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肃州贸易市场的管理措施

肃州贸易市场的管理措施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肃州贸易是由清廷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参与的一种官督商办的贸易形式。其三,肃州贸易中内地输入新疆的货物当中,绸缎及其制品的需求量在准噶尔贵族中不断增加,这说明他们对内地官僚的生活方式日益向往。肃州贸易中,准噶尔并未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在人数与货物方面都超出了限定范围。此后,准噶尔部即以增加货物、扩大贸易额数的办法,以图取消清廷对肃州贸易的限制。五月,清军占领伊犁,准噶尔政权瓦解,肃州贸易宣告结束。

肃州贸易市场的管理措施

肃州贸易是由清廷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参与的一种官督商办的贸易形式。初设几年,每年由清廷“派委参将及知州等员照看,并饬委肃州镇道督率稽查”[60]。分两种形式:一是先由官府用帑银将准噶尔所需要的绸缎、布匹、茶叶、大黄等货物备齐,与准噶尔进行交易,然后将交易来的马匹、牛羊、皮张等货物,以三七开交陕、甘两省招募的商人变卖后,归还帑银。二是由商人直接与准噶尔商团进行交易。如分配到陕西省的“七分货物,历年俱传集泾阳、咸阳、大荔三县殷实商人分领承变,限一年后交易……照数交解司库,收还原项”[61]。“乾隆九年(1744)承办肃州贸易的商人是李永祚,乾隆十一年(1746)是张有澜。这些商人办理完毕当年的贸易,都要向清中央政府作详细的书面报告”[62]

由于陕、甘两省地瘠民贫,准噶尔的大批货物很难在当地消化,需运到内地,这必然增加了其销售成本。如准噶尔货物以马牛羊为大宗,除马匹作为军需由政府购买外,牛羊则大部分要运到内地销售,这期间要投入草料和雇佣人力管护,必然增加大量的费用;加上长途运送,牛羊病弱者死亡不计其数,造成亏损。“硇砂、羚羊角等,更非常用之物,碍难销售[63]。”而“猞猁、狐皮远逊西宁,牛羊驼马半多羸瘠,货物低而求价昂,商人已无余润”[64]。据乾隆八年(1742)地方官员的奏报:“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七年,连年六次交易,价值无不高昂。甘、陕地处极边,民贫土瘠,销售原属不易,然因国家公事,甘、陕官商三七分销,竭蹶办理,已有五次。嗣因力实不继,是以货物堆积。皮张久贮,则有虫蛀毛脱之虞,葡萄等物,亦将渐坏,将来竟成弃物,无可销变[65]。”另据乾隆七年甘肃地方官员的奏报:“乾隆三年(1738),肃州交易各货,甘省分变共该银三千二百五十余两,至今尚有各属及铺户拖欠未完银三百九十余两,而原分硇砂四十三斤,该银三十八两零,现存未变;又,乾隆四年(1739),肃州交易各货,甘省分变共该银一万三千七百有零,内绿葡萄一项,即减亏本银三千一百九十余两[66]。”

从上述资料中可以看出,肃州贸易中,清廷不但未得到好处,反而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清廷之所以维持这种“亏损”的贸易,是由其深远的政治意义的。其一,这是清朝实施的一种政治策略,它可以“使边庭息警,疆宇宁谧,所实全多”[67],是一种“寓驾驭之意于柔远之中”[68]的办法。以此把准噶尔“视同内地之民”,宣传“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加强政治向心力。其二,雍正乾隆时期,正是准噶尔强盛时期,通过肃州贸易可以与准噶尔维持一个暂时的和平局面,以减少军费开支,并赢得远征的备战时间。其三,肃州贸易中内地输入新疆的货物当中,绸缎及其制品的需求量在准噶尔贵族中不断增加,这说明他们对内地官僚的生活方式日益向往。这是一条无形的链锁,把他们的心牵向了内地。在准噶尔贵族争权夺利失利时,他们便向清朝投诚,这不仅削弱了准噶尔的势力,而且使清朝掌握了大量的关于准噶尔的内部情况。鉴于上述原因,清廷对肃州贸易在商办不行的情况下就改为官办,极力维护其运行,直到肃州贸易结束。

肃州贸易中,准噶尔并未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在人数与货物方面都超出了限定范围。根据清准贸易协议规定,准噶尔来京贸易,人数不得超过200名,肃州贸易人数不得超过100名。在实际贸易中,准噶尔不断要求增加肃州贸易的人数和正式贸易的次数,到乾隆十三年,清廷批准“肃州贸易准增百人,其所请每年贸易一次,应不准行,从之”[69]。清廷允许准噶尔的肃州贸易商队增加100名,实际是默许了准噶尔部对肃州贸易不断扩大的要求。此后,准噶尔部即以增加货物、扩大贸易额数的办法,以图取消清廷对肃州贸易的限制。因此贸易额不断增大,以至乾隆十五年(1750)突破了十八万两大关,引起了清廷高度警觉,认为准噶尔贸易额的增加,必然要削弱清廷的财政,“不可不为深虑”[70],因而命令陕甘总督尹继善“酌定章程”,加以节制。经尹继善奏准,要求准噶尔“羊不得过三万只,各项皮张不得过三万张,牛马共不得过一千,总共不得过七万两之数”[71]。(www.daowen.com)

准噶尔在贡使携带货物上还突破协议的规定。根据乾隆五年双方贸易协议规定,非贸易之年的贡使,不许携带货物进行交易。但乾隆七年(1742),准噶尔贡就携带有货物,途径肃州时,“将葡萄等物强行留下”,而清廷却未加制止而“允其出售”[72],开非贸易贡使携带货物的先河。乾隆八年,准噶尔贡使又带有马羊等货物,要求将“疲乏不能驱回者变卖”,清朝又“准其将羊三千余只与兵民交易”。事后,清廷虽要求准噶尔“非贸易之年,羊亦不许带”[73]。但准噶尔并不理会,仍照行不误。乾隆九年(1744)准噶尔又遣贡使,同样携带货物,恳请贸易,清军机大臣议奏时,虽援引章程认为“违议带货,自应不准贸易”,但又援乾隆七年(1742)之例,“令其运货往肃州出售”[74]。这实际上是承认了这个惯例。准噶尔“后因每次遣来使臣,倶托言预备口粮,携带货物,渐渐加增”[75],这就在正式贸易商团之外,又增加了“贡使”贸易商团,造成事实上肃州贸易的逐年增加。“贡使”是没有年份规定的,准噶尔几乎每年都要借故派遣“贡使”,以求开展贸易。有时值贸易之年,既派正式贸易商团,又派“贡使”商团,造成肃州贸易一年两次的事实,年份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76]

乾隆二十年(1755),清廷决定两路出击伊犁。五月,清军占领伊犁,准噶尔政权瓦解,肃州贸易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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