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字贸易进行定义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转型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两个不同维度的影响,一是强调贸易开展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二是强调贸易商品中出现了许多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交付的服务,导致研究人员无论从哪一个维度对数字贸易进行定义都难免为人所诟病。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最早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有线/无线数字网络交付的产品和服务贸易,然而其向公众征求意见得到的反馈是“建议委员会使用更广泛的定义,将数字方式促进的货物贸易等也加入其中”。
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贸易定义已经形成初步共识,但在对具体范围的界定仍存在一定差异。美国是最早提出数字贸易的国家,USITC(2013、2014、2017)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17)的多份报告中对数字贸易的概念进行了论述。其中,负责美国贸易政策和谈判的USTR(2017)发布的《数字贸易主要障碍》中指出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涵盖了互联网上消费品的销售和在线服务的供应,而且还涵盖了使全球价值链得以实现的数据流、使智能制造得以实现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2019)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认为数字贸易是指信息通信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其不仅包括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开展的线上宣传、交易、结算等促成的实物商品贸易,还包括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语音和数据网络等)传输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如数据、数字产品、数字服务等贸易。OECD、IMF(2018)发布的《迈向数字贸易计量手册:更新版》认为数字贸易是指数字订购贸易(例如: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赋能贸易(通过平台)、数字交付贸易。OECD、WTO和IMF(2020)发布的《数字贸易统计手册(第一版)》(以下简称《手册》)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和/或以数字方式交付的贸易,并指出该定义以当前电子商务(E−commerce)和ICT赋能服务贸易的定义为基础,旨在对数字贸易进行统计和善用现有统计基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新测算方法和实践。(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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