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有以下特点: 一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二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给予补偿,而非按土地市场价值补偿。三是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如下:
(一)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只能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再生产投资,不得付给农民个人。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年产值按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平均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二) 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www.daowen.com)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安置补助费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含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树木、蔬菜大棚等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 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尚不能收获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一般是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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