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接管、没收、赎买、征收和法律宣布等方式,逐步建立起国有土地所有制。
接管、没收。指将地主、官僚资本、敌伪政府和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1949年全国政协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
赎买。通过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所拥有的城市地产,用赎买的办法将它们转化成国有土地。
征收土地。国家依据法定的条件,将原来私人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法律宣布。通过法律将城市中尚未国有化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项规定不仅再次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把城市中原来少量的非国有土地在法律上也宣布国有了。至此,城市的土地全部实现了国有化。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
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www.daowen.com)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方式。
有偿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偿方式中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具体方式。
无偿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通过国家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确认滩涂、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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