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内的劳动组织是一个习俗之间相互合作和压迫的混合体,少有个人发挥的空间。最重要的活动是全体村民参加的耕田、播种和收获。由于当时的露地耕作制,以及个体农民的条形土地四处分散的状况,只能采取共同作业。而且,黏性重的土地——通常也是最肥沃的土地——需要4至6头、甚至8头耕牛犁地,农民拥有的耕牛最多只有1至2头(许多农民还根本没有耕牛),这就要求相互之间的合作。收获也是合作完成的,然后在收割后的田地里放牧牲畜。
中世纪农业经济中牲畜的分布因地区差异而各有不同。牲畜最重要的功能是耕地,在欧洲到处可见的就是最普通的耕牛。其他耕畜包括马(约从公元10世纪起在欧洲西北部和俄罗斯被使用)、驴和骡(主要在法国西南部和西班牙被使用),还有水牛(在意大利的一些地方)。与马和骡不同,牛以草和干草为主饲料,且性情温顺,容易喂养,所以当时很普及。奶牛当然也是必需的,除了生育外还可提供黄油和做奶酪的原材料,而且在最穷的地方,奶牛也被用来耕地。在庄园经济地区以外很少有农业的地区,如欧洲的“凯尔特边缘地区”(布列塔尼、威尔士、爱尔兰和苏格兰),半游牧民族部落几乎完全以牛群为生。斯堪的纳维亚,特别是挪威和瑞典同样如此,牲畜的饲养比耕种更重要。在庄园化的主要地区,饲养家禽、牛、羊和猪是为了生产肉制品(羊还生产羊毛),副产品是生产有机肥料,但与耕作业相比,牲畜饲养仍是次要的。在欧洲北部最盛行这种形式,那里潮湿的气候提供了良好的天然牧场,那里的大森林又为牛、马和猪提供了饲料。在南方的地中海气候地区,牲畜的饲养就没那么重要,其形式常常是以季节性地迁移来放养绵羊和山羊,羊群在低地地区过冬,春夏季又被赶回山地牧场。有时羊群的通过毁坏了农田,在山上的过度放牧又导致森林的滥伐和土壤的侵蚀。
大多数农民必须先在领主的领地上从事劳役,然后再在自己的条形地上劳作。劳役的轻重和性质在地区之间(甚至在庄园之间)是不同的,并且因时间的不同及农民的社会地位或其登册保有地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名义上的自由民持有登册保有地却要服劳役,而有时名义上的农奴却可能拥有登册保有地或租用土地,这些都是很常见的。一般而言,前者会被召去做更多的活,也许平均一周三至四天,而后者做得少些。妇女们在领主作坊里或家中纺纱织布,孩子们在领主的宅第里做仆人。从公元10世纪开始展开了一场废除劳役或变无偿为有偿的进步运动,有些地区走得更快一点。(www.daowen.com)
除了提供劳役外,大多数农民一般还要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向领主缴纳其他一些债务、租金和费用。其中一些是定期缴纳——如在每年的租金上加上圣诞节的一只羊或几只鸡,还有些是特殊情况——如继承人在亲人故去或结婚时继承登册保有地。这些苛捐杂税的性质和价值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公元13世纪的英国,农民承担的苛捐杂税占总收入的50%,有些时候,有些地方的数字甚至超过它。农民必须付费使用领主的磨坊、葡萄榨汁机和烤炉;必须服从庄园法庭上领主公正的判决,经常缴纳罚款;还必须向教堂缴纳什一税(未必是十分之一);有时还得向王室纳税。农民拥有的登册保有地若太小以致不能养家糊口——事实上经常如此,他们就要在领主的领地里做更多的活(或为条件较好的同伴做,但这种情形很少),以换取货币形式的工资,但实际上得到的工资常常是以实物支付的。
庄园制度的发展持续了几个世纪,这一时期充满了政治动荡、频繁的暴力冲突、衰微的商业活动、职业的专业化和原始的生产技术。尽管庄园制度的建立并非是有意识的,但它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持续性,使稀少的人口维持在一个较低但可接受的生活水平上。庄园制度显然是反对标新立异的,由此也抑制了创新。然而,它在应对制度与资源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发展,从而引发了技术变革,提高了生产率,刺激了人口增长,由此改变了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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