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合谋的另一类表现形式是政商合作(cooperation),即政商双方通过(准)公共物品的方式向对方输送利益。其特点是,由于政商合作所提供的利益形式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其利益输送对象不会也无法局限于特定的个人或者以少数人为核心的关系网络。政商合作的实现形式主要体现为按一定规则进行公共物品分配或集体行为,如官员可提供良好而开放的经商秩序和环境(包括对官僚行为的自我约束、稳定的征税、合理的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适度的基础设施投资),而企业家群体可提供的是稳定的就业和税收收入以及对官员群体的政治支持。
政商合作的这种特点对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的性质具有重大意义。例如,从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在政商合作中,官员提供的是通过为尽可能多的商人和企业家提供以规则为基础的、开放和普惠式的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从中获得回报,并且从政商合作中所产生的回报也不会仅流向少数特定的官员或其网络,而是以公共资金或其他形式(如社会性的政治支持)惠及官员群体。这和政商勾结形成了鲜明对比,后者是一部分官员通过向少数特定的商人或企业家提供产权保护,包括提供排他性的合同、资源甚至特权,并从中获得政治或经济利益。因此,和政商勾结相比,政商合作下的政商关系更开放,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容纳性,从而也就允许更广泛和充分的市场竞争。
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真正对市场经济中市场力量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家精神有持续性的保护和促进作用的,是政商合作而不是政商勾结。例如,改革开放在早期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论农村的包产到户还是城市的个体或私营企业,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都不得不以地下状态存在。如果这些活动仅是个人自发性的行为,那么其影响和作用都会很有限,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交换基础上的地下经济活动和违法行为;但如果这些活动是在政府官员默许甚至支持下的集体行为,就可以升华成为基层群众试验和创新,其生命力会更顽强,影响范围和作用都会大很多。例如,针对改革初期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现象的研究表明,凡是出现大范围和持久性的农民自发包产到户的现象,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在政府官员作为一个整体对大范围农民自发性的包产到户实践普遍予以默许和支持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是个别官员或个别农民的自发行为,那么往往会出现“人亡政息”的现象,即随着干部的调动或升降,新上任的干部对自发包产到户的态度发生很大的改变,因此包产到户的命运也随之发生转折[7]。
类似地,在私营部门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政商合作的环境也对私营经济的助益极大。例如,在温州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到1992年之前出现过多次反复甚至挫折,但温州地区的民营经济仍然茁壮成长。原因之一就是即使在政治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温州各地各级领导干部均对当时在意识形态上比较敏感的各种基层政策创新给予极大的容忍和支持,甚至采取主动措施,把不合法的经济活动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并且这种支持和鼓励,并非局限于个别特殊行业或特权企业,而是面向整个地区的所有民营企业和行业。因而,即使民营部门在整体产权保护有缺陷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并获得相应的发展。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私营企业还没有完全合法化的时候,温州、台州等地的地方政府就相继允许并制定了有关个体和私营企业挂户经营(即“戴红帽子”)和成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法规,推进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化,保护和促进了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8]。
对官员来说,除了政商合作所带来税收、就业及经济增长外,来自后者对地方政治精英的政治支持和工作上的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企业家群体在政商合作中所具备的集体行动能力,是维持政商合作互惠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在黄岩事件和长兴事件中,两地的地方政治精英正是首先通过对社会力量的动员发起集体行动向不利于自己的上级政策表达不满,最终成功地捍卫了自己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企业家群体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在黄岩事件中,他们或借助于自己的人大或政协代表身份进行呼吁,或再借助自己的社会资源和网络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集体行动,从而能够为其背后的地方政治精英提供很大的支持。而企业家的这种集体行动能力也说明,政商合作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惠及企业家群体的方式,不仅会有助于企业家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也会极大地提高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组织能力。例如,在政商合作的环境下,企业家们可以相对自主地组织和参与各种行业协会和企业家俱乐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商业和社会活动(如慈善事业和各种捐款)、彼此进行业务信息交流或就政企关系进行协商等。这也意味着,他们不仅有能力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为政府官员提供政治支持,而且也有能力在政商合作中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向政府传达自己的声音并影响政策制定,从而使得自己在政商合作中获得足够的利益。(www.daowen.com)
