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在法令上规定市场必须由官府设立。如景龙元年(705)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20]”同时,在城市实行市场与居民住宅区分开的坊市制度。《唐律疏议》卷8称“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坊即居民住宅区,市即市场。
市场设有专司市场检校的官吏,入市交易的货物,都必须经市场管理机构验定质量,滥物交易和扰乱贸易的现象都要予以取缔。《唐会要·市》:“……州县职员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为,通判市事。丞一人,常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又准户部备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21]”这里很明确地规定市场贸易的管理官吏有市令、市丞、市佐、市史、市壁师等职。敦煌文献《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残卷、吐鲁番文书《唐开元二十年瓜沙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等,对上述市场贸易管理官吏的名称都有记载,反映出沙州当时市、行组织和商业制度的严密完善。还有一件关于胡奴多宝买卖的敦煌文书,其中有“市令李昂给券”,“奴主行客王修智”,“保人行客张思禄”[22],从中可知河西的市较多,在较大的客商聚散地都设市,委派市令作为市场管理的最高官职。
(一)商人及税赋的征收
唐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商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使商人的社会政治地位骤然上升,并形成了颇有影响的、活跃的商人社会阶层。这个阶层由开设店肆的一般商人、抵店的行头、主人、牙人、小商贩、结交世要、豪富商贾、官僚商人和番客胡商组成,小商小贩多在州郡草市墟、寮做买卖,他们的活动反映了唐代商品经济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特别是活跃在“丝绸之路”商埠的“行客”和“行人”,作为商品经济刺激下的流动人口,他们中相当一部分是“丝绸之路”贸易经商的商人。如敦煌研究院藏《行客王修智卖奴市券》中的王修智、张思禄,吐鲁番文书73TAM506《唐上元二年(761)马寺尼法□买牛契》中的“焉耆行人”姚令奇,73TAM50614/14号文书中的行人药主蒋其玄等。有的是响应唐政府的和籴,前往敦煌、凉州等地贩运粮食,交易丝绸的商人。如敦煌文献P3348卷背《唐天宝六载(747)河西豆卢军仓收纳籴粟牒》中的“行客任悊字”等,他们的活跃反映了丝路地域商品经济的活跃。商人阶层中拥有巨大财富的是富商巨贾、官僚地主商人和胡商番客。他们的政治活动与社会地位说明,唐代商品经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
自唐初开始,商贾作为国家编户缴纳赋税。唐武德六年(623),按资产定户三等,九年改为九等。以户等征收户税,商贾即被列为上等户。《唐会要·杂税》中玄宗天宝敕令:“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23]。玄宗认为商贾不属于贫乏之人,本着传统的重农抑商思想,“赋彼商贾”。睿宗景云二年(711)开始设置盐官,课征盐铁。但由于河西地区缺少盐铁,因此这种盐铁税与河西商业关系不大。最基本的最普通的商税是指关税和市税。《旧唐书·崔融传》载,武周长安三年(703),崔融在奏章中说:“夫关市之税者,谓市及国门、关门者也,唯敛出入之商贾,不税往来之行人。”这才是商税中的关津税,也是从唐初就有的。《唐会要·杂税》有建中年间赵赞请行除陌法的记载,文中说“天下公私给予贸易,率一贯旧税二十”。这里的“旧税”所指是“安史之乱”前的唐代中前期的市税,那时的市税是每千文征收二十文,即2%。河西地区的关津税和市税的征收状况,未见直接记载,但从河西对交通和市场的严格管理来看,是按照政府的税务规定征收商税的。
(二)商业活动的管理
唐政府对商业活动有很多时空限制,如交易买卖限于市内,市外不准设立商铺;交易聚散由官府指令;设市必须在县治所以上;由朝廷或地方指派市令、丞等官吏执行对两京及各州县的市场管理[24]。《唐会要·市》载景龙元年(707)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其州县领务少处,不欲设钲鼓,听之。车驾行幸处,即于顿侧立市,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其月,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厢。诸行以滥物交易者,没官。诸在市及人众中,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这许多具体的规定,虽嫌管得较死,但却体现了唐政府竭力保障市场良好秩序的意图,也说明了当时集市贸易的繁华。(www.daowen.com)
唐代规定市场由政府统一设置,市场中琳琅满目的商品不能随意摆设,必须按规定进行陈列。唐代市令的一个重要职掌就是“陈肆辨物”,即分门别类地安排店铺,陈列商品。每间商铺都要根据所卖之物题写铺名,分行布局。整齐排列的店铺,构成了市场交易的主体。另外,市场中也有一些没有固定商铺的小商贩,他们大多数是居住在市场附近的普通百姓,为换取日常生活补贴,往往将家中的牲口、特产等物品带到市场中进行交易。因此,他们实际上是一群具有流动性和不定期性的兼职小商小贩。这些小商贩由于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一般情况下只能沿街叫卖,或在街边的空地摆摊出售物品。这些非职业的流动商贩,他们只是出卖多余的产品,以换取日常所需的物品。对于这一类不以经商为职业,只是偶尔到市场出售家中多余物品的流动性很强的小商贩,虽然政府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但只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就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秩序,并维护市容的整洁。
(三)行会及货币
随着商业生产和流通的迅速发展,形成了以商业种类划分的商人组织——行会。如唐代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25],有秤行、大衣行、织锦行、金银行、伍作行等,西市亦然。州郡地方行会更为丰富。吐鲁番出土文书《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记载吐鲁番的“行”也十分繁多,“行客”是属于行会内部的商贾,“市壁师”是市场管理的最低级官吏。在敦煌文献唐代差科簿的一件文献里,有两个人名下标明“市壁师”的职务,这里的“师”应指在商业上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市壁师”的职务是在贸易市场里掌管分行检查。根据“壁”字分析,“市壁师”对市场贸易的检查管理,不是按经营内容划分,而是几个市壁师划分不同的区域分别进行检查管理。河西的贸易市场都由市令勘问,沿途由守捉盘查,由于丝路交通和贸易管理的加强,促进了河西商品经济的兴旺发达。
商业经济的发达带动了货币经济的发展。在金属货币流通方面,统一的“开元通宝”钱制度建立起来,这是继汉代五铢钱制度之后七百年来的一次重大的货币制度改革。从此,“通宝”钱制确立了其在商品交换中的主宰地位,而且促进了唐代商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在河西走廊、新疆、西安、中亚各地均有大量窖藏开元钱出土,说明“丝绸之路”沿途与中国贸易的国家,也在使用开元钱。中国币制影响了丝路诸国的钱币文化,如和田马钱(汉砝二体钱)。唐朝中后期因钱荒,货币不能满足商业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了“飞钱”(又称“便换”),飞钱是一种汇票,经营存付汇总业务的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柜坊”、“质库”。后来官府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也“变换见钱”,经营“飞钱”,以便富商“轻装趋四方,合劵乃取之。[26]”实质上是我国最早的金融市场。
在20世纪考古中,我国先后发现了1174枚波斯萨珊朝银币。据研究者称,这些银币大多是7世纪到8世纪埋藏的,也就是唐代时埋藏的。这些银币在当时的西域曾作为货币流通使用,后来才作为值钱的银块或银制饰物而加以收藏。这些银币的发现,是中原王朝与西域各地贸易繁荣的一个有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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