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决定企业行为,而企业行为则决定企业表现。这就是由爱德华·曼森(Edward Mason)最先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的S-C-P框架,后在20世纪80年代由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在其关于竞争战略的著作中进一步发扬光大。其中S、C和P分别代表结构(Structure)、行为(Conduct)和表现(Performance)三个词。按照波特的说法,每一个行业都需要应对各自不同的供需情况,不同的供需情况决定了该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结构又反过来影响该行业参与者的行为和选择,而行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和选择又决定了它们不同的利润率、全要素生产率和创新能力等表现。因此,重要的就是找到市场结构在一个行业中所创造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机会。S-C-P框架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中国企业的行为和表现,揭示了在当前制度背景下,什么样的结构性因素决定了中国企业的行为模式,最终决定了中国企业的表现。
企业家在全世界都是稀缺资源。中国也许拥有全世界最勤奋好学、最贴近市场的企业家。他们能在短短的30年杀出各种不利因素的重围,具备了相当的市场敏锐度和对远景的综合掌控能力。可是,中国企业中却很少产生类似通用电气或是IBM那样的世界级企业。在这里,正确理解中国经济的结构和中国的制度基础设施便成为了解中国企业行为及表现的关键。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转轨经济的鲜明特征,活跃于各行各业的中国企业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型央企,主要分布于金融、电信、能源等这样的垄断性行业;第二类是地方政府主导或经营的大量地散布于各个垄断或非垄断行业的国企;第三类则是大量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这样的结构决定了不同企业族群特定的行为模式及发展走向。
以第一类企业为例,由于它们分布于垄断性行业,本身就具有丰厚的垄断利润可以攫取。但这也会扭曲这些企业的行为,限制它们的国际竞争力。这些企业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因而政府在给予它们垄断权力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会干预这些企业的日常经营。在政府尚未理清其在企业经营中所扮演的角色的时候,我们很难期望这些企业能够按照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理念去经营,我们也很难指望这些企业追求的是投资资本收益率而非简单的企业规模扩张。
由政府来主导整合,极有可能出现的一个场景就是,我们拥有许多大(按总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来衡量)而不强(按营利性、投资资本收益率和商业模式来衡量)的企业。由于这些企业分布在垄断行业,享有丰厚的垄断利润,可以轻易获取大量低垂的果实(资金、市场、准入许可等)。这些都可能扭曲企业的行为,严重限制它们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根据国资委的数据,我国近百家央企平均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不到其营业收入的1%。没有强大的研发,何以成就伟大企业?作为对比,民营企业身份的华为在其30年的历程中,每年从营业收入中拿出10%以上做研发。2017年,华为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5%以上,并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德国、瑞典、俄罗斯和印度等国建立了36个研发中心。
第二类企业,非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也处于同样的尴尬境地。这些企业大多由地方政府控股经营,规模较小。更重要的是,它们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其业绩也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重要衡量指标。在此种情况下,政府很难撒手不管。在这些企业里,地方政府往往人为地设置各种各样的进入障碍去维护地方利益,这无疑妨碍了行业的整合和企业做大做强。比如,我前面提到的中国光伏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出现的乱象。(www.daowen.com)
从盈利表现及投资效益的角度看,数量庞大的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正日益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然而,这些企业单一的经营模式却使得在它们中间出现一些具有世界级企业战略的伟大企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些企业大多聚集在价值链的个别环节,为了微薄的利润进行残酷的市场竞争。它们中的绝大多数不具备整合价值链或是从价值链的个别环节上摄取更多价值的能力。少数具备能力者也因为不能从现有金融体系中得到足够多的支持而步履艰难。
脆弱的制度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制度和政策设计往往为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提供了各式各样、或大或小的寻租机会。寻找“漏洞”的制度套利便成了中国特有的商业模式创新。但这种追求“短平快”的财富攫取方法,只会引领中国企业的商业实践和商业思想向下再向下,难以成为可持续的能带来高投资资本收益的商业模式,企业做强谈何容易。
至此,答案昭然若揭,完善市场和竞争机制,改变经济微观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的行为模式和最终表现,“让属于市场的回归市场”是弥补制度缺陷的最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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