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的本质
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的背后,是法的内在的、深刻的属性。对于法的本质包括三个层次内容: ①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③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 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即法的作用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是指法内在所具有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法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应然性及有益性的特点。法的功能包括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1. 法的规范功能
法的规范功能具体包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强制功能和教育功能。①指引功能,即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并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来实现。②评价功能,即法能够衡量、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③预测功能,即法能使人们预先估计到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④强制功能,即法能运行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⑤教育功能,即法能够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
2. 法的社会功能
法的社会功能具体包括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社会公共事务功能。①经济功能,即法能够确认经济制度,调整经济关系,并促进经济发展。②政治功能,即法能够确认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度存续的保障;法能够组织国家机构,是国家机构运行的根据;法能够确立社会民主,是社会民主存在的保证;法能够调整对外关系,是国家主权独立的保障。③文化功能,即法能够促进科技文化事业进步,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发展。④社会公共事务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全部内容。法律文化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并且具有共同的内在属性。
1. 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性与普适性
法律文化是各民族在同一地理环境中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性格各异的具有独特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同时,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并不仅仅存在一个民族中,也会被其他民族认同。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法律文化的共同性质和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基本内容。
2. 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
其中,时代性是指存在于某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是其时代的真实反映;历史性是指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的继承关系和轨迹。时代性是历史性的基础,历史性是时代性的结果。
3. 法律文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相关性(www.daowen.com)
所谓独立性,是指法律文化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别于其他文化的存在;相关性是指法律文化在作为一种独特的、有别于其他文化存在的同时,又同其他的文化现象是相互关联的。
4. 法律文化具有相互的兼容性与排斥性
所谓兼容性,是指不同法律文化之间所具有的某些一致性、共同性和相互融合、彼此吸纳的属性;排斥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其他法律文化的不认同。
(四)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从内部和外部关系及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设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2)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例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3)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立法就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执法是落实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守法则是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违法则是超越法定权利边际滥用权利,或者规避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司法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和各种诉讼程序,确认被模糊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制监督就是监督各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
(五)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就是能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能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其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及价值性等特性。
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内在方面包括动机、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外在方面包括举动、手段、效果等要素。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扩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相应地,法律行为愈趋纷繁。依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行为可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及国家行为;依据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法律行为可分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依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法律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依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可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依据部门结构,法律行为可分为宪法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和诉讼法律行为等;依据是否需要以一定形式或生效要件,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