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征收的概念
2004年之前,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区分“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两种不同情形,统称为“土地征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收与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是国家将集体土地强制地征归国有,不存在发还的问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是国家强制地使用集体土地,被征用的集体土地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除了《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也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 土地征收的原则
为了防止土地的滥征滥用,在征收土地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要注意节约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掌握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不得多征、早征。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凡是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在确定占用耕地时,凡是有可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在征收土地时,要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国家利益,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协助国家顺利实现土地征收,而不能乘机漫天要价,延误国家建设的正常进行。同时,国家也要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偿,对因征收土地而受损失的个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助。
3. 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收的补偿,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收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4. 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www.daowen.com)
集体土地征收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一是对被征收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收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5. 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收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6.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①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②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 ③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 ④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三) 土地征收的特征
1. 土地征收是一种政府权力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但为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政府不能滥用土地征收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
2. 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一旦确定对土地实行征收,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权人)必须服从,不得以其所有权从事对抗行为,不得阻挠土地征收。
3. 土地征收具有补偿性
国家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必须对被征地单位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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