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广告策划(尤其是整体广告策划)已几乎等同于整合营销传播策划,广告策划中的预算费用与人们常说的“广告费”已经不是同一个概念了。
广告策划中的预算范畴更大,不仅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而且还包括其他经费。随着广告运作的复杂化,广告费的界定越来越困难。然而,广告费的界定又是必需的,不仅关系到广告效果的衡量,而且还关系到企业纳税问题。以我国为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9年,国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2年,国家又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其中,引起较大反响的是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一句话,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归集扣除。
以上法规所涉及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广告主在支付后,向收款方索取广告业专用发票。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是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的。(www.daowen.com)
以上是我国的情况。国际上比较认可的广告费范畴如下:
第一,必须算作广告费的各项开支:①媒体购买费: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电影、户外、POP、宣传品、DM、幻灯、招贴、展示等。②制作费:美术、印刷、制版、照相、电台电视与广告有关的制作费。③管理费:广告部门薪金、广告部门事务费、顾问费、水电费、推销员费用、房租费以及广告部门人员的差旅费。④杂费:广告材料运费、邮费、橱窗展示安装费。
第二,可以列入广告费的开支:样本费、示范费、照明费、广告部门各种用具的折旧费、电话费、广告宣传车的费用、向广告组织缴纳的会费、市场调研费等。
第三,不能列入广告费的开支:免费赠送商品的费用、社会慈善费、旅游费、赠品费、广告部门以外消耗品费、包装费、潜在顾客招待费、从业人员福利费、销售会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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