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调查
2017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建立了《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2],其中的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表(见表3)要求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等填报详细的电子商务使用信息。报表设计考虑了大部分可能出现问题,区分了商品和服务、B2B和B2C、销售和采购以及境外部分的金额,此外还对企业是否拥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调查。如果能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通过该报表制度可以获取非常准确的数字贸易订购数据。目前,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版《中国统计年鉴(2019)》中,提供了分地区和分行业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和采购额,不过并没有公布其中跨境部分占比以及服务部分占比。根据商务部发布《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1.63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达9.01万亿元[3]。
表3 企业电子商务使用交易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4]。
2.海关统计(www.daowen.com)
中国海关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启动较早,并依托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2020年6月全国累计设立105个)快速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近年来,中国B2C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低价值、高频次、分散化的B2C跨境电子商务订单给海关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为了顺应外贸发展趋势和规范海关管理,中国海关建立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系统(CBEIS)和海关代码(9610、1210、1239、9710、9810)。其中,“9710”和“9810”为2020年增列的针对B2B跨境电子商务的代码,解决了B2B跨境电子商务直接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的监管问题,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从B2C向B2B拓展。中国海关对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订单、物流、支付等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实现进出口快速通关,并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统计监测。此外,中国海关还尽可能尝试收集不经过CBEIS的其他可能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根据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数据,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达1.69万亿元,其中出口1.12万亿元,进口0.57万亿元。
3.评价分析
中国在数字订购交易/贸易的统计调查和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包括统计机构针对企业电子商务使用情况的调查、海关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调查、商务部对平台上跨境电商交易的调查等,已经具备统计核算数字订购贸易规模的良好基础,但还需要关注由于概念界定不统一导致的数据冲突。统计局《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中将电子商务销售/采购金额定义为“报告期内企业(单位)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将“借助网络订单”定义为“通过网络接受订单,付款和配送可以不借助于网络”,跨境电子商务则可以推断为跨越国境的电子商务活动,与《手册》定义基本一致。海关和商务部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统计则更强调平台在其中的作用,主要统计对象为通过平台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例如,海关统计主要纳入了按照“三单比对”方式进出境邮包、快件,其中订单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从数值关系上看,通过平台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规模<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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