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市”最初是未与朝贡贸易分离的马市中所包含的一种民间贸易。原来蒙古下级官兵和与统治阶级有联系的一些中上富裕牧民,赶着马匹附随贡使到明廷指定的收买“贡外马匹”的临时马市出卖,换回手工业品。后来马市与朝贡分离,“马市”中的“民市”成分日益扩大,并趋向与马市分离。隆庆五年(1571),明廷允许开设“马市”的同时建立了“民市”。“月市”是在“民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形式,是最适合于蒙古牧民需要的贸易市场。万历元年(1573),在蒙古牧民的迫切要求下,明廷允许按照海西(青海)、开原(察哈尔等部蒙古)“月市”旧例,在宣府、大同、陕西、宁夏、甘肃等边镇总督巡抚各管辖境内分别设立“月市”,于每月十五日以后,对近边各部欲市易者以一二日立市期进行贸易。蒙古牧民以牛羊、皮张、马尾、毡裘、盐碱、柴草、木材等,向汉族换取粮米、布匹、锅釜、耕具、绒线及其他日用杂货。这就解决了蒙汉粮谷贸易的问题,更加有利于蒙汉人民的经济生活。
在西域朝贡贸易影响下,肃州商业繁荣,“有各种行业人员的店铺”。由于商业贸易的兴盛,肃州城内形成了专业性的交易市场。如《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中对永乐年间的肃州城有这样的记载:“至肃州寓于城门口上马驿馆,其人称为雅姻汗。”“肃州城市极大,城墙为四方形,有坚固炮台,市场无幕盖,宽十五爱尔,扫除清洁,时时洒水,尘垢不起。人民畜猪屋内。屠户店内,羊肉和猪肉并行挂列。各街皆有华丽建筑物……”[94]
肃州四面多山,山中盛产大黄、羌活,沙漠与绿洲交汇的边缘地区还有甘草等大量的中药材,这些土特产品,仅运往莫斯科等地就大获其利。至明朝中期,“始为朝廷所知,令禁止”[95]。一些贡使在肃州收购的精美玉器、皮毛制品及大黄、羌活、甘草等药材,运回本国市场出售,非常畅销[96]。有时使臣为了生计,也出售所带物品。如鄂本笃留居肃州期间,由于“粮食昂贵,他不得不以半价出售他的大玉石。他卖了一千二百金币,大半都必须用来偿还他所借的债。余下的用以维持一群人全家的生活”[97]。
在民族贸易中,“走私”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铜铁是官方禁止向关外输出的商品。从“铜铁货利者为禁,而不定其价”的记载看,肃州市场有交易“而不定价”,这显然是肃州当地政府管理不严,或者官商勾结的一个非法走私的贸易点。一些私商常以内地的铁器、食盐、布匹等生产生活用品换取边地少数民族的氆氇等毛织品或其他畜产品,因此获利丰厚。(www.daowen.com)
总起来分析,明代肃州贸易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大致分为两类类:一类是以奢侈品为主,这类商品大多集中在官市。官市交易的对象是明政府和各民族的贵族首领,主要是以绢锻、马匹为主,遇到荒年时,也以粮食易马。一类是以生活或生产必需品为主,这类商品主要集中在民市和小市。这类市场上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各民族的下层民众以及中原的商人。交易的商品主要有牧区的驴、骡、牛、羊、皮张及马尾等牲畜及畜产品以及本地区的粮食、中原的布匹、铁锅以及针线等生产及生活用品。与官市上交易的商品相比,民市的商品种类多,数量也非常大,但交易额有限,占主导地位的是仍然是官市。
明代肃州商业发展与同一时期东部、特别是与江南地区相比则相对落后。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这里农业与手工业相对落后,因地域条件发展起来的自然经济十分牢固,从而缺乏商业和商品经济发展所适宜的经济基础;二是由于嘉峪关以西战乱频繁,“丝绸之路”时常中断,严重影响着商品贸易的正常进行;三是朝廷和官员的盘剥。明朝前期,为了加强与“关西七卫”及西域各国(部族)政权之间的联系,一度采取比较频繁的“赐贡”贸易,以西部各族所需要的中原商品以赏赐形式派使通商,西部各政权也以朝贡方式往来于东西,朝廷为照顾贡使及商旅利益,应税货物的范围比较窄,税额也比较公平适中,商业贸易一度活跃。明代中后期,随着民族冲突的增多,严格限制中原与西部地区各民族之间的贸易通商,纳税名目越来越多,税额也愈来愈高。“二次闭关”以后,肃州商业贸易逐渐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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