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的立场不同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研究数字贸易测度的出发点是维护其在全球贸易统计标准与规范上的权威,因此更多从学术角度出发,对数字贸易的界定也相对宽泛,目的在于捕捉当前电子商务指标未能覆盖的区域。2017年,OECD、WTO领导的国际贸易机构间工作团队[10](Inter−Agency Task Force on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TFITS)成立专家组,专门研究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和统计标准,该专家组由各国际组织、各国统计机构和中央银行组成。之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加入OECD与WTO的研究团队。2020年3月,OECD、WTO、IMF发布《关于衡量数字贸易的手册》,提出数字贸易的定义为“所有通过数字订购和/或数字交付的贸易”[11]。按照交易性质划分,OECD−WTO框架将数字贸易分割成三个组成部分(如图1所示):(1)数字订购贸易,OECD引用了对电子商务的定义,重点强调“通过专门用于接收或下达订单的方法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买卖”,如在线上购买食物、预订酒店等。(2)数字交付贸易,主要引用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工作组提出的“可数字化服务”概念,强调“通过ICT网络以电子可下载格式远程交付的所有跨境交易”,如电子书、视频类课程等。(3)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主要指的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的行为,如在阿里巴巴、京东、滴滴等在线平台上进行的交易。这类平台有两个判定标准:第一,有多个买家和多个卖家直接互动。第二,平台对交易的货物或服务不具有经济所有权。
图1 OECD−WTO数字贸易概念框架(www.daowen.com)
数据来源:《OECD、WTO、IMF数字贸易手册》,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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