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代西域官民互市的发展与特点

明代西域官民互市的发展与特点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市又称马市、互市,是明廷在边境开设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贸易市场。永乐年间,由于明成祖对西域政策的进一步积极开放,互市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上命悉官赏其质”[84],由政府一次性全部收购,这显然官方主持下的互市贸易。当时的肃州虽然没有出现大型官市,但小宗的官民互市却非常普遍。前者较少见,后者则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明代西域官民互市的发展与特点

官市又称马市、互市,是明廷在边境开设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贸易市场。有明一代,互市贸易在蒙汉经济交流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朝贡贸易的一种补充形式。明初,贡使的“贡外马匹”是由私商收买,明廷因缺乏军马,临时设立市场(官市)收买“贡外马匹”,便产生所谓的“马市”。明代与西域各地的经贸关系除表现为经常性的“贡赐”形式外,因政治上特殊地位与地理上的近邻条件在“互市”方面的体现比较突出。早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哈密地方政权在与明王朝建立“贡赐”关系基础上,提出在西北边境地区“以马互市”的迫切要求。永乐年间,由于明成祖对西域政策的进一步积极开放,互市贸易得到迅速发展。永乐元年哈密统治者安克帖木儿在入贡的同时,在明王朝准许下一次性以马市易达4740匹。“上命悉官赏其质”[84],由政府一次性全部收购,这显然官方主持下的互市贸易。在这之后的永乐十七年(1419)和永乐二十一年(1423),哈密与明王朝之间曾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经贸活动。第一次是“其境内回回寻贡马三千五百余匹及貂皮诸物,诏赐钞三万二千锭、绮百、帛一千。”第二次是哈密忠义王免力帖木儿的使者兀马儿火者(和卓)等90人“贡马千匹、驼三百三十六头”[85]。上述前者显然是哈密境内的回回商人与明王朝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换,后者则是哈密地方政权派往明王朝的大型官方商队。这样的贸易其实是不折不扣的商品交换即现代意义上的官方贸易。除了这些大型的商贸活动外,更多的是中小型的官方贸易。当时的肃州虽然没有出现大型官市,但小宗的官民互市却非常普遍。

西域各国的贡使带来的贡品除少部分运往京城外,其余大部分物品都在肃州或甘州市场上与当地百姓进行实物交换。西域部众多数长年活动在草原地区,过着逐水草而流徙的游牧生活,他们缺乏内地农业民族精美的生产生活用具,因而与明朝的经济往来在他们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中原地区也需要西域等地在经济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即“边关立互市,所以资国用,来远人也,其听之”[86]。明朝允许贡使利用进贡的机会互市,以携带各种土特产换取各种生活必需品和药材,满足买卖双方需求。据万历《肃镇志》卷4《属夷·货利》记载:

……如关厢寄居各夷,若哈喇灰、畏兀儿之属,食则足于田亩,衣则足于孳畜,凡遇进贡之年,各夷买京师茶斤、段匹,运至肃州,与南北番夷交易,相换马匹牛羊,以为利。如茶五包,约重三斤,易羊一只,值价六钱。以段匹易麦,仍照市价,以为多寡,犏牛一只,值三两五钱,亦如之。若段匹绫布,亦视物以偿,大约市价在夷为贵耳。如段一匹,可值价三两筭,与各夷可作五两。棱布一匹,可值价三钱者,易羊一只,可值五钱。其他如绒、毛之类,视粟之贵贱耳。若麦粮每斗值银一钱,可买绒、毛三斤;若麦粮每钱止汆五升,可买绒、毛五斤。即是四季所获猎物或手工酥油,冬则每斤值米六升,夏秋每斤则值米四升耳。

