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5世纪至18世纪之间,商业无疑是欧洲经济最有活力的部门。旧教科书将16世纪描述成一个“商业革命”的时代。纵观历史,我们发现,之前的许多时期都可以贴上如此标签。但长距离贸易和国际贸易的数量无疑是在这个时代才有了质的飞跃。尽管我们无法得到确切数据,但贸易增长很可能超出人口增长的数倍。欧洲外贸易的增长贡献最大,从而也带动了欧洲内贸易的增长。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述,与亚洲、美洲之间的贸易只占总贸易量的一小部分。所以,即使没有地理大发现,商贸仍会繁荣。
有一点不能忽略,那个时期的商贸无论从数量还是价值来讲,占最大比例的仍是本土交易。城镇从周边的乡村获得大量的食物供给,同时又为后者提供工业制成品和服务。这样的商贸活动基本上是小规模的,各地区的模式大同小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没有变化。就经济发展史而言,远距离贸易所产生的变革更举足轻重,也更有趣。
本书第三章描述了15世纪远距离贸易的主要贸易路线和商品。在接下来的200年里,最重大的变革是开辟了海上贸易路线,除此之外,还有欧洲商业中心的转移,从地中海转移到了北面的几个海域。由此改变了远距离贸易的商品特点和商业组织的形式,变化虽小,但仍然是相当明显的。
对威尼斯人来说,葡萄牙人蛮横无理地侵占印度洋无疑是一次大震动,甚至波及其他的意大利城市。有一种说法,地中海地区通过埃及和阿拉伯半岛的香料贸易由此突然中止,而事实并非如此。但葡萄牙参与香料贸易的竞争终究大大地削弱了威尼斯人的盈利。1521年,威尼斯人为巩固自己对香料贸易的垄断地位,曾主动提出购买葡萄牙的所有进口香料,但遭到了拒绝。商业活动的主动权渐渐地北移至欧洲北部。1532年,威尼斯商人赫赫有名的佛兰德舰队结束了它最后一次航行。临近世纪后期,在威尼斯人一统天下的近东市场上涌现出价格低廉的英国和法国的羊毛,威尼斯人深受其苦,怨声载道。而且,葡萄牙人并非独享其商业的成功,同时惠泽各方。第一批来自里斯本的葡萄牙香料货物于1501年出现在安特卫普市场,而贸易主体却不是葡萄牙人,而是荷兰人和佛兰德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集中力量从事对海外殖民地的掠夺,将进口货物在欧洲的贸易网络以及对殖民地的出口贸易让给了其他欧洲人。其中,尼德兰人(主要是荷兰人和佛兰德斯人)最为积极。
“荷兰的大肆扩张”(借用一个妒火中烧的英国人的评语)始于15世纪,开始时悄悄的并不引人注意。荷兰的捕鱼船队出现在北海,开始打破汉萨同盟对鲱鱼市场的垄断(过去的观点认为,这是因为鲱鱼群从波罗的海“迁移”至北海。但汉萨同盟在鲱鱼市场及其他领域的衰落似乎更应该归因于荷兰人的高效率)。腌制的鱼干最初是在北海沿岸地区销售,沿河流直上至德国;在16世纪又销售至南欧,甚至波罗的海地区。与此同时,荷兰人的其他贸易也得到了发展。他们在葡萄牙和比斯开湾购买盐,用于腌制鱼干,并在北欧地区销售。有时还顺带一些葡萄酒。但荷兰的贸易支柱仍然是波罗的海地区的贸易,集中在谷物和木材上,附带海军补给品、亚麻和大麻。根据丹麦海关收费处记载的数据,1497年至1660年间出入波罗的海的船只有4万艘,其中60%是荷兰船只,其余的有英格兰、苏格兰、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荷兰人几乎控制了所有的北欧与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和地中海之间的贸易,以及大部分英格兰与欧洲大陆之间的贸易。
荷兰人在海外贸易中表现出同样的雄心勃勃。尽管独立战争中断了与西班牙的贸易往来,但通过里斯本与葡萄牙帝国的贸易仍在继续。然而,随着158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王室掌控,西班牙当局于1592年关闭了与荷兰海上通商的里斯本港口。荷兰因严重依赖海上贸易,就立刻制造大船,以能经得起长达数月的海上航行,远道绕过非洲抵达印度洋。在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往来于荷兰与印度之间的船只达50艘之多。这些成功的海上航行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联省共和国政府、阿姆斯特丹市及一些私人贸易公司于1602年创建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合法地垄断了印度与荷兰之间的贸易。
