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名“事”
我们从“事(人名)事凡……人”的“事(人名)”开始讨论。上引的《九号井发掘简报》说:这件簿籍的“记录书写顺序为……‘将(率领)’事卒之官吏姓名(监某人、事某人)”云云。我们看一下简文中的官吏姓名部分:
(1)事黄
(2)正(?)糹不
(3)事黄
(4)事监
在以上四例中,只有(2)不是“事(人名)”。如果我们“正”字的释读不误,此“正”当是官名。“正”在包山楚简中多次作为官名出现。[19]“正”上的“”可能是地名或官署名,“正”下的“糹不”是人名。
下面讨论(1)(3)(4)的“事(人名)”。《九号井发掘简报》说“官吏姓名(监某人、事某人)”,把“监” 和“事”放在同一个位置,而且似乎把“监”和“事”看作官吏的姓,这个解释显然有问题。此“事”是官名,“黄”和“监”是官吏的姓氏。
《九号井发掘简报》发表的释文中还有一些官名“事”的例子,如:
賹(益)昜(阳)事 J9⑦47,图三〇:4[20]
计事苛 J9⑦90
事快 J9⑦102
第一例“益阳事”最好懂,“益阳”是地名,“事”是官名,“”是人名。从这个例子看,第二例“计”、第三例“”可能也是地名。
此官名“事”当读为“史”。“史”这个官名在包山楚简中多见,[21]但值得注意的是包山楚简中官名“史” 都是用“”字表示的[22],如:
由于这个字的形体与“弁”很相似,过去有些学者把它释为“弁”。[23]但后来公布的上博简中“”字经常读为“使”,[24]因此官名“”可以确定为“史”。兔子山简牍中用“事”字表示官名“史”,可能是因为书写者不知道楚文字“史”怎么写的缘故。
我们进一步怀疑,兔子山简牍的书写者选择“事”字表示官名“史”与当时的用字习惯有关。里耶秦简8-461简有如下一句:
吏如故,更事。
这句话的意思是“记录官吏之{吏}仍用‘吏’字,记录事物之{事}改用‘事’字”[25]。据此可知,秦人明确地意识到,在“书同文字”之前有“吏”和“事”通用的现象。秦文字“使”有时也写作“倳”,同样说明这一点。[26]秦汉文献中,“吏”不仅有时被用为“事”,也有时被用为“史”。例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有如下两条律文:
……啬夫之送〈徙〉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159-160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161
“官佐、史”在睡虎地秦简中比较多见,偶尔写作“官佐、吏”。此外,虽然是汉代传世文献的例子,但《说文解字·叙》所引尉律有“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一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75号简云“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这个异文应该与秦汉时代的史—吏通用现象有关。我们推测,兔子山简牍用“事”字表示官名“史”,其背后有秦国的吏—史、吏—事通用现象。
2.“”与“行”
官吏姓名后的简文是“事凡……人”。此“”,《九号井发掘简报》读为“将”,理解为率领的意思。此说可从。楚简中有“”读为“将”的例子,[27]如清华简《系年》第15章(81-82号):“五(伍)鸡(将)吴人以回(围)州来。”[28]
此“”相当于包山楚简《受几》中常见的“”字。例如包山楚简19号简云:
(夏)(夕)之月乙丑之日,(鄢)正 娄(蔡)(虩)受(几)。八月乙亥之日,不(将)龏仓以廷,阩门又败。 义[29]
“(将)龏仓以廷”是“带龏仓出庭”的意思。“事”之“”的用法与此相同,是带领人去某个地方的意思。
从“/”的用法看,“……之月……之日行”之“行”应该是去的意思。《九号井发掘简报》把此“行” 理解为“进行某种活动”的意思,不确。根据《九号井发掘简报》释文,J9⑦出土简牍中有如下名籍:
黄军 居在里 行 J9⑦133
卒王庆忌 居在工里 见在 J9⑦141
这些名籍当是官吏所“”的卒的名单,J9⑦133的“行”与J9⑦1-5的“行”意思显然相同。J9⑦141与“行” 相对应的地方写“见在”,此“见在”大致是在自己常住之地的意思,例如居延汉简中有如下例子,可以参考:(www.daowen.com)
病死,妻中君见在觻得。253.1/A33
石十石,约至九月必(毕)以(已)。即有物故,知责家中见在者。273.12/A10
“行”与“见在”意思相对,可见“行”是去、离开的意思。
3.“事”
最后解释“事”之“事”。
《九号井发掘简报》关于“事”之“事”字提出了两种解释,说“‘事’读为‘使’,有安排、差遣之意,或者是行役、从事某种工作的平民的专称”。
我们认为第二种解释基本可从。参考上引的《系年》“吴人”、包山简《受几》“龏仓”的例子,“” 是动词,“事”是其宾语,因此“事”只能理解为某种身份。但“事”和“”应该是两个不同的身份。我们再次看一下上文引用的名籍:
黄军 居在里 行 J9⑦133
卒王庆忌 居在工里 见在 J9⑦141
根据《九号井发掘简报》发表的释文,这类名籍还有不少(详下),身份都写“/卒”,而“事/卒”的例子一个也没有。这说明当时并没有一个叫“事”的身份。
我们认为“事”当读为“吏卒”。“吏卒”在秦汉文书简中常见,是吏和卒的意思。在此把秦简和汉简的例子各举一例:
(1)年十一月甲申朔庚子,丹阳将奔命尉虞敢言之:前日
禀丹阳奔命吏卒食迁=陵=(迁陵,迁陵)弗禀,请安,谒报,敢言之。里耶秦简9-452[30]
(2) 侯史一人 六石具弩二ノ 兰=(兰、兰)冠各二ノ
甲渠武贤隧 隧长一人 弩二ノ 糸承弦十ノ
北到诚北隧四里 卒四人 稾矢百ノ 枲长弦五ノ
凡吏卒六人矢五百五十ノ 革甲、鞮瞀各四ノ
服三ノ 靳干、幡各四ノ 居延汉简99.1[31]
例(1)是关于“丹阳将奔命尉”在迁陵县领取“丹阳奔命吏卒”的粮食的文书。“将奔命尉”“奔命吏卒” 这些名称饶有趣味。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22-28号简第五栏引用“魏奔命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叚(假)门逆(旅),赘婿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卹(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岳麓书院藏秦简有“奔警律”,陈伟先生认为“奔警”与“奔命”相当,[32]也可以参考。“奔命吏卒”当是为军事被征发的吏和卒,“将奔命尉”是率领这些“奔命吏卒”的官员。兔子山简牍率领人的“事”和“事”的关系与此相类。
例(2)说“侯史一人、隧长一人,卒四人,凡吏卒六人”,“吏”和“卒”的区别非常清楚。
兔子山J9⑦出土简牍中有如下一枚简:
士事良 J9⑦79
“士事”亦见于里耶简中的具有楚文字风格的简:
(迁)夌(陵)行士事昌戈 5-5背[33]
此“士事”可能是“士吏”的古文写法。“士吏”这个官名见于里耶秦简,例如5-1说“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云云。如果这个解释不误,这是古文“事”字被用为“吏”的实例。
总而言之,兔子山简的“事”当是秦楚之际“吏卒”的古文写法。上文已经讲过,秦代存在“吏”和“事”的通用现象。恐怕秦楚之际的官员根据当时的用字习惯和自己对楚文字的了解,用楚文字“事”代替秦文字“吏”,这样才出现了“事”这一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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