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对西域各国使臣的人数没有严格限制,明朝对西域贡使也格外优待,除给予丰厚的赏赐外,他们入关后还有专人护送,使者来朝及回还途中的吃、住、行等都由沿途各驿站供给。正如火者·盖耶速丁在《沙哈鲁遣使中国记》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当他们到达肃州城后,“被告知:他们的一切需要均由驿馆供给。他们的牲口和行李运到登记处,从那里再交给可靠的仆人照管。然后使者们所需要的诸如马匹、食物、寝具等种种东西,全部从驿馆供应。每晚,只要他们在那里,就供给他们每人一张卧榻,一套绸睡衣,还有一名照应他们的仆人。[56]”在回程时,“完全如同他们前来时的旅行一样,中国人在他们回程时也在每一程都为他们提供征调来的马匹和车辆,在他们所经过的重要城镇和大城市中都为他们举行盛宴招待”[57]。如此优厚的待遇,吸引了大批西域贡使不时以进贡为名来朝,“实则贪饕宴赐”,造成“公私骚扰,边患益深”的局面[58]。结果明朝政府疲于赏赐,不但加重了沿途驿站负担,也影响到了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生产。
为了限制进京朝贡的人数,西域贡使入关后,只选取使团中一小部分成员经河西走廊前往北京觐见皇帝,这些人就是“起送”者,其余便是“存留”者。“起送”使臣由驿站护送,从肃州卫出发,经河西走廊各卫所和驿站至兰州、平凉、西安等地而至北京;“存留”者则留居于肃州或甘州,等待“起送”使臣返回后至肃州后再一同回国。
明朝对各国贡使来朝的次数和人数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如成化元年(1465),规定“哈密每年一贡,以八月初旬验放入关,多不过三百人,内起送三十人赴京”,“吐鲁番、亦力把力等或三年、五年入贡,经哈密者,依期同来,不得过十人”[59]。《明实录》所载实例也印证了这一规定,如哈密贡使于成化二年至成化六年(1466—1470)以及成化八年(1472)来朝各一批[60],成化七年(1471)和九年各两批[61]。嘉靖八年(1529),规定哈密每次起送使臣人数为十分之二。嘉靖十一年(1532),又将哈密一年一贡改为五年一贡。嘉靖四十二年(1563),复位五年一贡的哈密使团由30人组成,“起送”使臣为13人[62]。明朝对撒马儿罕、吐鲁番、火州、柳陈城等国也做出规定,如嘉靖初年(1522),要求其五年一贡,每次“起送”不得超过十人。万历四年(1575),礼部按照嘉靖年间的定例,在吐鲁番、天方、撒马儿罕、鲁迷共250名贡使和40名哈密伴送人员中,允许“正使每十人起送二人,吐鲁番等四地面共五十人,哈密共二十四人,通共七十四人,起送赴京入贡。其余分发甘、肃二处听赏”[63]。
明朝负责对“起送”使臣的运送,但对其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景泰年间(1450—1457),都察院令各布政司,“外夷经过处所,务要严加体察,不许官员、军民、铺店之家私与交易物货,夹带回还,及通同卫所,多索车杠人夫,违者全家发海南卫分充军”。此后,贡使所用人夫车辆,“以十分为率,军卫三分,有司七分,永为定例”[64]。弘治年间(1488—1505),又榜谕禁约:“在京及沿途官吏一应人等,取有将引夷人收买违禁之物及引诱宿娼,就于各该地方枷号示众,其夷人回还”[65]。此外,明朝对于依期入关的使团有明文定制,要求河西走廊及其沿途官员必须热情款待。正统二年(1437),63位哈密贡使经肃州前往甘州,盖耶速丁作了如下记述:“肃州是中国边陲地区的第一座城池。一直到那里,都需要穿越一片辽阔的瀚海。在这一站,有一片风景秀丽的草地,中国官员前来迎接使臣。中国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于草地中心为他们准备了一次丰盛的宴会。眨眼之间,他们就在那里建起了一个以大顶篷遮蔽阳光的高台,于其下面放置了大量桌椅。中国人为他们端上了羊肉、鹅肉、鸡肉以及盛放在瓷盘中的干鲜果品。”又说:“总而言之,他们在空旷的沙漠中带来了高低桌和一次宴会所必需的一切,甚至比在一个京城作得还要好得多。在用餐快要结束时,他们又向使臣奉上了各种烧酒和米酒。所有准备好的这些东西均来自肃州”[66]。
西域使臣入京时行李存放于夷厂内,由当地官员负责保管,待其返回甘州、肃州后带走。如盖耶速丁说:“他们来华的时候在那里把自己的仆人和坐骑委托给了中国官员精心照管。现在他们在那里发现其所有财产和所有人员都处于完好状况”[67]。(www.daowen.com)
使团中不在“起送”之列者,便是“存留”使臣。这类使臣占整个使团的十分之七八。“存留”使臣的名单及贡物由“起送”使臣带到北京,按不同等次得到皇帝的不同赏赐,无贡品者也能得到一匹绢或布。相形之下,“存留”使臣的赏赐少于“起送”使臣。使臣的另外所得主要来自于陕西行都司的收购和在河西走廊市场上的交易。因为“起送”使臣带往北京的只是其全部商品中的一小部分,所以其大多数商品由“存留”使臣在甘州、肃州等地代为出售,而马匹全由陕西行都司收购,用于西北边地的耕防。
明朝在肃州和甘州两地划定专门区域建造房舍,供“存留”贡使居住,其警备工作一般由甘肃镇选派官员负责。“存留”贡使的居住地区属于特别区域,与当地军民截然分开,称“夷厂”或“夷馆”,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西域使臣的人身安全,同时防止当地军民因与其交往过密而泄漏军国机密。弘治、正德年间(1488—1521),哈密使臣阿剌思罕儿、写亦虑仙等人皆因进贡而“各在甘、肃关厢置产久住,往来以贡为名”[68]。嘉靖二十五年(1546),参将刘勋主持在肃州东关厢西北专建夷厂。夷厂面积较大,“内有官厅,夷馆门楼,规模甚备”[69]。至万历四十年(1612),肃州境内居住西域贡使将近400人,岁支粮食2000余石[70]。“每天晚上,他们都被关闭在他们那部分城区的城墙里面”[71]。这种安置模式后来被澳门借鉴并被现代学者称为“肃州模式”[72]。
“存留”贡使久住而愿留居当地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利玛窦中国札记》记载:西域商人中“有很多已在此地娶妻,成家立业。因此,他们被视为土著,再也不回他们的本土。其中有许多人是穆斯林,他们也承认中国皇帝为其可汗,并最终永远地在那里定居。根据法律,在那里居住了九年的人就不得返回他自己的本乡。[73]”明朝景泰六年(1455),哈密使臣捏伯沙“欲于甘肃地面住坐”,景泰帝允准,并令甘肃总兵等官“给房屋薪米,仍严加关防,勿致疏虞”[74]。弘治年间(1488—1505),明孝宗批准户部建议,要求甘肃巡抚官在“隙城官盖房以处夷使”[75]。此外,存留贡使在肃州死亡,有专门的场地供其安葬。弘治元年(1488),孝宗“命给肃州回回坟傍空地五亩,以葬凡哈密使臣之道死者”[76]。“嘉靖三十四年(1555),副使陈其学见诸夷野外磨面不便,于厂内安置碾盘十余盘,以便诸夷粒食[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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