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人口可分成不同的社会阶层。根据完善的封建制度理论——该理论与其他理论一样,直到制度本身濒临衰亡的边缘才得以发展,社会由三个“等级”组成,每个等级各司其职。领主负责提供保护和维持秩序;教会人员负责社会的精神福利;农民负责劳作以供养上述两个等级。简而言之,就是领主打仗,牧师祈祷,农民劳作。有意义的是,城镇居民竟然没出现在该社会等级制度中,尽管到公元11世纪他们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数量无疑比领主或教会人员多得多。
统治阶级——即严格意义上的封建领主阶层——可能占总人口比例的不到5%,它的构成基本上是一个社会金字塔,顶端是国王,接下来是大贵族,底部是骑士。实际情况甚至更复杂,许多贵族拥有几个庄园(也称封地),从技术上讲,他们是多个领主的封臣。在极端情况下,就某领地而言,两个贵族甚至国王都有可能互相是对方的封臣。因此,如此复杂状况时常引发争吵和纠纷一点也不足为奇,这给封建时代平添一个法律缺失和暴力横流的不公正名声。
教会阶层——唯一在生物学上不能自我繁衍不绝的阶层(至少理论上是如此,尽管实际中有时是另一回事)——同样也有许多社会等级。首先,普通教会人员和在俗教会人员是有区别的,前者(即修道士)脱离世俗生活,离群索居;后者(牧师和主教)更直接地参加社会生活。在中世纪早期,普通教会人员享有更高的声望,但从公元10世纪往后,在俗教会人员的地位随着城镇生活的复兴而得到了提高,主教和大主教在世俗和教会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次,普通教会人员和在俗教会人员本身也是有区别的,取决于个人加入教会时的社会阶层。贵族家庭长子之外的儿子一旦进入教会阶层,不管是否经过专业培训,他们经常是注定要成为主教或修道院院长的,而阶层较低的人最多只能指望在主教管区下的教区谋个牧师职位,或在修道院内做个教士。教区内的垂直流动机会一般比农业社会内部的流动机会多,但与新城镇所提供的机会相比要少得多。(www.daowen.com)
即使是农业人口,社会地位的差异也是存在的。从广义上可分两大类:自由民和农奴。但两者之间的界线并不十分清晰,自由和奴役的程度不同。罗马帝国时期存在的奴隶制形式到公元9世纪已逐渐消失,唯一遗留下来的只是大贵族的家庭奴仆。另外,同样是罗马帝国时期存在的自由民阶层(有田地的农民和佃户)差不多降级到奴隶工人阶层。真正的自由民——可以在村庄之间自由流动,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可以不需领主的准许而自由结婚的人们——在中世纪的农民中是极少的。同时,领主的权力是有限的。农奴不再是主人的财产,而是土地的附属品(adscripti glebae),也就是说,与土地捆绑在一起。领主可能不停地换,但农耕者——无论是自由民或农奴——在土地保有期内都是安全有保障的,除非是特别艰难时期,他们是受到“庄园习俗”保护的,并且有时还有文件佐证(如英国登册土地保有者(2))。
贯穿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的农民社会地位的两大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它们和庄园的演进是密切相关的。从罗马帝国后期到大约公元10世纪或11世纪,两个极端——自由民和农奴——的权利和义务被迫走得越来越近。接着,大约从公元12世纪到法国大革命,农奴受到的约束(未必是经济上的)开始渐渐放松,结果是西欧一些地区的农奴制度逐渐衰微(欧洲中部少得多,东部根本没有,反而朝相反的方向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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