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作为传统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况。现行运输收支数据主要依据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所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而形成。其中运输收入数据根据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并根据前期研究确定的参数进行放大处理后得到;运输支出数据直接使用海关进口的货物价值进行估算得到[20](李岩,2014)。针对运输服务统计的研究显示,服务贸易统计在由BOP统计向FATS统计延伸的过程中,间接申报系统覆盖面不全、估算参数单一、轧差等问题导致我国跨境运输服务的出口存在低估。王晓东,贾怀勤[21](2012)使用“3*1”运输贸易模型分析的结果认为,全球运输服务贸易统计中出口和进口的绝对差异导致了运输服务统计的低估。针对这种低估现象,王晓东等认为可以设置“调整值”对现有数据进行修正从而得到全球运输服务出口额的真实数据。
旅游服务。作为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服务领域进口增长迅速,但相关的数据相对缺乏。虽然《旅游抽样调查》提供旅游出口(入境旅游)的游客花费、停留天数、游客基本特征等具体信息,但是相关旅游进口(出境旅游)信息相对缺乏。针对这种情况,贾怀勤等(2012)提出采用直接调查数据和镜像数据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分国别分省份的旅游进口额进行计算,并经过校正再进行数据发布[22]。但是这种调查方法存在成本过高、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针对外管局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旅游数据,戴斌(2016)认为,考虑到统计范围、统计时间期限等统计口径的差异,应对外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合理扣减才能得到真正反映我国旅游服务进出口的数据,扣减项包括赴海外留学主体及家属在境外产生的“非旅游”消费、我国居民赴海外就医产生的花费(包括整形花费等)、我国居民赴海外务工人员在境外产生的非旅游花费[23]。
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对于服务贸易其他领域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和崛起,金融服务贸易成为“后经济危机时代”全球贸易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一国/地区对外软实力的提升。具体到我国而言,金融领域的开放主要针对模式三商业存在,同时考虑到统计上的便宜性,罗春燕(2007)等对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两种模式下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跨境交付模式下金融服务进出口数据直接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数据;而商业存在模式下金融服务进出口数据则通过《中国金融年鉴》中的中资银行国际资产额来表示金融领域内向FATS,在华外资银行资产额来表示外向FATS统计额[24]。(www.daowen.com)
数字贸易。数字经济产品的跨境交易即为数字贸易,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外国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境内的数字服务提供和销售等三方面[25]。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推动了数字贸易的发展,对其的测度来自2017年3月OECD提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测度数字贸易:走向概念性架构》,该成果并没有给数字贸易测度下定义,只是定位于讨论国际数字贸易或跨境数字贸易。总体来看对于数字贸易的测度并未形成定论。
现存对于数字贸易的测度包括对于营商环境的测度和数字贸易额度的测度。对营商环境的测度中相对权威的两份指数报告为《数字贸易限制指数》(DTRI)和《全球数字贸易促进指数》。针对数字贸易额度的测度也包括基于现有数据的测度和编制卫星账户两种方式[26]。联合国贸发会议、美国等都提出了自己的数字贸易统计方案。借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类方式,并结合2010版国际收支平衡表进行匹配,岳云嵩得到细分的包括个人文娱服务、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信息服务、保险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保险金融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等8个领域在内的数字贸易统计数据[27]。选取代表性经济体进行横向比较的结果与传统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一致,都表现为发展速度快于货物贸易,发达国家规模大、占比高、竞争力强等特点。与岳云嵩不同,方元欣(2020)测算数字贸易的依据是OECD联合WTO所提出的统计方法,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订购、数字交付、数字中介平台赋能三种贸易组成,并对我国数字订购、数字交付等贸易发展情况进尝试性测算,通过横向国际比较的结果显示: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具有较强的全球竞争力,在数字化服务贸易领域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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