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8年1月1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开始正式实施起,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共经历了5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商务部联合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再次修订,并更名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3]。《监测制度》对服务贸易统计的法律基础、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机构及职责、统计方法以及数据发布渠道等进行了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统计仅限于国际收支平衡账户中的服务进出口统计,无法提供与GATS对接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随着我国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以及服务业国际投资规模的扩大,进行全面系统的服务贸易统计显得尤为必要。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工作,2007年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开始着手建立包含服务进出口统计(BOP统计)以及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统计)在内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自2008年1月1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开始正式实施起,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共经历了5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商务部联合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再次修订,并更名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以下简称《监测制度》)[3]。
《监测制度》对服务贸易统计的法律基础、统计对象、统计内容、统计机构及职责、统计方法以及数据发布渠道等进行了规定,具体如表1所示。根据IMF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价框架(简称DQAF),本文将《监测制度》的内容从质量维度和质量要素两个层面进行归纳。由于受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内容的限制,归纳无法做到与DQAF中质量维度和质量要素的一一对应。(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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