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都没有专门的BOP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我国也是如此,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都来源于由外汇管理局负责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对中国居民在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开设账户的非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状况进行统计,统计的方式主要为自主申报,申报的方式包括:直接申报和间接申报两种。外汇管理局再对申报数据进行收集、核对及汇总处理[8](凌国平,2001)。
虽然也是基于《国际收支手册》(后修改为《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IMF编制的国际收支平衡表还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国际服务贸易分领域、部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关系、居民概念的界定三方面(凌国平,2001)。针对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缺失,贾怀勤(2002)建议要在深入研究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发展理论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国际组织相关进展,立足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采用规模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相结合,间断性调查与连续性调查相结合,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服务贸易的FATS统计[9]。
因此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要遵循“既尊重国际基本规则,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原则。具体而言即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国际性服务贸易规则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借鉴美国等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发展实际情况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统计制度要涵盖:统计对象和范围、统计数据的发布与调整等[10](胡景岩,2006)。2007年我国制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规定了我国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统计对象等具体内容。(www.daowen.com)
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已有的BOP统计和FATS统计的内在局限性逐渐显现,WTO构建了将BOP统计、FATS统计以及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相结合的TISMOS数据库,以更全面地反映服务贸易的发展。现有的TISMOS数据库通过官方数据和估计值对200个经济体2005—2017年的服务进出口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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