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价有着不同的目的,其所采用的方法也有所差异,但均需遵循一定原则。
(一) 综合分析与主导因素相结合原则
土地质量的优劣,生产力的高低,不仅受土地自然属性影响,同时,还受到社会经济属性和技术条件的重要影响。评价首先应全面分析这些属性及其对土地质量的综合影响,但同时还要重点研究其中的主导因素及其对土地生产力的限制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而科学地揭示土地质量和生产力的差异及其分布规律。
(二) 针对性原则
土地评价应明确评价目的,并针对评价目的选取相应的土地因素因子及其评价指标体系。不同类型和方式的土地利用,对土地性状和质量有不同的要求。土地评价时,事先必须明确评价的具体目的,并明确该目的对土地性状的要求和程度,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土地因素因子,确定其优劣评判标准进行评价。如果评价目的含糊不清,就无法准确和正确地确定参评土地因素因子及其优劣评判标准,后果必然降低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 因地制宜原则
土地评价中,评价方案、评价依据和标准,必须根据评价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其土地组成要素及其组合不可能完全一致,即使对相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和利用方式,在不同评价地区其土地限制因素因子及程度均会有一定差异。另外,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其社会经济条件也有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必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产生影响。例如,对性状和质量相近的土地,在社会经济发达、技术先进的地区可能评定为适宜利用的土地,但在社会经济和技术较差的地区则可能评定为不适宜利用的土地。因此,在不同的评价地区虽然其土地评价的原理基本一致,但其评价方案、依据和标准等则应因地而异。(www.daowen.com)
(四) 合理确定投入水平原则
土地评价必须考虑其相应的土地投入水平。对于任何土地而言,其利用要获取一定效益,就必须有与其对应的投入。一般而言,只要有足够投入,即使原本难以利用或根本无法利用的土地,也可能有较大产出。也就是说,土地产出的高低除与土地固有质量有关外,还与土地投入水平的高低有重大关系。因此,在进行土地评价时必须设定所评价区域土地具有大致相同的投入水平。否则,各土地的评价结果就没有可比性。一般地,评价所设定的投入水平取评价地区常见和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投入水平。
(五) 合理确定单宜性与多宜性原则
土地评价应注意多宜性评价与单宜性评价的选择。土地具有多宜性特点,而另一方面土地的当前利用方式大多是长期劳动实践的结果,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土地是针对多种不同的可能利用方式进行多宜性评价,还是仅针对其当前利用方式进行单宜性评价,应给予认真考虑和选择。一般而言,对于利用效益较高且利用方式稳定的已利用土地,可以仅进行单宜性评价;而对利用效益低或需改变利用方式的已利用土地,以及未利用荒地则应进行多宜性评价。
(六) 可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评价应以土地的持续利用为前提。在针对某种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进行评价时,必须确保土地不会因这种利用而遭到破坏或引起土地生态环境或经济效益的退化和恶化。假如土地被当作某种用途在短期内虽然能够取得相当高的经济效益,但却要引起土地的强烈破坏,并由此引起的危害和损失大大超过其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评价土地对这种利用方式而言,应评为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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