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优化策略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优化策略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允许随意转让、出租。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总的方针是配拨使用,不许流转。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优化策略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者将从集体手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移。

(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只有一种情况允许流转,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自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企业的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

(2)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

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不得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那样依法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允许随意转让、出租。只有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被抵债,或被兼并后的单位继续使用时,集体建设用地才能依法转移。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总的方针是配拨使用,不许流转。乡镇企业因破产、停止生产等原因,不再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是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不再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因农转非、迁移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收回,不得转让、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特殊情况下,农村村民可以转让、出租其住宅,如农村居民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后,将其原居住的农村房屋出卖、出租。但是,这种情况下,该农民再在该集体内申请新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1.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1) 转包。转包是指集体农用地的承包者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报原发包方备案。转包时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2) 出租。出租是指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作为出租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租赁给他人,并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原发包方备案。(www.daowen.com)

(3) 互换。互换是指集体农用地承包者之间根据需要将其承包经营的特定土地的相互交换。互换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报原发包方备案。

(4) 转让。转让是指集体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与转包不同。转包是指土地承包者作为发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他人。承包期满后,将之收回。转让是指土地承包者将承包经营权完全让渡与他人,自己与原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双方订立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年限为该承包地一级流转合同规定的年限扣减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方同意。

(5) 入股。入股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2. 集体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

(1)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 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 集体未利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未利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未利用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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