利用葡萄牙势力的削弱乘虚而入的不止荷兰一个国家。早在1591年,英国的无照商人就介入了,1600年,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相仿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享有垄断权。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两家公司是竞争对手,但他们却把葡萄牙视做更强大的对手。荷兰主攻富饶的印度尼西亚香料群岛,至17世纪中期完全控制了两个岛屿,香料贸易比之前的葡萄牙更繁荣。同时,他们控制了锡兰港口。英国人在多次进攻印度尼西亚铩羽而归之后,转向印度大陆,建立起牢固的商埠,乃至后来印度成为“英国皇冠上最明亮的珠宝”。葡萄牙仍掌控着果阿、第乌和澳门,以及非洲海岸的一些港口,但已失去了作为东部海洋上的商贸大国和海上强国的地位。
利用葡萄牙的弱势和西班牙的僵硬,其他海上强国趁机乘虚而入,大肆侵入西半球建立市场。早期,法国和英国曾努力寻找能直通东方的路线,但失败了。16世纪后半叶,又尝试从东北和西北方向寻找前往亚洲的通道。1553年,威洛比(Willoughby)和英国的大主教试图通过北冰洋进入太平洋,找到一条东北通道,但终究未逃脱失败的命运。由此却与正在崛起的沙俄帝国建立起了贸易关系,通过后者又与中东开始互通商贸。与此同时,法国、英国和荷兰的私掠船开始与新大陆的巴西及西班牙殖民地进行走私贸易,实际情形是对西班牙船只和殖民地港口展开武装劫掠。伊丽莎白一世执政时期,英国曾三次尝试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但未成功。直至17世纪上半叶才成功地在弗吉尼亚(1607年)、新英格兰(1620年)、马里兰(1632年)建立起殖民地,并从西班牙手中抢走了西印度群岛。后来,这些殖民地全部成为英国工业品的主要市场,同时也是原材料和消费品的供应源。1608年,法国在魁北克建立了永久居住点,并宣称整个五大湖地区为新法兰西,但这片殖民地并没有繁荣起来。1660年,在新大陆讲英语的殖民者约10万人之多,而在整个加拿大只有500个法国人,比在西印度群岛中少数几个法属“糖”岛上的法国人还少。
1624年,荷兰人试图攻占葡萄牙在巴西的殖民地。但是,在长达20年的断断续续的争夺战后,荷兰人因得不到祖国大后方的支持,最终还是被葡萄牙殖民者赶了出来。荷兰仅保留了苏里南和加勒比海的一部分群岛。同年,荷兰开始进军巴西,另一批荷兰殖民者在曼哈顿岛南端建起了新阿姆斯特丹城。他们宣布对整个哈得逊河流域和周边地区拥有所有权,他们建立了奥林奇要塞(即奥尔巴尼),并将土地分封给诸如伦斯勒(Rensselaer)、罗斯福(Roosevelt)等家族。
海上贸易至今仍然是国际贸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内陆贸易,尤其是内河运输,也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本地贸易也广泛地利用内河运输。即使是国际贸易,大量商品也是从陆地运输开始,用手推车或驮畜,用大型平底船顺着河流运往目的地。譬如,匈牙利的铜用马车装载先从陆地运抵波兰的各条河流,装上大型平底船由河道抵达但泽,再经由波罗的海和北海转运,最终抵达安特卫普市场(再运往阿姆斯特丹)。中欧和蒂罗尔(在奥地利)的银运往波罗的海、地中海或西方,走的也是同样的路线。莱茵河、美因河和内卡河(Neckar)是出口德国南方和莱茵兰生产的金属和五金器具(刀、工具、玩具)的主要通道。法国境内的河流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金属和部分高档衣料可以承受长距离陆地运输的费用(以及磨损)。其他商品则不行,除非是可以自己行走的,如牛。当大部分欧洲的可耕地越来越多地用于种植谷物,以供养不断增长的人口时,丹麦、匈牙利和苏格兰还保留着敞开的草地用于牧牛。每年大批的牛群被赶往德国北部和低地国家的牛栏和市场,然后再运至德国南部、意大利北部,以及英国。这一情景与后来19世纪的美国西部相当相似。
