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等定级是在特定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
(一) 土地分等定级的类型和等级体系
按照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土地分等定级可以分为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农用地分等定级是根据农用地自然和经济两方面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的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定和划分城镇土地等级。城镇土地等级是揭示城镇不同区位条件下,土地价值的差异规律的表现形式。
为了反映土地质量的差异,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
农用地等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农用地级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城镇土地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土地的地域差异。它是将各城镇看作一个点,研究整个城镇在各种社会、自然、经济条件影响下,从整体上表现出的土地差异。城镇土地等的顺序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城镇之间统一排列。
城镇土地级反映城镇内部的土地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它是将每个城镇看作一个面,通过分析投资于该城镇内部不同地段的土地上的资本、自然条件、经济活动程度和频率等条件得到的土地收益的差异,并据此划分出土地级别的高低。城镇土地级的顺序在每个城镇内部排列,不同城镇的土地级别不具有可比性。
(二) 土地分等定级的原则
土地分等定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综合性原则
土地等级差异受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作用,研究与分析各因素的有机联系和综合效益,使土地分等定级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www.daowen.com)
2. 主导因素原则
土地等级是由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但各因素影响的程度有主次之分。在土地分等定级中要重点分析影响土地质量的主导因素,以增强土地质量评定的科学性和简捷性。
3. 地域差异原则
由于土地的自然、经济因素组合不同,形成了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土地的分等定级,在宏观上表现为不同地域的土地利用效益和生产力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在微观上,一定区域土地的生产力和利用效益又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土地分等定级应坚持地域差异原则,将类似地域划归同一土地等级。
4. 级差收益原则
土地分等定级是对土地质量、土地价值等级化的结果,土地等级应具有等级间差异的显著性。这就要求在初步划分的土地等级上对有关行业进行级差收益测算,以级差收益测算值作为确定土地等级数目和了解行业级差收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5.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土地分等定级尽量把定性的、经验性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必要时才对某些现阶段难以定量的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定性分析,以减少人为任意性,提高土地分等定级的精确度。
6. 可行性原则
土地分等定级,一方面要注意它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还应注意可行性。所谓可行性,主要指选用的分等定级指标和方法应符合客观实际,以使土地分等定级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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