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和国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定义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争议在于交易形式、交易性质和交易标的上。国际上,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理解存在两种说法:一是“宽口径”定义,即“所有通过数字化形式订购和/或交付的贸易”都可称为数字贸易,主要包括数字订购贸易(电子商务)、数字交付服务(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等三个部分。目前,OECD、WTO、IMF为首的国际组织暂时持这一观点[3]。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2014年的报告中也对此有所提及[4]。二是“窄口径”定义,即数字贸易指的是“通过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其交易标的以无形的服务和信息为主,不包括在线订购的货物和有数字对应物的实体货物。最终USITC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CRS)都采用了“窄口径”定义[5],为其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和市场竞争奠定了理论基础。“宽口径”和“窄口径”定义的区别在于前者涵盖了跨境电子商务,后者则认为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部分,不涵盖跨境电商类的货物贸易。
在我国,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数字服务定义为“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的产品和服务”[6],包括信息技术服务贸易、数字内容服务贸易和通过互联网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三个类别。国内学者主要从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的关系出发进行研究。贾怀勤(2018)总结了四种关系:一是两者呈全同关系,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商的范畴完全一致;二是跨境电商包含了只以货物为标的的数字贸易,即广电商、窄数贸;三是数字贸易包含了只以货物为标的的跨境电商;四是两者呈互补关系,数字贸易聚焦服务,跨境电商聚焦货物。马述忠(2018)、沈玉良(2018)等认为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发展的阶段性呈现。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的更高级形态,具有虚拟化、平台化、集约化等属性。李忠民(2014)和周念利(2017)指出“数字贸易对象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知识、高技术、高互动、高创新的特征”。目前国内对数字贸易概念的探讨较深入,但是对数字贸易规模测算和统计方法的研究不足,贾怀勤(2018)建议对国际组织和美国就数字贸易测度方法和制度的开发进行跟踪研究,并尽快对中国的数字贸易开展尝试性测度。
本文主张承认存在概念上的宽窄之分,本着“认窄识宽”思路,聚焦于“窄口径”的数字贸易测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当前全球范围内的数字贸易大国,尤以美国为主,对“窄口径”定义已形成一套规则诉求和谈判体系。以“窄口径”来理解数字贸易,能更聚焦于数字跨境服务流动领域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差距和利益差异,帮助我国更准确地研判国际形势和本国发展优劣势,由此出发开展学术研究和商务对策研究。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理论研究、测度体系和政策方针已步入成熟期。我国海关总署已建立“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指标,对我国跨境电商货物贸易的规模进行测算。海关对跨境电商货物贸易的统计已相对定型的,重点仍是如何测度数字服务的跨境流动。将“窄口径”的数字贸易概念与电子商务概念并行独立发展,使前者侧重于服务贸易,后者聚焦于货物贸易,可形成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数字贸易是以数字技术为内在驱动力,以信息通信网络为主要交付形式,以服务和数据为主要标的的跨境交易活动。从交易性质来看,数字贸易包括通过数字化形式交付的服务贸易和数字中介平台赋能的贸易。其中,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指的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的贸易活动。从交易标的来看,数字贸易的主要标的是服务、信息和数据。部分信息和数据可通过非货币形式来呈现。从交易范畴来看,数字贸易是服务贸易的一个分支。只有通过数字化交付形式进行的服务贸易才属于数字贸易,通过光盘等磁盘介质交互客户的贸易行为不在数字贸易范畴内。
图1 数字贸易概念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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