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上对于数字贸易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主要分为“窄范围”和“宽范围”两类。窄范围的数字贸易概念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1][2]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CRS)[3]为代表,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及相关设备交付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但不包括在线订购的实物商品的销售价值和具有数字内容的实物商品。并且,USITC认为贸易包含了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宽范围”的数字贸易概念则以OECD-WTO-IMF为代表,将数字贸易界定为: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4]。该定义建立在现有的电子商务和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定义的基础上,数字订购贸易的定义遵循现有的OECD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数字交付的定义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对ICT驱动服务的定义密切相关,尽管在产品覆盖范围和交付机制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如,不包括通过电话提供服务,这也是通过互联网交付和通过ITC交付的一个重要区别)。强调数字贸易关注的是被交易产品的类型和用于交易的机制,而且仅涉及跨境贸易,不包括国内贸易。其他的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数字贸易的概念内涵的研究也基本可以归类为这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主要区别是就是交易形式上是否区分数字订购,交易标的是否涵盖传统贸易中以数字方式订购的货物,究其本源在于数字贸易的统计定义是基于交易的性质,还是基于交易产品的性质。
我国学者李忠民[5]、周念利[6]等认同“窄范围”的数字贸易概念内涵,依据的是2013年USITC对于数字贸易的定义阐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贾怀勤[7]教授支持从“窄范围”定义为出发点研究数字贸易的测度方法,同时也支持OECD等国际组织方面的概念性架构研究路径。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商办服贸函(2019)245号),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和工信部明确以“窄范围”为开展数字贸易工作的基准口径,即界定数字贸易指数字内容贸易和数字赋能服务贸易。而马述忠[8]和沈玉良[9]等则认同“宽范围”数字贸易概念。他们都强调数字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关键作用,认为在订购、生产和传输等环节都有体现。中国信通院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发布了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10],强调数字贸易的本质特质是贸易方式数字化和贸易商品的数字化。2020年的概念界定比2019年的更广泛,指出贸易方式数字化就是“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开展过程深度融合,带来贸易中的数字对接、数字订购、数字交付、数字结算等变化”,贸易对象数字化就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要素、产品和服务成为重要的贸易标的,导致国际分工从物理世界延伸至数字世界”。从具体业态来看,数字贸易主要包括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跨境电商、供应链数字化和以服务贸易为主的数字服务贸易。虽然概念上认同“宽范围”,但是在数字贸易规模的实际测度上,中国信通院基于我国实际,仅聚焦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布基础研究结果。笔者认同OECD-WTO-IMF和中国信通院的做法,仅考虑跨境贸易,不包含国内贸易,支持在概念内涵的界定上应该基于交易的性质,包含所有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的交易,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测度范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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