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OECD−WTO框架,数字订购贸易的交易主体包括线上跨境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与电子商务具有较高的重合部分。本文根据OECD−WTO提供的统计方法,结合我国现存的指标和数据,选择前述的第4种(调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数据)和第6种方法(将跨境线上购买的商品纳入海关贸易统计)对我国数字订购贸易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选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27]跨境互联网支付额(亿元)”指标,对我国跨境互联网交易情况进行初步评估。该指标通过调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网络交付业务来测算我国的跨境支付额,对象主要包括B2B和B2C。如图2所示,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额约为7 415亿元,是2015年支付额(1 454亿元)的5倍,5年间处于逐年快速增长态势。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长足发展,该指标更加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数字订购贸易的增速显著。
图2 2015—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额
数据来源:中国清算支付协会。(www.daowen.com)
第二,选取我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零售(B2C)进出口额(亿元)”指标,对我国跨境零售贸易规模进行评估。该指标的主要对象为“通过境内登记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28]。如图3所示,自2015年来,我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零售(B2C)进出口额从360.2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1 862.1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51.7%,我国跨境电商零售(B2C)贸易增长态势可观。本文分析,这主要得益于移动终端用户规模不断壮大、线上消费应用场景持续延伸、移动终端程序更新迭代速度显著,使得线下消费对线上消费的替代作用逐渐增强。
图3 2015—2019年我国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规模趋势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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