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 利比希最小因子定律1840年,德国农业化学家利比希提出: 一种生物体要在某种环境中生存和繁殖,必须得到所需要的各种基本物质,依其生物的种类和生活状况的差异,对基本物质的需求量不同。不同生物物种对各种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不一样,而同一种生物对不同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也可能存在着差异。
(一) 利比希最小因子定律
1840年,德国农业化学家利比希(J. Liebig)提出: 一种生物体要在某种环境中生存和繁殖,必须得到所需要的各种基本物质,依其生物的种类和生活状况的差异,对基本物质的需求量不同。在“稳定状态”下(即能量的流入与流出处于平衡的情况下),当某种基本物质的可利用量接近所需要的临界最小值时,这种基本物质将成为一个限制因子。如作物的产量不是取决于所需要的大量营养物质(二氧化碳与水)的限制,因为该物质在自然界中是非常丰富的,而却受到土壤中稀少的硼的限制,这要求我们在提高作物产量时,应首先考虑限制作物产量的最小因子。
(二) 谢尔福德耐性定律(www.daowen.com)
美国生态学家谢尔福德(V. Shelford)在1913年把最大量和最小量限制作用的概念归纳为耐受定律(law of tolerance),即: 任何一个生态因子在数量上或质量上的不足或过多,即当其接近或达到某种生物的耐受限度时,都会影响该种生物的生存和分布。每一种生物对任何一种生态因子都有一个能够耐受的范围,即有一个最低点(耐受下限)和一个最高点(耐受上限);最低点和最高点之间的耐受范围,就称为该种生物的生态幅(ecological valence)或生态价;在耐受范围当中包含着一个最适区,在最适区内,该物种具有最佳的生理或繁殖状态。不同生物物种对各种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不一样,而同一种生物对不同生态因子的耐受范围也可能存在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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