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基于统计测度的定义和四个维度

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基于统计测度的定义和四个维度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OECD、WTO和IMF发布的《数字贸易统计手册(第一版)》,基于统计测度的目的,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并提出了包含贸易范围、贸易方式、贸易商品、贸易主体四个维度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图1以统计为目的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资料来源:《手册》。

数字贸易概念框架:基于统计测度的定义和四个维度

数字贸易是一个新兴事物,混杂着数字化转型对国际贸易的多方面影响,对其统计可能包含多个不同维度信息,因此需要以概念为基础形成一套较为统一的框架体系,才能更好地收集国际可比的统计数据和最佳实践。OECD、WTO和IMF(2020)发布的《数字贸易统计手册(第一版)》(以下简称《手册》),基于统计测度的目的,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并提出了包含贸易范围、贸易方式、贸易商品、贸易主体四个维度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

图1 以统计为目的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

资料来源:《手册》。

1.数字贸易范围

“数字贸易范围”维度,主要是为了区分可以通过货币反映的有价数字贸易流和无法通过货币反映的跨境信息和数据流。前者是指上文中提到的数字贸易,即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与传统贸易相似,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获得货币收益。后者是指无法通过货币反映的跨境信息和数据流,简单来说就是“进口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获得了某些信息和数据,由于缺少贸易中的付费环节,自然无法归为贸易或数字贸易,以及进行常规统计。这类无偿的信息和数据流动通常出现在数字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一种常见模式是数字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同时,无偿地获取了一部分消费者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创造出新的价值。例如,美国谷歌澳大利亚居民提供的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属于非货币数字流,为澳大利亚商家提供的付费在线广告服务则属于数字贸易。

2.数字贸易方式

“数字贸易方式”维度,基于数字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有价值跨境数据流动分为类三类:

一是数字订购贸易(digitally ordered trade)。《手册》沿用了以往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将数字订购贸易定义为“通过专门用于收发订单的计算机网络所完成的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活动”。基于此定义,数字订购贸易可以等同于跨境电子商务,文中可能交替使用两种名称。《手册》还对定义进行了补充,一是数字订购贸易并不要求支付和交付环节通过网络进行;二是包括通过互联网、外联网、电子数据交换(EDI)发出的订单;三是不包括电话、传真、手动录入邮件的订单。

二是数字交付贸易(digitally delivered trade)。OECD在UNCTAD的衡量ICT服务贸易和ICT赋能服务贸易工作组对ICT赋能服务贸易定义的基础上,将数字交付贸易定义为“通过专门设计的计算机网络完成的远程交付的电子格式商品的国际贸易”,将原定义中信息通信网络(ICT networks)替换为了计算机网络(computer networks),排除了通过电话、邮件和传真提供的服务,进而与数字订购贸易保持一致。(www.daowen.com)

三是数字中介平台赋能贸易(digital intermediation platform enabled trade)。数字经济发展催生出大量的平台企业,如阿里巴巴亚马逊苹果应用商店等。大部分数字中介平台具备订购功能,在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国内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大多数通过平台促成的国际贸易可以归为数字订购贸易。同时,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属于数字服务,如果平台中介服务使用者为非本国居民时将导致数字服务贸易。《手册》将收费数字中介平台定义为“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付费线上中介,平台不需要拥有交易货物或服务的所有权”;将收费数字中介平台服务定义为“促成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付费线上中介服务,平台不需要拥有交易货物或服务的经济所有权”;将免费数字中介平台定义为“收入来自向终端用户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的广告和/或数据支出,而不向获取数字服务的终端用户收取明确费用的平台”。

3.数字贸易商品

“数字贸易商品”维度,包含了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分类以及非货币的信息和数据流三类:

一是货物,由于货物商品无法通过网络传输交付,货物贸易只可能出现在数字订购贸易中,即通过数字订购方式开展的货物贸易。

二是服务,可以是数字订购服务贸易,通过数字订购方式开展的服务贸易,如酒店、景点门票、出租车服务;也可以是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如线上ICT服务和因为ICT技术应用而线上传输交付的其他服务,如金融、保险服务;还可以是同时满足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如许多数字内容服务、云计算服务等。

三是商品和服务外的非货币信息和数据流。当前,出现了许多有价值却无法通过货币反映的免费数据流,他们很难在国际统计中得到体现。具体例子有:(1)用户数据,数据作为一种“有价”生产要素,广泛参与许多新模式和业态的价值创造过程;(2)开源软件,同用户数据一样能用于价值创造;(3)免费服务,如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即时通信、新闻资讯等,很大一部分收入来源于广告,而非直接服务对象。

4.数字贸易主体

“数字贸易主体”维度,参考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将贸易主体分为家庭、企业(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政府和服务于家庭的非营利性机构(NPISHs)。虽然分组标准与现有统计体系基本一致,但是数字贸易可能降低国际市场准入门槛,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体消费者有机会参与国际贸易,也可能会给统计工作带来一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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