远距离贸易的商品种类在16世纪和17世纪略有改变。中世纪初期,商品大多是为富人服务的奢侈品。之后,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更多的普通商品加入了贸易行列。至16世纪,国际贸易流通的大宗商品绝大多数是谷物、木材、鱼、葡萄酒、盐、金属、纺织品原材料,以及服装。17世纪末的英国,尽管服装出口的价值更高,但木材进口的数量占总量的一半,煤的出口数量也是如此。大宗商品的贸易之所以得以进行,关键还在于船舶设计与建造的改进,由此降低了运输成本。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航海技术的提高和海军对海盗的镇压,减少了自然和人为的航海风险。
洲际贸易更多沿袭了旧有模式,只是在17世纪,特别是18世纪贸易模式发生了细微的变化。胡椒粉在16世纪初属于奢侈品,慢慢的它就变成了普通的大宗商品。随着贵金属的地位在17世纪的下降,以及部分国家在新大陆建立了殖民地,糖、烟草、兽皮,甚至木材逐步成为欧洲进口的主要商品。而欧洲向殖民地出口的商品多数为制成品,后者所占体积不大,但留出来的空间就可载上前往新大陆的移民。与东方的贸易情形大为不同,从与这地区直接接触的一开始,欧洲人就苦于拿不出任何商品来交换香料和其他理想的商品。因此,所谓的欧洲“贸易”实际上大多是掠夺。如果掠夺不成,就跟亚洲人交换大炮和军需品。亚洲人更多地是要求交换金和银,然后储存起来或做成珠宝首饰。总而言之,亚洲大量吸收了欧洲金属货币。直到18世纪,随着英国征服印度,这种贸易平衡才被打破。
人类从事的所有贸易中有一个非常独特的种类,那就是“奴隶贸易”。尽管西班牙殖民地是最大的奴隶购买者之一,但西班牙本身并没有真正卷入奴隶的贩卖活动。它大多是通过合同授权给其他国家的奴隶贩卖者。最初是葡萄牙人控制了奴隶贩卖,之后是荷兰、法国、英国。这类贸易一般都是三角买卖关系。一艘欧洲船装载着大炮、刀、金属器皿、珠子以及其他廉价小饰品、鲜艳的服饰和酒驶向西非海岸,与非洲酋长交换奴隶,交换的往往是战争俘虏或酋长自己部落的人。在满载手铐脚镣的非洲奴隶之后,船起航前往西印度群岛或南北美大陆。在那里,贩奴者用人作“货物”交换西半球的糖、烟草或其他产品,然后返航欧洲。尽管运输过程中奴隶因疾病和其他原因死亡率很高,奴隶贸易的利润依然相当丰厚。直至19世纪欧洲各国政府才明令禁止这种交易。
贸易组织因国别和贸易性质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欧洲国家内部之间的贸易承袭了意大利商人自中世纪晚期兴起的成熟而又复杂的组织形式。早在15世纪,意大利商人的殖民地就遍布各主要商业中心:日内瓦、里昂、巴塞罗那、塞维利亚、伦敦、布鲁日、安特卫普。特别是安特卫普,在16世纪上半叶是世界最大的贸易中心。本地商人和来自各地的商人都学会了意大利人的商业技能,如复式簿记和信用赊账。因此,在16世纪上半叶,意大利人的商业领先地位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了。16世纪最大的商业帝国是富格尔(Fugger)家族,总部位于德国南部的奥格斯堡。
据史料记载,富格尔家族的创始人是一名织工,其后裔逐渐成为毛纺业的商人(贸易兼制造商),最终发展壮大为威尼斯丝绸和香料的大批发商。至15世纪末,富格尔家族通过资助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获得了提洛尔(Tyrolean)铜银矿和匈牙利铜矿的控制权。在雅各布·富格尔二世时期,家族的分支机构遍布德国好几个城市,以及匈牙利、波兰、意大利、西班牙、里斯本、伦敦和安特卫普(图5-6)。从里斯本到安特卫普,富格尔家族控制了整个欧洲中心地区的香料流通渠道,用换来的银子购买印度的香料。他们还接受定金,大量使用汇票,且大力资助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君主,后者最终给家族带来了灭顶之灾。
图5-6 “富人”雅各布·富格尔二世。图中是富格尔和他的助手施瓦茨·马蒂亚斯在办公室。他身后厚厚的资料夹上标识着家族贸易的城市名字——威尼斯、克拉科夫、米兰、因斯布鲁克、纽伦堡、里斯本等。(www.daowen.com)
富格尔家族是16世纪最杰出的商人,雅各布二世曾被尊称为“商业王子”。但知名度少许逊色的商人还有许多,分布在意大利、低地国家和德国。就连西班牙也有几个知名的商业家族。合伙人制是最受欢迎的组织形式,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各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通过书信往来,远隔千里的合伙人或代理商对欧洲各地政治和经济上的发展保持密切的关注。伊丽莎白女王的内阁因其安插在安特卫普的财务大臣——商人格雷西姆·托马斯据说是欧洲消息最灵通的。商人的新闻信札是当今大型新闻采访机构或新闻通讯社新闻稿的最早雏形。
