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数字贸易测度框架与DIPs服务涉及的区别

数字贸易测度框架与DIPs服务涉及的区别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概念框架,《手册》给出了数字贸易测度的基本框架,如表2所示,可看出目前核算的主体内容是数字订购货物和服务以及数字交付的服务,和概念框架里的一致。另外一个重要区别是涉及DIPs提供的服务,《手册》将其纳入数字交付服务的范围,不再考虑仅数字交付的服务是否通过中介平台。表2数字贸易测度框架续表注:*服务应按EBOPS类别显示。

数字贸易测度框架与DIPs服务涉及的区别

根据概念框架,《手册》给出了数字贸易测度的基本框架,如表2所示,可看出目前核算的主体内容是数字订购货物和服务(非数字交付)以及数字交付的服务(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和概念框架里的一致。表2的大部分内容在概念框架中已有描述,只有补充项目中的ICT商品、潜在的数字交付服务、潜在的ICT推动服务、非货币性信息/数据(估算)和DIPs中介费(估算)。之所以设置补充项目是因为这些内容也很重要,但是目前核算上存在难度(非货币信息/数据的估算)或者某些项目在数字贸易核算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核算范围稍有不同需要单列来清楚表述(如ICT商品、潜在的数字交付服务、潜在的ICT推动服务)。首先,非货币性信息/数据涉及免费的数字中介平台,许多DIPs提供的服务不收取费用(隐性或显性),而是通过广告和数据服务产生收入。通过广告和数据服务销售产生的这些平台的收入、增值、就业等应被记录在经济账户中,但这种数据在官方统计中实际上是不可见的,很难估量,因此目前版本的《手册》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附录,希望随着测度方法的发展在未来版本中对这部分内容能有明确补充。其次,《手册》中的“商品/货物”类别要区分数字商品的概念。《手册》中的“商品”是指所有能够数字订购的商品,广义上讲所有的商品都可以数字订购;而数字商品指信息和通信技术(ICT)内化的商品,官方定义为:通过电子手段(包括传输和显示)来实现信息处理和通信功能,或利用电子处理来检测、测量和/或记录物理现象,或控制物理过程,在2018年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公布有ICT商品的最新分类。前述概念内涵中曾指出,数字交付贸易严格遵循联合国贸发会议的ICT支持的服务的定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重要区别。如ICT支持的服务实际上包括通过不一定需要计算机网络的方法提供的服务,例如通过电话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而数字交付服务仅指通过计算机网络交付的服务。目前还无法提供对ICT支持服务的估计,因此衍生出了“潜在的”ICT支持的概念,因为许多国家能够在不修改现有调查方法的情况下提供这些估计。另外一个重要区别是涉及DIPs提供的服务,《手册》将其纳入数字交付服务的范围,不再考虑仅数字交付的服务是否通过中介平台(与概念框架的设定同理)。最后,将DIPs中介费(估算)作为附录项是因为可以通过专门的调查工具关注DIPs,以便在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贸易中提供早期的结果。

表2 数字贸易测度框架

续表(www.daowen.com)

注:*服务应按EBOPS类别显示。
资料来源:OECD,WTO and IMF.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M].2020,Page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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