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测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难点及建议

如何测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难点及建议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2借助DIPs的数字订购类型针对上述难点,《手册》提供了企业、家庭、信用卡数据,其他支付处理公司数据、小额贸易、海关统计数据,以及数据链接和私有数据源六种调查方式和十条建议。《手册》提出了可利用国际服务贸易数据、国际交易报告系统数据、行政税收数据、家庭调查以及非银行实体提供的数字金融服务数据这五种调查方法衡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并且针对测度难点给出了十二条建议,其中九条建议都是针对ITS数据的。

如何测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难点及建议

1.数字订购贸易

前述表明,数字订购贸易的定义与经合组织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一致,许多国家已经开展了评估整个经济电子商务销售)的调查,《手册》建议可以在现有调查的基础上增设数字订购海外份额等简单问题,予以解决数字订购贸易的要求。但是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难点,如在进口统计中,参与者往往很难确定订购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来自非常住单位,特别是DIPs介入的订购贸易以及小额贸易,这在B2C和C2C两种模式中表现尤为突出。另外借助DIPs的数字订购,对于中介服务的评估本身就是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因为不论是订购方还是出售方,均会出现如图2所示的几种情况,还涉及中介费用的记录等问题,这对在原有调查基础上通过增设问题来获取国外销售信息提出了挑战。

图2 借助DIPs的数字订购类型

针对上述难点,《手册》提供了企业、家庭、信用卡数据,其他支付处理公司数据、小额贸易、海关统计数据,以及数据链接和私有数据源六种调查方式和十条建议。归纳起来,在企业调查中主要涉及在现有调查中增设和细分问题、中介服务费的估计以及进口统计问题三个方面。有关增设和细分问题的,对于数字方式订购的出口产品,建议细分产品类型(商品/服务)和消费者类型;对于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交易,建议单独估算并区分购买商品的类型(国产/进口);对于通过数字中介平台进行的交易,建议细分中介平台的性质(本国/非本国);此外,对于数字订购成交的进出口份额建议细分获取方式(己方网站/第三方平台/EDI)。关于中介服务费的估计问题,《手册》提出应仅反映中介服务相关的收入,不包括中间产品的价值;对于进口统计问题,则建议各国按伙伴国开放出口数据,从而形成其他国家进口统计的基础。在家庭调查方面,建议在传统的家庭支出调查或国际旅行调查中通过增设具体问题来明确居民在国外购买住宿和旅游服务方面的支出份额,以及订购是否通过数字中介平台。在海关统计数据中,可通过世界海关组织与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合作,改进对原产地/目的地和包裹内容的电子识别,监测海关记录中的数字订购贸易。其他几种调查方式还在探索和整合阶段,建议各国积极开发其潜力。

2.数字交付贸易(www.daowen.com)

与数字订购贸易相比,数字交付的贸易更为复杂,因为能够数字交付的贸易标的只能是服务,而服务是无形的,且其生产、销售和消费是同时发生的,核算中容易确定有形产品的价值,但是对于无形产品的价值却较难估计。由于交易标的性质上的不同,国际上用《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分别对两者进行了规范性的统计规定。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贸易统计已成为近年来国际社会统计的热点。数字交付贸易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手册》也称其是统计贸易测度中“最可行”的组成部分,“因为有证据表明,大多数可以数字交付的产品确实是数字交付的”,“这意味着数字订购贸易的估计主要集中在非数字交付的货物上,而数字交付的服务同时被数字订购,则被记录为数字交付的‘其中’部分”。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尤其是数字服务贸易[3]处于刚起步阶段,是目前急需提升的短板,因此官方以及一些学者(贾怀勤[7]、方元欣[12]等)和机构(中国信通院)也建议重点关注数字服务贸易的测度。按照数字贸易的测度原则,现阶段仅在国际收支(BOP)口径下测度数字服务贸易,这就不可避免会低估其规模,未来版本期待将国外分支机构(FATS)口径下的数字服务贸易纳入测度范围。

《手册》提出了可利用国际服务贸易(ITS)数据、国际交易报告系统(ITRS)数据、行政税收数据、家庭调查以及非银行实体提供的数字金融服务数据这五种调查方法衡量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并且针对测度难点给出了十二条建议,其中九条建议都是针对ITS数据的。因为ITS数据是估算数字交付服务贸易最好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但是这个数据很难捕捉到C2C交易,尤其是借助数字中介平台的C2C交易。首先,《手册》明确,C2C、B2C虽然涉及非法人企业,产生的交易份额不大,但在现有调查中应涵盖与数字交付服务相关的收入总额和分类数据。其次,从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核算范围、产品分类以及具体测度一些方面给予了其他建议。如在核算范围建议中指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交付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参考潜在的ICT的服务范围;对于交付产品分类问题则建议提供基于居民出口数字中介平台的行业分类以及进口中间产品的信息、按类型细分的数字中介平台中介服务出口数据、按中间产品类型划分的交易来确定数字中介平台的进出口数据以及对以数字方式交付的服务分为通过数字中介平台订购和其他数字方式订购两种;对具体测度的建议则包括要求调查具体问题应提供支付给中介平台佣金的估计值、在所有远程交付的服务都是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这个假设前提下,侧重于按供应方式衡量数字交付贸易数据。最后,对于无法估计数字交付服务贸易的国家,建议通过专家判断或类似国家的观察等方式来估计。对于ITRS数据调查则建议,这个系统虽可以提供一个范围来估计数字交付服务贸易量,但它没有产品细分信息,应尽量从家庭调查或企业调查中获取。在行政税收数据调查方面,则建议充分利用这个信息来源,获取家庭数字交付服务的进口数据和其他覆盖范围薄弱的领域。家庭调查建议包括按特定产品分类的以数字交付服务的支出份额信息。非银行实体提供的数字金融服务数据主要针对欠发达国家的数字交付服务,但由于条件所限仍处于初级阶段。

3.数字中介平台促成的贸易

数字中介平台在数字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对数字订购贸易,几乎所有的数字订购贸易都有可能在中介平台的促成下完成(如表1),而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贸易重叠的部分业务主要涉及数字中介平台促成的交易。因此《手册》将其作为单独的环节进行描述,并且区分为以中介费产生收入的收费数字中介平台和以广告和或数据流产生收入的免费数字中介平台两个部分。由于后者的研究处于酝酿阶段,不包括在目前的测度框架里,所以主要讨论了收费数字中介平台,中介平台促成的交易类型如图2所示。收费的数字中介平台所收取的中介费又分为显性收费(明确收费)和隐性收费(没有直接标出中介服务费,而是隐藏在某些收费里)两种。对于显性收费建议只将中介服务的价值记入国际贸易(流量值),而不是整个服务的价值;对于隐性收费则建议将中介服务费包含在生产者的支出里。这一部分的测度难点在数字中介平台的识别问题,不能确定中介平台是国外还是国内,就无法确定向国外数字中介平台的付款。针对这一问题《手册》建议,一方面探索大幅度调查全局数字中介平台的可能性,并尽可能实现跨境数据共享;另一方面在家庭调查的问题里采用最受欢迎的、最著名的国外数字平台销售、购买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信息,以此来估计相关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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