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统治时期,酒泉境内的民族贸易发展较快,其商品贸易既受传统的影响,也有吐蕃统治的痕迹。当时物物交换相对比较盛行,在新疆米兰发现的藏文简牍中也有反映,如M.Ⅰ.0285iv.17号木简记载:“答应交与色达村之羊款:交绮穷二升粮,吉那一升,绮穷又一升,居士二升半。彭列半升,多荣保沙弥一升,粟特人五升”[37]。这里的羊款交付者多达8人次,均交付的是粮食;再从全部的羊款合计一斗三升的数量来看,有可能仅是一只羊而已。在吐蕃占领敦煌地区后,比较大型的民间买卖是有文书的,如敦煌文献P.4083《唐清奴买牛契》略云:“丁年正月十一日通颊百姓唐清奴,为缘家中欠少牛畜,遂于同乡百姓杨忽律元面上,买伍岁耕牛壹头,断作价值生绢一匹,长三丈柒尺。其牛价当日交相分讫为定”。其中的“通颊”,系mthong-Khyab的音译,通颊百姓即吐蕃官员管辖下的汉蕃杂处的部落人民。文献说明在吐蕃占领时期敦煌等地区的商品买卖是在正常进行的,诸如购买牛这种大型畜产时,买卖双方所写的文书内容包括购买耕牛的原因、耕牛口齿、牛的价格、买牛绢的规格、双方交货的时间、签协议的时间、买牛人和证人的签名画押等。再从买卖双方是以绢购买牛来看,当时这里依然是以农业和家庭副业手工业为基本的生产方式。吐蕃占领时期,比较正规的契约文书的内容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或重量、借贷双方的姓名、证人姓名等,并且借贷双方及证人签字画押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显然这里的借贷关系比较成熟,反映了这里商品货币关系的历史继承性。
郑炳林在《晚唐五代敦煌商业贸易市场研究》一文中提到,敦煌地区丝织行业从吐蕃统治时期就形成规模化生产,有一批专门从事丝绸生产的工匠,组成自己行业性质的部落——丝绵部落。根据S.2228《亥年修城夫丁使役簿》记载丝绵部落各将共49人,其中12人可以肯定是粟特人。丝绵部落是丝绸生产和销售的部落组织,因此学术界据此认为直到八至九世纪,粟特人仍然活跃在沙州丝绸生产和销售中[38]。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各部落中都有粟特人,其中以丝棉、行人等部落中的粟特人最多,他们大多居住在敦煌城内或城附近的村子,主要从事丝绸和棉麻布及毛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在部落中有专门进行丝绸生产的作坊。据敦煌文献P.2162《寅年沙州右三将纳突历》记载,在敦煌城附近有百尺村,百尺村就居住着粟特人,纳突的地点有瓜州、常乐、百尺、蚕坊等处。其中蚕坊就有十几处,此“右三将”是丝绸部落的居民。吐蕃统治者大量向蚕坊征收突税,说明当时蚕纺是重要的丝绸生产基地,也表明吐蕃时期敦煌地区由于大量汉族和少数民族的手工业者进入,敦煌的丝绸生产得以发展起来,并有了行业性机构和专门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组成的行业部落。据郑炳林研究,吐蕃时期敦煌的行人部落,也是一种行业性的组织,敦煌文献S.5824《经坊供菜关系牒》记载写经人供菜情况,行人部落和丝绵部落放在一起,其中都有粟特人,表明他们都是从事商业手工业的居民。这里的行人部落是不是专门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团体,虽然还无确切的资料可以说明他们的运转和管理情况,仅从居住地看是以敦煌城为中心分布的。“我们从P.3774《丑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记载索家齐周与大哥之间的一场财产纠葛,齐周不但经营农业畜牧业同时经营商业,开酒店造酒,出使伊州贩卖铁器,遂成巨富。另外出身粟特人的部落使康秀华经营胡粉成为富商,他担任的可能就是行人、丝绵等三部落中某个部落首领,都反映了吐蕃时期敦煌商业贸易市场发展状况[39]。”(www.daowen.com)
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市场贸易的支付方式普遍采用实物支付,表现为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换形式。在用来支付的实物中,以麦为主,还有粟、面、油、布、绢等。在物价的折算方面,尽管当时支付物价种类丰富,但计算物价的标准基本一致,主要用麦为标准来计算各种物品的实际价格,说明麦是当时贸易市场中的等价物。同时绢、钱币和贵金属在商品交易中也普遍采用,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吐蕃简牍中的“青稞七十五克,绢缯千匹,白银九百两,金子六百两,酥油……念之花朵,氆氇”[40]等,说明在军库或地方国库中,绢缯、金银作为财富贮存还是比较重要的。另外,从宗教活动中按信徒相应职务、地位摊派物品中包括名叫噶尔道“金币一枚”的吐蕃简牍资料中可知,河西等地区是通行各种钱币的区域。绢布和金银虽有物轻价重便于携带的优点,但分割困难,不能适应小宗贸易。小宗贸易是市场贸易的主体,因此吐蕃时期麦作为贸易市场的等价物在当时是适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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