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的概念与特点
《政治经济学辞典》对税收的定义是:“国家按法律规定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以取得财富的一种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对税收的定义是: 税收是国家政权为了行使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通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列宁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
上述定义尽管说法不完全相同,但其内涵是一致的。税收是国家依据其社会职能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即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税收的上述概念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点。
1. 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通过颁布法令并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抗。
2. 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需要偿还。
3. 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在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征税的对象、统一的税率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规定的标准征税。
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得出土地税收的含义为:“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补偿社会费用,优化土地配置,调节经济生产,按法律规定的对象和比例占有、支配土地价值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土地税同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二) 税收制度及其构成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是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是税收制度的主体。
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附加、加成和减免、违章处理等要素组成。
1. 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国家行使和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即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如地产。
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可以把税种分为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买卖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课征的各种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收益税,以纳税人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课征的税,如企业所得税等;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所课征的税,如财产税;行为税,以纳税人所发生的某种行为为课征对象所课征的税,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等。
3. 税基
税基是课税的基础,有两层含义: 一是税基的质,即课税的具体对象,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二是税基的量,即课税对象中,有多少可以作为计算应课税的基数。
4. 税率
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课征对象的征税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在课税对象和税目不变的情况下,税率和税额的增减成正比。税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调解收入的作用。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和政策的中心环节。(www.daowen.com)
按税基和税率的关系划分,税率比例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三种。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定额税率,按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划分若干个等级,各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5. 附加、加成和减免
附加、加成和减免是对纳税人负担轻重的一种调节措施。附加和加成是对纳税人负担加重的一种措施,而减免则是对纳税人负担减轻的一种措施,包括减税和免税等。
6.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置。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情况。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我国在经历多次税制调整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基本建立了以土地及房地产的取得、保有、交易为征税环节的征税体系。目前涉及的土地税种主要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与此密切相关的有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等。本书将对涉及土地的主要税种,即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作重点介绍。
(三) 税收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财政的积累作用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物质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自从税收产生以来,不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税收都是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这也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目的所在。可以说,财政功能是税收的首要和基本功能。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最大,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由于税收的强制性,使国家能够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可靠性、及时和均衡。
2. 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国家为了实现宏观决策意图,影响和引导经济的发展方向,运用提高或降低税率、减免、优惠等税收政策,抑制和促进某个行业的发展,调节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作为国家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的一个手段;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某项税种的税率,进而对宏观经济发展进行调节。税收与价格政策的配合,能较灵活地发挥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手段。
3. 监督管理作用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和法律,在征收税赋的过程中,对纳税对象的生产、流通、经营和核算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税收既具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又具有促进企业努力发展生产、讲求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的作用。
其中,土地税收的作用则具体体现以下三方面。
1. 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税收在国家税收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土地税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1984年,英国地方政府的总收入中以土地税收为主体的财产税占72.1%。
2. 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国家以经济管理者身份,根据法律和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按照国家意志,强制性地向微观经济组织和个人征收税收,对土地的供给与需求、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进行调控。由于土地税收的纳税人可以是房地产供给者,也可以是房地产需求者,因此调整对房地产供给者的税收的税种、税率、附加和减免,会使房地产商的销售成本增加或减少,从而在房地产价格水平维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影响房地产供给量的上升或下降。同样,调整房地产需求者征税的税种、税率、附加和减免,房地产的取得代价会增加或减少,从而在房地产价格和购买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税负水平的变化引起房地产需求量的变化。不同类别房地产税负水平的变化,将引起房地产供给结构或需求结构变动。
3.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土地资源的利用引导中,税收起着主导作用,尤其是抑制土地投机,用土地增值税调节,其效果非常明显。对闲置土地、荒弃土地课税,会扩大土地的利用效率,除此以外,征税压力还能促使经营者更有效、更集约地利用土地。例如原苏联把纳税负担确立在普通生产者的现期生产水平上,从而促进更加集约地利用和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此外,土地税收也有调整土地利用方向的作用。通过土地税率的变化,往往能够达到调整土地利用方向的目的,如对不同土地利用方向确定不同的税率;对不提倡的土地利用方向课以重税,对提倡的土地利用方向轻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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