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管理体制的概念
《辞海》中将体制解释为: 诗文书画等的体裁、格调;格局,规格;结构;组织制度;礼制,规矩。与体制相关的即制度和机制。所谓制度,分为两个层次: 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根本制度属宏观层次,是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体系,如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具体制度属微观层次,是指某个单位,或某项重复进行的活动,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财务制度、工作制度、劳动制度等。所谓机制,是指事物自身的构成及其运动中的某种由此而彼的必然联系和规律性,其定义应该包含四个要素: 一是事物变化的内在原因及其规律;二是外部因素的作用方式;三是外部因素对事物变化的影响;四是事物变化的表现形态。
体制是制度的中观层次,具有格局和规则两方面的含义。首先是指一定的组织格局(或结构);其次,这个组织格局全部或部分地决定了,或蕴含着、影响着这个组织为实现某种管理功能而进行运作的规则。体制可以是某些社会分系统方面的制度,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教育体制等;也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意义上的组织制度,是它们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如领导体制、学校体制等。
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管理权限划分及运行等各种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划分、各种职责和权限的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其中,土地管理机构划分是土地管理的组织形式和组织保证;职责权能是土地管理的职能形式和功能保证;运行方式是土地管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形式的动态反映和动态结合。
土地管理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受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影响,又受到基本国情及由国情决定的土地管理在整个国家管理中的地位影响,也受到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www.daowen.com)
(二) 土地管理体制的模式
根据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职权划分,土地管理体制可分为集权、分权、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三种模式。集权模式是指国家依法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土地和城乡地政;分权模式是指根据各行各业用地的需要,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分别管理本系统、本部门所使用的土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模式是指国家依法统一管理与部门依法分别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国家设置统一管理全国土地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用地关系,系统研究、制定和实施国家统一的土地政策、法规、规章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管理城乡地政等,并在此前提下,各系统、各部门也设立土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用地。
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土地制度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资源状况,选择了不同的土地管理体制模式,设置了不同的管理机构及职能分工。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选择了分层管理模式,中央政府不设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由政府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土地管理机构,分层次、各负其责,分别管理各自地区范围内的土地。在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如中国、日本、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由于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需要严格管理,因此采用了城乡土地集权管理模式。俄罗斯则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管理模式的典型代表。苏联过去实行分部门按块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模式,以地方分权为主,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不断强化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并逐渐转换为以集权为主的管理模式。
土地管理体制的每种模式,各有利弊,适应不同的条件。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土地管理体制,应从自身具体条件出发加以选择,不能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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