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前面几章的分析表明,政府官员之间可以存在利益交换。同样地,政商关系也可以从互惠即利益交换的角度予以分析。换言之,政商之间可以通过彼此互相输送利益(包括政治和经济利益)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有很多学者把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称作政商合谋(collaboration),但对这一关系的理解还是比较狭隘。实际上,从互惠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商合谋根据其利益提供和交换的方式和性质,可分为政商勾结和政商合作两种性质和结果截然不同的表现形式。
政商勾结(collusion)是政商双方主要通过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的方式向对方输送利益。其特点是,无论是利益的输送方还是接受方都是特定的个人或者以少数人为核心的关系网络,这使得政商勾结下利益输送的对象和范围都十分明确且可控,即双方都能够保证自己的利益输送能够且仅能够输送给特定的个人或以少数人为核心的关系网络,从而使自己利益输送的价值对受惠人而言实现最大化。由于政商勾结是定向输送的政治或经济利益,其实现形式包括:优惠的银行贷款或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政府和商业合同、贿赂、对官员或商人的政治庇护或政治支持(如政治献金)等[2]。显然,政商勾结更接近于传统的庇护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hip),其利益交换关系明显呈现出个人和小集团所特有的排他性和封闭性[3],从而也更容易滋生传统意义上的腐败。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很多腐败的案例,如金螳螂案、亿赞普案、高铁刘志军案等,都是政商勾结的典型。同时,由于政商勾结下的利益实现和分配是一种私人物品而不是范围更大的公共物品,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相对于政府提供无歧视性的产权保护之类的公共物品的方式,以政商勾结这种方式提供私人物品的覆盖面无疑相对更小,公正性和效率均相对更低。也正因为在政商勾结中受惠的仅是少数个人或以他们为核心的小团体网络,被排除在政商勾结之外的社会群体(包括企业家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有很大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损失,如无法公平地获得稀缺资源,或被迫承担政商勾结所带来的成本。
尽管如此,政商勾结的效果仍然取决于政商勾结的具体形成机制。一方面,在外部环境参数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政商勾结的均衡结果反映的是政商互惠双方在现有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从商(企业家)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与官员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收益大于不参与形成共同体所获得的收益时,才会选择加入政商勾结;对官员而言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种利益共同体究竟是如何是实现的,即利益产生的来源和渠道仍然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政商勾结的利益主要来自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所获得的收益,那么显然能力越高的企业家就越能带来更多的利益,企业家会在政商勾结的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此情况下(利益更依赖企业家的能力),能力越高的企业家会在政商勾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官员也愿意和能力更高的企业家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政商勾结对效率的负面效果就相对较小,甚至由于其局部产权保护和对高能力企业家能力的选择,保持了一定的资源配置效率,还会提高整体资源配置效率或推动经济增长[4]。例如,Haber(2003)就指出,即使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也可能带来经济增长,原因就在于在整体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政治精英通过政商勾结,为其中的商人提供类似定向产权保护之类的私人物品,使得至少后者可以放心投资和经营,从而实现局部的经济增长。另外,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双轨制”带来了一定的腐败现象,但因为使资源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到计划体制之外,从而客观上局部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如果政商勾结的利益主要来自官员手中掌握的资源,而企业家的作用更多只是为官员的资源实现在市场上的变现提供一个渠道或便利,那么对企业家的经营和革新能力的考虑就不会占据主要地位,官员会选择能力较低但容易控制的企业家形成政商勾结,且会在政商勾结的谈判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此时,官员而不是企业家在政商勾结中将获得更多利益,而高能力的企业家也缺乏和官员进行勾结的意愿。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政商勾结显然不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影响政商勾结效果的另一个因素是对这一利益共同关系稳定性的预期,即参与者对利益共同体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保持稳定性的预期。这是因为他们所考虑的收益是对现有环境下的风险进行折算后的收益,即考虑了合约可执行性风险后的收益。一方面,政商勾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为这种利益最大化本身就具有自我实施的性质,不完全依赖独立第三方的监督和保证来实施。具体而言,政商勾结首先使得官员(可以包括其家属成员甚至直接利益相关者,如官员的亲信)可以分享企业家所创造的租金。如果官员背弃了和企业家所达成的隐性契约而侵犯了后者的财产,那么也就意味着官员放弃了政商合谋所带来的租金。如果这一租金对官员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如这些租金是满足官员财富甚至政治需要的必要条件),且官员无法找到企业家的替代者,那么他们就不会主动背弃政商勾结,从而使得这种互惠关系形成一个可自我实施的合约。另一方面,正因为政商勾结是一个非正式的隐性契约,甚至可能是违法行为,因此也不会存在一个正式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如法院)来保证合约的履行,导致政商关系很可能因为各种内生或外生的条件变化或冲击而无法维持,从而双方都会有行为短期化的倾向以实现短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是长期利益最大化,即出现严重的道德风险或某一方(甚至双方同时)的违约现象。例如,由于官员调任,一方主动选择对另一方违约,包括停止利益输送、举报等。(www.daowen.com)
对企业家而言,上述风险反映的是官员背约所带来的风险。因此,这一风险越高,企业家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就越高。对这一风险溢价的支付,可以表现为对稀缺资源和物资的直接索取,甚至是要求资源或行业性的垄断经营权或特许权,也可以表现为诸如廉价银行贷款或财政补贴之类的优惠政策等。企业家也可能进一步采取最大化短期化利益的手段,把可能来自官员背约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现值最小化[5]。同样地,官员也要考虑企业家背约的风险。例如,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招来一个大企业,但后者如果很容易找到更好的靠山或转到另外一处进行投资,那么官员在一开始就会考虑到这种情况,而倾向于和那些能力有限但容易控制的企业家形成合谋关系。无论哪种情况,为了维护一个稳定的政商勾结所造成的效率损失都是很明显的。
在现实中,对政商勾结利益共同体造成的外生冲击,可能主要来自中央或上级的反腐力度。给定任何一个政商勾结,反腐力度的加大意味着政商勾结被发现的可能性上升,从而减少官员通过政商勾结来获得的收益。但反腐对效率产生的直接作用却比较复杂。如果政商勾结中利益主要来源于官员手中掌握的资源,那么由于在原来的政商勾结中官员占据优势地位,因而反腐力度加大,官员的利益受损相对更多。同时,面对反腐这一冲击,谈判能力更强的官员可能会中止现有政商勾结,也可能要求在现有政商勾结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直接要求一个更高的回报率,这种效应相当于利益共同体产生的收益进一步向官员倾斜[6]。显然,无论哪种情况,如果此时整体制度环境(如宏观产权保护环境)不变,那么反腐实际上对效率的直接作用不大。
如果政商勾结利益主要来自企业家的才能,那么由于反腐力度加大,官员在利益共同体中提供保护的作用加大,导致政商勾结中官员的利益分配向官员倾斜;或者政商勾结解体,但导致政商勾结相联系的局部产权保护功能消失。除非宏观的政体制度环境能够实现对局部产权保护关系终止的替代,否则无论哪种情况发生,效率的直接促进效应不会立即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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