从上可知,寄居肃州关厢的哈密卫畏兀儿、哈刺灰二部众,利用“进贡之年”入京的机会,购“买京师茶斤、段匹”,然后“运至肃州,与南北番夷交易”,换取“马匹牛羊,以为利。”贡赐贸易完全成了这些畏兀儿、哈刺灰部众牟利的商机。显然,贡赐贸易在他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由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的需要,货利交易中逐渐有了商品贸易等价交换物的标准,如此精准的易货标准,反映出肃州民族贸易之频繁。史籍记载:“肃州之地,远避遐荒,舟楫少通,而番夷交集,宜若无所贸易然各省商旅,咸藏于此,西无所住,东无所阻,市之背贩不拘时,黎明交易,日暮咸体,市法平价,众庶群集,以此极边之地而有如此之富庶。[87]”(www.daowen.com)

肃州是明代西部的一个重要商品贸易集散地和民族贸易市场,明廷虽在甘州设立不定期的马市,凡大宗贸易大多在甘州进行,但一些小宗的贸易仍在肃州进行,与关外部族进行频繁的互市贸易。“诸夷货利,大抵皆同,内外杂处,不无少异。……西番货利止于数类,其彼之所爱而为贵者,段匹、铜锅、兵器之属为上耳”[88]。明廷对互市给予大力支持。如明宪宗成化十年(1474),甘肃总兵王玺与西域29个民族代表阿吉等共同订立界约,在嘉峪关外“立石划界……听界外互市”[89]。此后,甘肃巡抚徐进和、总兵刘宁,又与吐鲁番族酋长满哥亦剌思订立在甘、肃一带允许汉、番商民互相贸易的办法。隆庆年间(1567—1572),陕甘总督王崇古向朝廷提出关外互市贸易的建议:“广招商贩,听令贸易,收其税以充犒赏,其大小部长则官给金缯,岁市马各有数……”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于是,王崇古在隆庆五年(1571)与关外蒙、藏酋长俺答及吉能等订立贸易条约,互通有无。一度出现“……边境休息,东起延、永,西抵嘉峪七镇,数千里军民乐业”[90]。这种互市贸易不仅促进了肃州贸易的兴盛,而且也满足了汉族与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上的需求,方便了各族人民的生活。

当时的互市贸易除官市之外,还有私市。这些私市在肃州一般都是随时随地进行交换,所以商人亦分为纯民间的私商与亦公亦私的“兼商”两种。前者较少见,后者则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永乐二十二年(1424)十二月丙午,“礼科(部〉给事中黄骥言:西域使者,多是贾胡,假进贡之名,藉有司之力,以营其私,其中又有贫无依者,往往投为从人,或贷他人马来贡。既名贡使,得给驿传。所贡之物,劳人远至。自肃抵京师,每驿所给酒、食、刍豆之费不少,比至京师,又给赏及予物值,其获利数倍。以此胡人慕利,往来道路,贡无虚月。[91]”说明这些假借贡使名义的“兼商”非常活跃,实际上反映了明代丝路贸易的兴盛。而明廷对各国贡使就地进行贸易的态度非常宽容。如正统五年(1440)八月甲辰,“……哈密等处使臣都指挥脱脱不花等来朝进贡,欲将赏绢换食茶、罗纱等物回还。茶系出境违禁之物,未可许。其罗纱等物,宜听于街市两平交易”[92]。这反映出当时明朝政府对哈密等地使臣就地进行交易是准许的。据《大明会典》记载,明王朝对哈密使臣进贡到京者,“每人许买食茶五十斤,青花瓷器五十副、铜锡汤瓶五个、各色纱罗绫缎十五匹,绢三十匹,三梭棉布、夏布各三十匹,棉花三十斤,花毯二条、纸马三百张、颜料五斤、果品、砂糖、干姜各三十斤,药饵三十斤,乌梅三十斤、皂白矾十斤,不许过多。就馆中开市五日,除违禁之物,并鞍辔、刀箭外,其余段匹纱罗等项,不系黄紫色龙凤花样者,许官民各色铺行人等,持货入馆、两平交易。[93]”每人每次购物的种类和数量如此之多,说明明朝对哈密使臣的贸易活动是给予特殊优待的。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如果将上述规定内的货物全部购齐,无疑是一宗大型的商贸交易。何况入京贡使返回时还要与留在甘州、肃州的部分贡使在肃州等处贸易,出售一部分物品,换取生活用品后一并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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