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荷兰的经济崛起:开放自由的成功之路

荷兰的经济崛起:开放自由的成功之路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荷兰的经济政策与前面探讨的民族国家大相径庭。在这个贸易区域内,荷兰航运占总量的四分之三。荷兰有四分之一的人口直接或间接地以此为生。北部荷兰受惠于来自欧洲各地的自由移民,尤其是荷兰省和泽兰省。这些移民的流入不仅标志着荷兰独一无二的宗教宽容政策,也为荷兰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自由开放也是荷兰各行业的一条规则。在荷兰鲱鱼业几乎垄断欧洲市场的情形下,这些限制性政策的回报是相当丰厚的。

荷兰的经济崛起:开放自由的成功之路

荷兰的经济政策与前面探讨的民族国家大相径庭。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荷兰共和国的政体结构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专制君主制;第二,荷兰经济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比邻国要大。

1579年,由北方七省协议建立的乌得勒支联盟最终成为了荷兰共和国,其性质与其说是一个民族国家政体,不如说是抵抗西班牙的防御联盟。共和国的立法机构——国家议会——只管外交政策,国内事务一律交由各省和市议会处理。而且,所有决策必须是一致投票通过,每省一票;若未通过,则由各省代表返回各省做进一步商讨与指导。省议会由主要城镇代表组成,各城镇又由自主的市议会管理,议会成员从20至40个不等,是荷兰共和国最有效的统治者(自治寡头统治者)。最初,寡头统治者是从城镇较富裕的商人中选举出来的(至少在沿海的荷兰省和泽兰省是如此,在东部和北部未完全城市化的各省,贵族和富有的农场主起的作用更重要)。17世纪中期,有一个普遍的趋势,即被称为“摄政者”的这个统治阶层慢慢地从生机勃勃的商人转向地主、债券持有者等“食利者”。不过,摄政者们通常是商人家族的后裔,或与后者是姻亲。因此对后者的需求与愿望很清楚,也很照顾(见图6-6)。

图6-6 荷兰商人。巴托洛梅乌斯·凡·德·海尔斯特的这幅肖像画刻画的是17世纪的成功商人丹尼尔·伯纳德。

17世纪初,荷兰人建立了自己的商业帝国的杰出地位,并持续扩张至17世纪中期。荷兰贸易优势的基础是所谓的“母体贸易”,即将荷兰的各港口与北海、波罗的海、比斯开湾、地中海等地区的港口连接起来。在这个贸易区域内,荷兰航运占总量的四分之三。他们从波罗的海运来谷物、木材和松脂,分散到欧洲西部和南部,换取葡萄牙和比斯开湾的葡萄酒和盐,还有荷兰人自己的纺织品鲱鱼。鲱鱼渔业在荷兰经济中的地位是独一无二的。荷兰有四分之一的人口直接或间接地以此为生。在长期缺乏新鲜肉类的欧洲,干制、熏制和腌制的鲱鱼需求量非常大。早在15世纪,荷兰人的海鱼加工就达到了极其完善的境地。捕鱼船队不需要早出晚归,出海时间可长达几周。他们在北海的捕鱼作业一直延伸到苏格兰和英格兰海岸线,很快就将波罗的海地区汉萨同盟和斯堪的纳维亚人垄断的渔业抢了过来,并将自己的海上捕获物一路沿着德国的河流销售到法国、英国、地中海和波罗的海地区。

荷兰人特别擅长于买卖别人的货物以及出口自己的鲱鱼,但出口商品中也有其他自产品。荷兰农业在欧洲是最高产的,尽管占用的劳动力比例比其他地方少得多,特别是高价值的产品,如黄油奶酪和经济作物。荷兰的自然资源如煤、矿石等严重匮乏,但它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如英国的粗纺羊毛,经加工后出口成品。荷兰的造船业技术很发达,但造船所用木材却不得不靠从波罗的海进口。造船业不仅要满足渔业、商船、海军舰队的需求,同时也出口至其他国家。同样,生产帆布和船上索具的行业也依赖于从海外进口的亚麻和大麻

