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数字贸易概念和测度的相关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但国内外学者已从多个角度出发,对数字贸易的概念和范畴进行了探究。
国外学者主要基于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之间的关系,划定数字贸易的概念和表现形式。Meltzer(2015)[12]、López(2017)、Ciuriak(2018)[13]等学者认为数字贸易包含了传统贸易的数字化进程。López等(2017)认为数字贸易属于国际贸易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继传统货物贸易、全球价值链贸易之后的贸易新形式。数字贸易不仅涵盖了数字交付贸易,更与实物贸易和传统贸易链相关[14]。Amy(2016)从数字贸易的介质出发,根据数据的跨境流动,将数字贸易分为三个部分:(1)通过信息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流动以支持生产、市场营销、销售、售后服务等行为;(2)通过数字订购形式进出口货物与服务;(3)通过远程导入与导出软件、音乐、视听内容等数字内容[15]。(www.daowen.com)
国内学者主要从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出发进行研究,部分学者对两版定义持不同看法。贾怀勤(2019)总结,在广义版定义中,电子商务是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狭义版定义中,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处于交叉关系,前者仅涵盖后者在线提供的服务[16]。认同广义版定义的学者主要以马述忠(2018)、沈玉良(2018)[17]为代表,前者认为数字贸易是电子商务的更高级形态,具有虚拟化、平台化、集约化、普惠化等本质属性[18]。认同狭义版定义的学者主要以李忠民(2014)和周念利(2017)[19]为代表。李忠民等(2014)指出,“数字贸易对象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知识、高技术、高互动、高创新的特征”[20]。目前国内对数字贸易测度的研究较少,贾怀勤等(2018)建议整合国内外商务统计资源,尽快开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制度研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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