得了先机。当19世纪70年代美国的教育家们开始关心如何重塑高等教育体系时,他们寻求德国的而不是法国、英国的模式。随后,法国、英国及其他各国的大学也纷纷效仿。

国际关系

在1814—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上,打败拿破仑的胜利者们试图在政治、社会、经济上重建旧政体,但他们的努力只是徒劳。法国大革命所释放出来的民主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力量,加上初期工业化的经济力量,使他们的努力都白费了。此外,胜利者之间也出现了利益的分歧,尤其是在英国和欧洲大陆上恢复王权的统治者之间,这些分歧加速了被恢复的旧秩序的崩溃。旧君主制政体在欧洲(除俄国、土耳其帝国外)的最终衰败,在1830年和1848年的革命中显而易见。

经济示威活动并不是这些革命的主要内容,但它们的确有着举足轻重的经济后果,导致了政治力量再结盟。比如说在法国,1830年的革命使僵硬而保守的政府被更服从于商业、工业利益的政府所取代;而在1848年的革命中,城市工人阶级则一心企图夺得政权,直到被镇压下去。1830年荷兰南部的革命以一个新国家——比利时的诞生而告终,后者不久就成为欧洲大陆经济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1848年在中欧的革命则造成了封建君主政体残余的最终灭绝。

在所有这些革命中,民族主义是一支强大的力量。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同样不从属于任何社会阶级。它主要得到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的支持,但同样反映了意大利和德国被分裂的民族想建立一个统一国家的愿望,以及在奥地利、俄国、土耳其帝国、从属于荷兰王国的比利时、挪威、爱尔兰等地受统治的民族对自治和自由的渴望。19世纪30年代,在普鲁士支配下的关税同盟中,德国在经济统一方面的成就高于1871年政治统一的成就,帮助德国工业实力打造了坚实的基础。意大利则由于未能在1861年王国成立之前达到与德国类似的经济统一(尽管1848年曾经做过尝试),其兴起并成为强国的过程受到了挫折。希腊、塞尔维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在没有任何显著经济进步的情况下,自土耳其帝国获得独立后,也只能在强权政治的对弈中充当小卒的角色。

从拿破仑战争开始,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19世纪并未经历过大规模的、破坏性的战争。其间发生的时间相对较短且规模有限的战争却在政治上产生了重大的后果,虽有经济政策的卷入,但这并没有严重地妨碍到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的过程。随着时间趋近19世纪末,政治上的紧张的确变得越来越严重,有时还因经济上的敌对而加剧。这种紧张的泛滥还带动了欧洲帝国主义的复兴。我们将在后面一章内分析这种帝国主义在经济上的表现。而暂时,我们只需注意这点:这次帝国主义的复兴大大扩展了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市场体系。

(1)Simon Kuznets, Modern Economic Growth: Rate, Structure, and Spread (New Haven, CT, 1966), Chap. 1.

(2)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Glasgow ed.), R. H. Campbell and A. S. Skinner, eds.(Oxford, 1976), Ⅱ, p.626.

(3)Kuznets, Modern Economic Growth, p.9.

(4)又称判例法,法院在进行诉讼审判时,寻求过去的司法判例当作审判依据,根据的是“平等原则”(或者说“正义原则”),亦即“相同的诉讼,有相同的审判结果”,因此对当事人有了公平与正义的保障。——译者

(5)Smith, Wealth of Nations(Glasgow ed.), Ⅰ, p.145.

(6)Smith, Wealth of Nations(Glasgow ed.), Ⅱ, pp.687-68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