和政商勾结相比,政商合谋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实现机制不仅更为公平和开放,并且更加稳定。这是因为政商合作中的双方主要是以通过集体行动为对方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来实现利益,即使个别官员或企业家有退出合约的动机和行为,也不会对政商合作的运行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除非发生非常大的变动(如全局性的政治运动)从而导致其中一方完全丧失集体行动能力,否则政商合作的稳定性不会轻易发生变化。政商合作的稳定性与其公平性、开放性结合在一起,无疑会提高企业对长期投资的信心,从而对企业长远投资起到积极的作用。
除有利于推动企业的长期投资外,和政商勾结相比,政商合作也更有利于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这和企业投入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及其对政商合谋的稳定性有关。从政府官员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生产依赖的主要是传统资源(如土地和自然矿藏)或非常成熟的技术,那么企业的未来发展轨迹基本上是可预计的,其要素投入需要依赖政府官员持续提供的保护甚至是排他性特权,或者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通过技术突破而发展出新的盈利模式,从而对原有政商合谋的相互需求关系不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因此官员就无须担心企业家会主动背弃现有的政商合谋关系。相反,如果企业主要依靠人力资本作为要素投入或使用特定甚至前沿的技术,那么企业家相对于政府的信息优势就十分明显,政治精英对企业的可控程度就相应减弱。因此,政治精英具有内在的动机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或创新,甚至可能会主动采取策略性行动,来阻止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或采用新技术。显然,这种机制更容易出现在政商勾结的环境中。这是因为在政商勾结中,官员提供的是排他性的产权保护甚至特权,而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引进,意味着官员所提供的私人物品价值的降低以及企业对官员私人物品的依赖度降低,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会对任何有可能导致对这种排他性私人物品产生替代的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产生强烈的警惕和排斥。同时,由于政商勾结关系中官员提供的是排他性的私人物品(如优惠政策和资源、特许经营权等),这意味着企业对这些排他性私人物品的依赖度更强,而官员也因此掌控着对企业至关重要的资源,从而也就更有能力采取行动来阻止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
但在政商合作中,由于官员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和服务,这种利益提供方式使得官员缺乏足够的手段来阻止企业采用新技术或进行技术革新。不仅如此,如果政府官员提供的主要是包括产权保护在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为企业试验新技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治理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这会进一步有利于企业采用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同时,如果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并不能提供一个完美的产权保护环境,那么其所处的政商合作的小环境就不具有可替代性,这是因为良好的治理尤其是可置信的产权保护在发展中国家往往是稀缺品。这就使得那些密集使用人力资本和新技术、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很难在现有的政商合作关系之外找到合格的替代品,因而也就使得政商合作关系中的政治精英并不会强烈反对企业对人力资本和新技术的投资。
最后,政商合作也更有利于产生地方性的产业集群,如在山东半岛、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大量存在的各类产业集群(服装、手机、电脑制造和装配等)和商业集群(如义乌小商品批发产业群)。这些产业集群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升级、提高收入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产生成规模的产业集群的因素有很多: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组成产业集群的企业之间的产业关联很密切,且彼此之间的交易成本足够低(如市场和技术信息共享、违约率低),这意味着不仅企业之间要维持很紧密的合作关系,而且产业集群所在地的社会要有足够的开放度和包容度,能够为所在地各类企业同时提包括供劳动力、资本甚至技术创新等要素投入或其交易这些要素所依赖的平台。显然,这对产业集群所在地的社会资本的发展程度有很高的要求(朱华晟,2003),而这个条件只有在一个政商合作的环境里更容易出现。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产业集群发展壮大会对很多公共物品和服务投入提出较高的要求,包括良好的基础设施(如充足的电力、干净的工业和生活用水、完备的道路交通等),这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往往必须通过地方政府来组织提供[9]。这一条件,无疑在政商合作而不是政商勾结的条件下更容易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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