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恢复商业合作:促进个体商贩发展

恢复商业合作:促进个体商贩发展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只能经营零售业务,主要为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经销、代销、代购,也可以从货栈进货,经批准可到农村集市采购。合作商店成员的工资标准按行业计算,以相当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资标准为原则,经营好的允许高一些。对合作商店改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工资标准改按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国营商业,并在货源方面严加控制。与此同时,银行对合作商店原则上不贷款,对合作小组、个体商贩则一律不贷款。

恢复商业合作:促进个体商贩发展

在全区工商业的改造过程中,由于合作商业和小商小贩的升级过渡,使网点大量减少,经营特色消失,给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大批商业人员退出商品流通领域,更是增加了国营商业的压力。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政府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小商小贩划出去,让他们再度走合作化道路,并明确了合作商店是小集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合作小组是带有若干社会主义成分和采取个体经营形式的合作经济。具体做法是:(1)1957年以前进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小商小贩,基本不动,1958年后进入的调整出一部分。(2)调整出的小商小贩的股金退还,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过渡为国营商业时上缴的公益金退还,上缴的公积金一般不退还。(3)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只能经营零售业务,主要为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经销、代销、代购,也可以从货栈进货,经批准可到农村集市采购。(4)合作商店成员的工资标准按行业计算,以相当于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资标准为原则,经营好的允许高一些。这些退出的小商小贩又重新组织起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主要经营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小饮食、小土产、小百货、副食、蔬菜、日用杂品,以及从事修理、服务等业务。1962年至1964年,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比较稳定。

这个时期虽然退出一些小商小贩,但是,由于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急于把他们过渡为国营商业的指导思想并未改变,因此,国家对其在各个方面严加限制。1963年起,合作商店实行缴税后计发工资,同时取消劳动分红制度。这年4月起,国家对合作商店的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0%;对合作小组成员和个体商贩的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征收办法,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为62%;合作商店全年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合作小组成员、个体商贩全年所得在1800元以上的,还实行加成征税。(www.daowen.com)

1964年开展“四清”运动后,对小商小贩的限制更加严格。1965年9月,中国政府下达了《关于加强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些文件的要求,对于保留下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实行了“七不准”,即:不准经营批发业务,不准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不准超过规定的活动地区,不准任意增加网点,不准任意增加人员,不准违犯国家的价格政策,非经批准不准在集市上和到外地采购。对一些条件较好的合作商店,又采取了升级过渡的办法,有的改为国营商业的零售店,有的改为供销合作社的网点,有的改为生产队的代购代销店。对合作商店改称为半社会主义性质,工资标准改按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国营商业,并在货源方面严加控制。原来合作商店公积金主要留给企业,1965年起改为大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掌握。与此同时,银行对合作商店原则上不贷款,对合作小组、个体商贩则一律不贷款。在“要让他们有饭吃,又不能吃得过多”、人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方针下,小商小贩的处境越来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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