北部荷兰受惠于来自欧洲各地的自由移民,尤其是荷兰省和泽兰省。荷兰起义一结束,大量的佛兰芒人、布拉邦特人和瓦隆人就涌入荷兰北部的城市,其中大多数是商人和匠人。为此,阿姆斯特丹很容易就成了欧洲的主要贸易中心。部分原因是安特卫普的衰落造成商人和金融家的外流,流出的不仅是资本,还有管理资本的知识。在以后的几年里,随着荷兰南部的宗教难民、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教徒,以及1685年后法国的胡格诺派教徒的大量涌入,荷兰继续吸纳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这些移民的流入不仅标志着荷兰独一无二的宗教宽容政策,也为荷兰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尽管加尔文派的激进分子间或寻机实施新的正统教义,但商人寡头统治者一直成功地保护了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和新教徒的宗教和经济自由。(www.daowen.com)

荷兰对自由开放的关注是务实的,尤其对海上贸易。荷兰(由荷兰省和阿姆斯特丹市领导)是一个海上小国,周边簇拥着人多势强的邻国。与之抗衡的势力有:控制着西大西洋太平洋的西班牙,控制着南大西洋印度洋的葡萄牙,控制着不列颠海域(包括英吉利海峡)的英国。荷兰法学家雨果·德·格劳特(Hogo de Groot)——也称格劳秀斯(Grotius),撰写了著名的著作:《公海自由论》。该书在1609年与西班牙的休战协议谈判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并最终成为国际法的基石之一。在17世纪连绵不绝的战事中,荷兰坚守中立国的地位,为各参战国运输商品,从战争中坐收渔利(对于荷兰商人与敌通商一事,荷兰政府是持默认态度的)。

然而,荷兰工商业政策的自由开放又是比较模棱两可的。总体来说,在城市(实际的行政单位),贸易政策是自由开放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出口免关税,而对消费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的目的也只是增加财政收入,并非保护国内工业。与其他国家的政策截然相反的还有一点,就是贵金属贸易完全免税。凭借银行交易所以及国际收支顺差,阿姆斯特丹迅速崛起,成为世界金银的交易中心。据估计,每年从西班牙出口的银在阿姆斯特丹结算的约占总量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即使在荷兰独立战争期间也是如此。

自由开放也是荷兰各行业的一条规则。荷兰有行业协会,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势力弱且分布不广。大多数主要行业的运作完全游离于行会体系之外。相反,城镇倒是对周边地区实施较严格的规则,由此阻碍了农村的行业发展。工商业界有行规的唯一特例就是政府批准的“渔业学会”——管理鲱鱼业。学会规定,只有5座城市的船只获准从事“大渔业”(相对只供当地消费的鲱鱼捕捞而言),由学会颁发捕捞许可证,以控制数量,同时严格控制质量,从而维护荷兰鲱鱼业的声誉。在荷兰鲱鱼业几乎垄断欧洲市场的情形下,这些限制性政策的回报是相当丰厚的。但随着其他国家逐步采用荷兰技术后,这些政策反而令荷兰的鲱鱼业停滞不前,并最终衰败。这更是荷兰整体经济衰落的前兆(也是部分成因)。

荷兰背弃自由原则的最突出点就是其殖民地帝国。正如英国驻荷兰大使1663年所述:“英国海域是自由的,但沿非洲海岸和东印度群岛是不自由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将海外贸易收归为王室垄断,而荷兰恰恰相反,荷兰国家议会将贸易控制权及政府权力都移交给了私营股份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垄断与印度洋和印度尼西亚的贸易,西印度公司垄断与非洲西海岸和南北美洲的贸易。建立这些公司的初衷是从事商贸,但公司很快发现,若要在商业竞争中获胜,打败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法国等对手,同时赢得与之贸易的当地民众的期望,它们必须建立区域垄断。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公司成功了,它们成了“国中之国”,牢牢地控制住了与本国及其他竞争国之间的贸易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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