15世纪的英国尚未成为经济核心强国,其商业组织的发展与欧洲大陆上的发达的经济体相比,仍处在襁褓之中。但其发展速度迅猛,至17世纪末已跻身于最发达国家之列。中世纪最主要的出口贸易——生羊毛,一直由大宗商品商人行会(the Merchants of the Staple)垄断——职能类似于行会的管理公司,有公司章程,但没有合股股份。每个商人拥有独立账户,独立对外交易(也可以为其合伙人做交易,如果有的话),但共享公司总部和仓储(交易中心),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羊毛贸易在16世纪略见衰微,但仍是主要贸易活动。大宗羊毛交易中心位于加来,该市1558年之前隶属英国。羊毛在那里加税出售给外国商人。取代大宗商品商人行会重要贸易地位的是冒险商行会(the Merchant Adventurers)(5),是同样性质的管理公司,负责羊毛织物的贸易。(有些商人分别是这两家公司的会员。)他们在安特卫普建立交易中心,大大促进了安特卫普市场的发展。作为回报,他们也享受到了某些特权。1564年,公司获得王室特许授权,合法垄断了对低地国家和德国等重要市场的织布出口。
16世纪后半叶,英国创建了一系列垄断贸易公司——俄罗斯公司(1555年);威洛比和钱塞勒远征的产物;西班牙公司(1577年);东大陆(波罗的海)公司(1579年);黎凡特(土耳其)公司(1583年);1585年开始建立部分非洲公司;东印度公司(1600年);法国公司(1611年)。英国专门设立公司与法国、西班牙以及波罗的海开展贸易,说明了两个事实:一是英国早在公司创建之前就与这些国家进行着小规模的直接贸易(之后也在延续着);二是这类贸易基本上由荷兰或其他商人控制。重要的是,荷兰人居然没有看到垄断该地区的必要性,而是转向垄断欧洲外贸易。
这些公司中一部分仍沿袭了章程制形式,但也有部分演变成了股份制公司,即共同投资统一经营。远距离贸易采用股份制的运作,因为每次单笔贸易的风险和所需资金超出一个或几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俄罗斯公司和黎凡特公司率先实行合股形式。随着贸易的拓展,他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稳定,进而发展成章程制公司。控制阿尔汉格尔(Archangel)港口的俄罗斯公司,垄断了西欧与俄罗斯北部之间的贸易,直到1649年沙皇将特权转授给了荷兰商人。东印度公司也采用了合股形式,最初,合股以年为基础对远航贸易投资,每年可以有不同的合股人。但随着贸易的发展,有必要在印度建立永久性的基地,以持续性地监管公司事务。因此,公司采纳了永久性的股份形式,即股东可通过售出股份退出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最早在1612年就采用了永久性股份形式。
在欧洲西北部崛起单一贸易市场中心的意义非凡,起初是布鲁日,接着是安特卫普、阿姆斯特丹,规模越建越宏大,地位越来越重要。首先,这些贸易中心的存在表明,它们的市场规模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超越了中世纪的零散集市。但同时又表明,正是由于贸易中心是阶段性的,单一的,一个崛起,另一个衰退,其发展必然有局限性。确实,其他地区也有一定规模的贸易中心如伦敦、汉堡、汉萨同盟城市、哥本哈根、卢昂等,但都不具备大都市应有的全方位的商业和金融服务。市场规模、商业和金融交易的信息公开性,都是发展的约束因素。当商业或金融交易总量相对较小时,集中在单一贸易中心可以降低成本。
早在15世纪初期,布鲁日贸易中心的组织体系就相当成熟了,中心移至安特卫普和阿姆斯特丹后发展得更为完善。贸易中心的首要条件是有一个挂钱袋的场所(burse,源于拉丁语bursa,意思是袋子)或者说交易市场(图5-7)。(现在的英文单词burse及其他语言中的brouse, borse, borsa,bolsa——是指一个有组织或规制的市场,进行商品或金融工具的交易。它起源于布鲁日商人的集会大厦,建筑物上有醒目的标识——三个钱袋或钱夹。)市场内展示的商品一般都是样品,不供出售。商人们看样订货之后,直接从仓库发货。信用交易相当普遍,大多数的支付不用现金,而用汇票或是银行转账等金融工具。银行大多是私人银行,包括许多商人公司,如富格尔家族一直在兼营银行业务。直到1609年,著名的阿姆斯特丹银行才得以建立,一家在市政府监管下的公众银行。它是汇兑银行,不负责货币发行和贴现。它仅提供储蓄转账业务,不发行银行票据或给商人贴现贷款。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城市和来自四面八方的荷兰人、外国商人提供稳定可靠的支付手段。
