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酒泉手工业的发展与商业繁盛

酒泉手工业的发展与商业繁盛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汉中后期,酒泉的手工业主要是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木器和皮革加工、纺织、酿造等。手工业的兴旺,也说明了商业的兴盛和发展。(一)铁器加工业汉武帝时期,铁农具等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加工技术已传入酒泉,并随生产发展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二)毛、麻及皮革加工业酒泉地区畜牧业发达,畜毛资源丰富。加上麻的大量种植,为毛、麻手工业提供了条件。毛纺织和皮革加工成为汉代最具特色的手工业。

酒泉手工业的发展与商业繁盛

两汉时期,酒泉民众从事家庭手工业,除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外,还可以到集市上出售手工产品,以补充生活之用。西汉中后期,酒泉的手工业主要是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木器和皮革加工、纺织、酿造等。如居延肩水金关出土了西汉昭、宣、元、成时期的遗物2300多件,其中包括金属器、竹木器、丝、麻、毛织品、皮革制品、陶器、漆器和笔、砚、渔网等物。手工业的兴旺,也说明了商业的兴盛和发展。

(一)铁器加工业

汉武帝时期,铁农具等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加工技术已传入酒泉,并随生产发展需要而迅速发展起来。东汉时期,铁农具的使用更加普遍,仅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就出土了230余件铁制生产工具,敦煌马圈湾等汉代遗址中也有铁农具出土,肩水金关等地出土的众多实物中,包括货币、残刀剑、箭、转射、铁工具、铁农具等。在酒泉的遗址及墓葬中发现的铧、锸、铲、镢、锄、刀、斧等汉代生产工具,大多都是用熟铁铸造而成,说明当时已有铁器加工业。此外,在居延汉简中发现的鉴别刀斧优劣的专著《相利善剑刀》记述了如何区分剑的优劣及花纹的标准14条,涉及剑的形状、成分、纹饰、制作技术、发展等重要内容。

但河西各郡无铁官,当地所需的各种金属器物和兵器基本上都来自内郡,比如在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两件西汉昭、宣时期的竹竿三简里三棱铜镞,其中一枚箭杆上阴刻有“睢阳六年[造]”字样;另一枚残箭杆刻文云:“元凤三年执金吾护工卒史喜考工令通、丞常、令史奉省……[31]”执金吾,是西汉中后期朝廷诸卿之一,原名中尉,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执金吾。由此可见,当时居延边塞吏卒所用的许多兵器是由中央监制的。这在敦煌汉简中也屡有反映。但就兵器而言,既有内地生产的,也有本地自造的。如居延甲渠候官简H甲附27就有“度用铜四千八百二十三石一钧廿三斤,已入八百六十三石三钧十二两,少三千九百[32]”的记载,该简记载造某物需铜若干,说明当地进行铜器加工。

(二)毛、麻及皮革加工业

酒泉地区畜牧业发达,畜毛资源丰富。加上麻的大量种植,为毛、麻手工业提供了条件。毛、麻织品在酒泉各地的汉代遗址中均有发现,仅敦煌马圈湾烽燧遗址就出土毛、麻织品各13件[33]。包括罽、褐、缂毛带、毡垫、毡靴罩等毛织品和麻布、鞋、袜、铠甲衬里等麻织品。其中罽有7种,均为平纹纺织,但颜色和经纬密度都各不相同。而像褐与毡垫等物的制作,相对而言都比较粗糙。麻布原料均为大麻,但质地则有粗细之别。至于麻类鞋袜,或用麻线纺织而成,或用麻布缝制,有的还用牛皮加固。这些麻毛织品的样式和制作工艺,在今天中国农村的某些地方仍可以见到。在酒泉下河清等汉墓中还出土了陶纺轮等纺织工具,说明汉代酒泉纺织业已普及。麻布则是当时常见的衣物原料,汉简中麻布及其制品的记载很多,在敦煌马圈湾遗址和悬泉置遗址都发现了很多麻布及用麻布制作的鞋、袜、帽和铠甲衬里等。

