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进入土地市场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居民个人,同时,还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只有按统一标准对进入土地市场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查,才能保证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才能使土地市场有序地运行。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只能是国家,其代表是经国家授权的各级政府。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进入土地市场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居民个人,同时,还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只有按统一标准对进入土地市场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查,才能保证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才能使土地市场有序地运行。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转让人的资格
按照目前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行为。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只能是国家,其代表是经国家授权的各级政府。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因此,凡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成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www.daowen.com)
(二)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资格
作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仅要有正当的用地理由,还要有支付土地出让、转让费用的能力或筹资能力,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和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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