图5-7 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德·威特的绘画。画中表现的是阿姆斯特丹交易中心的内厅。
殖民地贸易的方式截然不同于欧洲内部贸易。葡萄牙帝国的香料贸易是由王室垄断的,商船是由葡萄牙海军武装的,所有香料都通过里斯本的印度署销售。葡萄牙海员获准携带一些其他商品随航返回,之后兜售。但这种做法很危险,船只冒着超载的风险。因此,严格意义上说,除国家组织和控制的贸易外,葡萄牙和东方不存在民间贸易往来。
而好望角的情况又不同。在好望角,葡萄牙商人与穆斯林、印度和中国商人竞争参与“国家间贸易”(往来于印度洋港口之间,印度尼西亚,甚至中国和日本)。曾有一段时间,因中国皇帝严令禁止中国与日本的直接贸易,葡萄牙商人几乎垄断了中国与日本之间的贸易。在香料贸易中,果阿是东方终点站,而里斯本则是西方的终点站。香料中胡椒粉所占的数量比重最大。葡萄牙商人在整个印度洋和香料群岛采购香料,运到果阿,然后在王室官员的监管下,装上返航的船只。由于葡萄牙本土的产品在东方没有市场,因此,出航的船只大多装载的是金银,以及一些大炮和军火。虽然香料贸易对政府来说是滚滚而来的财源,但总体上对葡萄牙经济的发展并没有起到促进作用。
西班牙与其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也是相似情形。从技术上说,贸易由卡斯蒂利亚(Castile)王室垄断,但为了实际操作方便,政府将垄断权交给了贸易署(House of Trade)——一个类似于行会的组织机构,设在塞维利亚,由政府督察员监管。往来于西班牙和殖民地之间的船只都由国家组织的舰队护航,每年的春季和夏季末从塞维利亚出发,在殖民地过冬,第二年春季两支舰队一起返航。护航的官方解释是在有海盗、战争、敌人的情况下保护船上的金银。事实上也是为防止违禁贸易的发生,是一个便捷但无效的手段。违禁贸易的数量到底有多少,我们无法估计。就合法贸易小得可怜的规模而言,其数量一定是巨大的。尽管规模大小有波动,但在16世纪后半叶,由舰队护航的船只数量每年平均为80艘,相比波罗的海贸易,只能是极小的一部分。而那时新大陆的欧洲人口已超过10万,食物基本能自给自足,但仍大量需要欧洲的葡萄酒和橄榄油,更不用说如布料、枪炮、工具和其他五金器具等制成品。据估计,进口至塞维利亚的金银约有一半要用来采购回运货物,另加10%支付运输和商业服务费用。王室索取自己应得的分成,占金银进口总量的五分之一,加上其他税收,实际征收40%。与葡萄牙一样,拥有金山、银山的西班牙帝国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微乎其微。相反,由于国家政策的目光短浅,事实上阻碍了发展。接下来让我们转向研究这些政策。
(1)三十年战争(Thirty Years War),发生于1618年—1648年,由神圣罗马帝国内战发展为欧洲主要国家卷入的大规模国际性战争,是欧洲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国际战争,以反哈布斯堡王朝的胜利告终。根据和约,欧洲领土被重新分割,法国夺得欧洲霸权;瑞典巩固了在波罗的海的地位;德国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内部分裂局面加剧;西班牙遭到削弱;葡萄牙脱离西班牙独立;荷兰和瑞士的独立得到确认。——译者
(2)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1455年—1487年),又称蔷薇战争,指英国兰开斯特王朝(House of Lancaster)和约克王朝(House of York)的支持者之间争夺英格兰王位的长期内战。玫瑰战争之名出自两个皇族所选的家徽,兰开斯特是红玫瑰,约克是白玫瑰。——译者
(3)这几个人都是出生于意大利的著名航海家、探险家。——译者
(4)地主/庄园主制度(Gutsherrschaft——德语)是中世纪后期土地改革之前德语系东部地区广泛存在的制度,后蔓延至普鲁士和俄国。——译者
(5)英国商人所组成的特许行会,自15世纪初至1806年间,与荷兰做贸易,后来又与德国西北部做贸易。——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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