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Borga和Bruner(2012)提出了两个相同内涵的概念:数字赋能服务(Digitally-enabled services)和信通技术赋能服务(ICT-enabled services,ICT是信息通讯技术,即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将之定义为“数字信息和通讯技术对其跨境贸易起到重要作用的服务”。Alexis N Grim(2016)尝试在现有国际收支表的服务子项中核算数字贸易的进出口额和贸易平衡,将数字贸易分为信通服务、潜在信通赋能服务和非潜在信通赋能服务。在“信通赋能服务”前面加“潜在”二字,是因为不能够在国际收支表的数据采集过程中直接采集到信通赋能服务的数据,而只能根据信通技术在该服务提供的应用可能来划分“潜在”和“非潜在”。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2017)对“数字可交付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digitally-deliverable services)进行测算,即包括所有可以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进行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包括已经实现数字化交付和未来可能实现的服务贸易,其所涵盖的统计分类和数据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BPM6,2009年)相对应,包括已经数字化和未来可能数字化的服务贸易部分。
贾怀勤(2017)提出数字已融合服务和数字可融合服务,分别对应UNCTAD的信通技实际赋能服务和信通技潜在赋能服务,并将两者比值称为“融合比”。其中,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Digital technology-integrated services)指的是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Digital technology-integratable services)中已实现融合的部分,排除了“尚未被数字技术融合的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包括了信息通信服务全部贸易和数字技术已融合服务的贸易。(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