毛纺织和皮革加工成为汉代最具特色的手工业。牲畜皮毛不仅有良好的御寒保暖性能,而且结实耐用,故多用于服装鞋帽制作。由于当时畜牧业发达,毛纺织和皮革加工很普遍。如敦煌汉简D1146简有“相私从者敦煌始昌里阴□年十五,羊皮裘二领,羊皮裤二两,革履二两◇”的记载。屡见于汉简的“韦沓”是指皮靴。汉简中有“弋韦沓”(H262.28),其中“弋”指颜色(黑色),韦指质料,故“弋韦沓”即指黑色皮鞋。在黑河流域汉代烽燧遗址中,曾出土了用很厚的牛皮制成的皮革鞋和制作精细的羊皮鞋垫。此外又有用于盛放物品的革橐(E.P.T10∶38、E.P.T68∶27)、韦橐(D1147)。在敦煌等汉代遗址中,出土了大量的褐、毯、毡垫、毡靴等毛织品和皮革制品。有些毛毯的制造已和今天的技法相同,“毛组织的密致和花纹的生动鲜丽,表明了当地高度的毛制水平”[34]。皮革不仅用于制作衣服、鞋帽和刀鞘等,在河谷地区还用来制作渡船。马圈湾烽燧遗址共出土遗物343件,其中多数为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从出土的锦、罗、纱、绢等10多件丝织品标本来看,色彩丰富绚丽,质地平整柔美,显示出相当高超的工艺水平。当然,这些物品未必是本地制作,不一定代表酒泉的手工业发展水平,但诸如木柅、袜板、鞋楦、革履、布袜和其他麻毛制品,大多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有些则是生活必需品,皮毛制品尤其如此。

(三)木器制作业(www.daowen.com)

木器在日常生活中用途极广,房舍、车辆、书写材料和一些生产工具及守御器的制作都与木工有关。敦煌马圈湾遗址出土的50件木器,大致可分为生产工具(如锛、泥抹和木钻杆等)、生活用具(如木塞、木锥、木匙、木梳、袜板、楦头等)、房舍配件(如户牡、木拉手等)、守御器(如转射)和书写材料(如木牍、觚、两行等),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有木质盘、筷子、匕、勺等物。汉简中也记有许多木器。除个别为铁制(如E.P.T59:7简就有“铁斗一,直九十”的记载)外,大多为木制品。在居延发现的一枚“吏卒日作簿”(E.P.T4∶93B)残简中,就有“三人木工、二人炊事”的记录;敦煌汉简D253简记有“戍卒循成富里左丰,年三十五,省府,木工美水”。其中的“木工”,应与前述“水工”一样,也是具有一定专门技艺的人,只不过前者擅长水利工程建造与维修,而后者则精于木器加工与制作。居延汉简还多次提到“舩”,如H37.19简“右第一舩四人,五石具弩一,稾矢铜鍭一”,H255.3简“肩水候官元康二年七月粪卖舩钱出◇”,E.PF25∶1简“甲沟候官新始建国地上戊亖年桼月尽九月舩出入簿”等,经过研究,“舩”即“船”字的变体,是汉代人书写的习惯用法,这在汉代瓦当和《汉书》的有关记述中均有反映。上述几枚简的内容涉及船只的买卖、修缮和出入记录,说明当时船只的买卖比较普遍,也表明当时黑河水量不小,且已有了船舶的商业运输。

(四)草编织业

酒泉境内绿洲边缘,红柳丛生,河流下游湖泊、沼泽地带,芦苇、蒲草茂盛,为草编制品提供了丰富的原料。汉代利用芦苇、蒲草和细红柳枝等编织的苇奁、草席、草垫、草门等草编织业在农户中十分普及。许多汉代遗址、墓葬中都有发现,汉简中也有笥(E.P.T5∶15)、篋笥(E.P.T40∶74)、筩(即桶)(E.P.T10∶29)及席等物。其中席又有“苇席”“蒲席”和“紝席”之分。“苇席”与“蒲席”指所用材料有别,苇席用芦苇,蒲席用蒲草,“紝席”当即衽席,它与苇席、蒲席的区别在于材料质量的不同。

(五)烧砖制陶业

汉代随着西域地区的开发与经营,军民屯垦规模扩大,因官衙民宅建设需要,酒泉烧砖、制陶业有所发展并有了一定的规模。在各地的考古发掘中,有大量的陶器或陶碎片造型优美、种类繁多。在酒泉下河清1号汉墓附近,还发现有5座烧砖窑址。在敦煌马圈湾所出汉简中的D582简有“千秋亭诸缶百卅五具,廿九破,□□缶三……”的记载,其中的“缶”即是陶器;另外,在酒泉现存的许多汉代遗址、墓葬和边塞沿线,都发现有大量汉代陶片和砖块实物。尤其是汉代子母砖,被广泛用于房屋、塞垣亭鄣和墓室建筑。主要器物有罐、盆、甑、瓮。在居延地区编号炒K710城东南,发现有一处窑址,附近有陶片、砖块和五铢钱等物;1999—2002年,在额济纳河流域汉代烽燧遗址出土了很多陶制的釜、盆、小口罐体和勺等物残片,多为泥质灰陶,也有砂质红褐陶。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汉代酒泉烧制陶器已很普遍了。

如上所述,汉代经酒泉的各类手工业生产以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为主,剩余的产品可以在集市上出售,以增加收入,同时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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