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1988年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土地市场发展很快,但由于起步较晚,还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土地价格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主要根据实践工作需要而制定,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涉及土地价格管理的政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土地价格管理政策
1. 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取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其意义在于: ①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意压低地价,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②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透明度,既有利于上级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督,又保证了投资者公平竞争; ③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地价优惠政策,明确合理的投资方向。
2. 政府可以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的意义主要有: ①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利用结构与方式将不断变化,过去合理的用地方式在将来一定时间可能变得不合理,影响整个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用地效益的提高,故需重新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发挥土地资产的最佳效益; ②由于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只能以申报的地价为计算标准,土地交易受让人将承受交易价格申报不实带来的损失,从而迫使交易者如实申报地价,防止隐报、瞒报地价。
3. 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实行优先购买权的意义主要有:①可以保证因公共福利等建设需要的土地为政府所得; ②防止土地在转移时,土地交易双方为少缴纳税费而虚报、瞒报地价,避免国家收益流失。因一旦政府对虚报、瞒报地价的地块按申报的地价优先购买,受损方将是土地转让人自己。
4. 政府对地价上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政府对地价上涨采取的行政干预手段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为了使地价上涨的速度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保持一致,避免地价过快上涨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 ②保持一个相对稳定、适度上涨的土地价格对于培育发展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充分利用土地也有重要意义。
(二)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1. 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地价评估。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绝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地价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 建立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www.daowen.com)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进行,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机关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估价人员要成为从业并能够在土地估价报告中署名的土地估价师,必须经过三个步骤: 一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是通过实践考核;三是进行执业登记。
3. 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地价,也是房地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还要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4. 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即可快捷准确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5. 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各级政府根据中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情况,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6. 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7. 建立土地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稳定房价、地价,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是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重要任务。为规范土地市场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对低于市场价成交的土地,政府可优先购买。
8. 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为60%,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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