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亚洲“发展型国家”的产业政策还是中国的地方发展模式,其中心环节均表现为一定的政商关系[1]。在发展型国家文献里,产业政策的形成和实施通过自主性政府和企业的嵌入整合而实现了所谓的“重商主义”。在中国的地方发展模式中,无论是早期表现为乡镇企业的地方法团(社团)主义还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土地财政(包括土地融资),其核心都是以亲商为典型特色的政商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产融利益共同体,其背后则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互惠关系。
本书也指出,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还是之后,中国的地方发展模式也表现出了很大的差异。例如,江苏(苏南)模式和浙江(温州)模式之间的差异就很大,前者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以乡镇(集体)企业为主的增长,而后者则主要体现为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的增长。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不同地区实施土地财政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包括省间差异)。这种差异,意味着政商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下其互惠性质和亲密程度也会大不相同。
首先,在政商关系中,双方为各自所提供的利益是这一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互惠的内容和性质却可以是不一样的。地方政府和官员可以为企业提供优惠性政策(涉及土地、水、电、贷款、财政补贴、政府工程等),也可以为企业经营或企业投资提供便利或保护。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官员帮私营企业注册成为集体企业(“戴红帽子”),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经营环境等,而政府和官员从企业和企业家那里也会得到他们需要的东西,包括企业投资所带来的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和就业,甚至是灰色或黑色收入。除此之外,很多人并没有注意到的是,企业家为政府和官员提供的政治支持也不可小觑。在本书第二章我们曾提到的黄岩地区和长兴地区的撤区(县)并市事件,里面的主要推手当然是地方干部群体,但企业家的参与也非常重要。事实上,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影响力和资源,尤其是他们的社会动员能力,决定了他们在这种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甚至是关键性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形成政商双方存在对彼此的需求和相应的提供能力,无疑是理解政商关系的一个关键切入点。事实上,当政商之间无法形成彼此需要的互惠关系时,就会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管制或控制,甚至是对抗性的关系。(www.daowen.com)
同时,政商关系不仅反映了政商双方之间的互惠关系,同时也反映了更大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格局。无论是在苏南模式下还是在土地财政模式下,地方政府和官员在向一部分企业(如能人企业、招商引资来的大企业)提供特惠政策和服务的同时,使得其他的企业(如本地中小企业)事实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在浙江模式下,这种以其他企业的利益为代价而给另一些企业提供特惠政策和服务的做法就会相对少很多,且力度也要弱很多。不仅如此,浙江模式下的政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利益均沾。例如,地方政府要为企业征地,那么就必须支付给村集体和村民足够的补偿,同时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均衡点。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同是经济发达省份,浙江的征地补偿往往高于江苏,而浙江的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分配也是往往更有利于后者。换言之,政商关系的利益分配不仅仅反映了政商之间的互惠程度,也反映了包括政商在内的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及其利益分配。
因此,本章将从政商关系的互惠关系的内容和性质出发,分析政商关系的运行机制及其作用。尤其是,我们将指出政商关系的形成和运行机制与地方政治的权力结构的特点以及其他结构性因素密切相关,从而为分析政商关系的性质及其作用提供了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