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后,在推进商品流通体制和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开始调整传统的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开始改革由国家统一定价的统得过死的价格体系。
(一)价格结构改革
从1979年开始,国家采取有计划地调整价格结构,以大幅度调整农副产品价格为主,先后进行了6次较大规模的价格调整。(1)从1979年开始提高了粮食、棉花等18种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高达24.8%;并对粮油棉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了超购加价政策,扩大了议价收购范围。(2)提高猪、牛、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八类副食品及有关制品的销售价格,平均提价幅度约30%,同时相应给每个职工和城镇居民每月5元的补贴(牧区为8元)。(3)提高了煤炭、铁矿石、生铁、钢锭、钢坯、部分钢材和有色金属、水泥等产品的出厂价格。(4)1981年11月开始,提高了烟、酒、竹木制品、铁制品、陶瓷品、皮革制品的价格。(5)有升有降地调整工业消费品价格。一方面降低了涤棉布、锦纶弹力袜、电视机、手表等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适当提高棉纺织品的价格。(6)1983年12月提高了铁路货运价格和水运的客货运价,其中铁路运价提高幅度达21.6%。
与此同时,对价格管理体制作了一些探索性的改革,主要是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逐步放开小商品和部分农产品价格,对部分机电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是改革价格管理形式,即由单一的国家定价形式变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自由价格三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比较灵活的价格管理形式。主要是实行计划指导下的自由价格,具体包括工商协商定价、议购议销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三种形式。
二是逐步扩大企业的定价权限。具体有:(1)在部分企业实行企业定价的试点。试点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定浮动价格和新产品试销价格。(2)在部分(钢材、煤炭、石油等)生产资料中实行“双轨制”价格。(3)进一步扩大工商企业的定价权限。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将企业定价权由试点企业扩大为一般工商企业,并扩大了定价的权限。
三是调整省上和市县的价格管理权限,初步改变了中央、省上对价格管理高度集中统一的格局。主要措施有:(1)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价格管理权限,将一些原来由国家物价总局和各业务部门管理的价格下放给省、市、自治区和企业管理;(3)各省、市、自治区内部的价格管理权限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4)逐步扩大企业的价格自主权。
通过这一阶段的调整,初步改变了原来不合理的价格结构,为进入实质性的改革阶段奠定了一定的基础。(www.daowen.com)
(二)价格体制改革
1985—1988年,价格改革从“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转为“调放结合,以放为主”,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放开价格为主要内容,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国家出台了3个较大的改革方案:一是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改革农产品购销价格体制,实行合同定购制度,同时取消粮油统购价格。二是先在1985年放开了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等5种工业消费品价格,接着在1986年又放开电冰箱、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1988年再放开了13种名烟名酒的价格。三是工业生产资料继续实行价格“双轨制”。首先于1984年对生产资料计划外部分实行加价20%的办法,1985年初改为计划外部分实行议价。
通过这一阶段的改革,初步形成了中央、地方、企业分级管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形成和价格管理的新格局。到1988年,全社会物质产品和劳务中,国家定价的比重下降到50%,其中农民出售的农产品总额中,属于国家定价部分降至24%,实行国家指导价格部分(生猪、大路菜等)占19%,其余57%由市场调节;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部分占29%,国家指导价部分占22%,市场调节价部分占49%;重工业产品国家定价部分占60%,浮动价格、议价销售部分占40%。此外,还通过价格调整,使不合理的价格结构有所改善,农产品和基础工业品价格偏低的状况有所好转。
1978—1988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144.5%,比同期农村零售物价上涨率高83.1个百分点,比销往农村的工业品价格上涨率高106个百分点,同样数量的农产品可以多换76.5%的工业品;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上升了64.5%,其中采掘工业产品上升近1倍,原材料工业产品价格上升72%,制造工业产品价格上升33%。
1989—1991年,价格改革进入调整阶段。由于1985年后宏观经济环境日趋恶化,通货膨胀加剧,加上前几年价格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不配套,导致价格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的有差距,1988年一度提出的价格改革“闯关”又因抢购风潮的出现而未能实施,价格改革面临的客观环境问题重重、矛盾盘根错节。所以,在治理整顿初期,主要任务是要把高幅上涨的物价稳定下来,较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物价进行控期,如冻结或半冻结部分重要生活消费品的价格;对原来已经放开的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关闭了一些产品市场;对一些重要商品实行国家专营等。从1989年起则对突出不合理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主要包括:1989年夏提高粮、棉、油的收购价格,9月大幅度提高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票价,11月提高食盐和盐制品销售价格,年底调整了人民币汇率。
经过治理整顿,物价上涨得到抑制,一些耐用消费品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从而为价格改革创造了非常有利的宏观经济条件和时机。价格改革又重新定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价格改革的力度逐渐加大,如重新放开治理整顿初期被收回的价格管理权限,放开了许多商品的价格,取消了部分商品实行的提价申报制度、差率、利润率控制办法,并对价格放开后政府如何进行调控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同时,调整了原油、成品油、统配煤、钢材、铁路运价等一系列重要商品的价格和邮电资费,尤其是1991年5月提高粮油统销价格,是向计划经济体制最坚固的堡垒发起的有力冲击,打破了几十年来没有触动的敏感禁区,为更广泛地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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