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兔子山遗址出土所谓楚国文书的具体内容前,我们有必要先搞清楚这些文书的制作年代。如上所述,《文物报》报导说兔子山遗址出土简牍中有“战国楚简”。《九号井发掘简报》说“九号井出土简牍表明兔子山遗址是战国楚益阳公(县)治所在”,暗示整理者认为九号井出土的所谓楚国文书正是他们所谓的战国楚简。然而这个看法恐怕难以成立,因为兔子山遗址出土的所谓楚国文书中存在着楚、秦两种文字的写法。
最早讨论这个问题的是李松儒先生。《九号井发掘简报》发表后不久,李先生在简帛网论坛上以“松鼠”之名发表了《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简牍的楚秦文字问题》一文。[5]她在这篇文章中举了一些具体例子,指出九号井简牍中既有楚文字写法,又有秦文字写法。她说:
这些简中之所以既有楚文字写法,又有秦文字写法,应该是楚人所写杂糅了秦文字因素的写法,并且,因为楚人不习惯秦文字写法,所以秦人初占楚地之时,楚人习写秦字常常把文字写得非秦非楚,较为怪异,如“丙”、“申”、“”、“命”等字的写法。
兔子山九号井这些简牍是难得的楚文字向秦文字过渡的材料,同时丰富了我们对楚秦交替时期文字书写风格的认识。
按照这个说法,兔子山九号井出土的所谓楚国文书是益阳归于秦国统治后不久的楚人写的文书。李先生在这篇文章中还说“楚人书写秦文字”,“楚人有意向秦文字写法靠拢”等,说明李先生对这些文书年代的看法。
其后田炜先生也指出这些简牍中存在着秦、楚两种文字的写法。但他对这些文书年代的看法与李松儒先生不同。他说:“兔子山简牍是秦楚之际反秦政权试图恢复六国古文的实物证据。”[6]也就是说,兔子山遗址出土的所谓楚国文书既不是战国楚的简牍,也不是战国秦的简牍,而是秦楚之际的简牍。按照这个说法,这些文书的时代比秦简更晚。
通过李、田二位先生的研究,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知道兔子山九号井出土的所谓楚国文书兼具楚秦两种书写风格,因此这批简牍不能视为战国时代楚国的文书。那么可以考虑的可能性有两种,一种是李松儒先生所说的“楚秦交替时期”说;另一种是田炜先生所说的“秦楚之际”说。我们看了他们的研究和相关资料之后,认为后一种可能性更大。(www.daowen.com)
如果只从字体的角度看,这两种说法都能成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别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关注的是《九号井发掘简报》的“简文中‘卒’、‘’并出,应为同一字”这句话。如下所述,J9⑦出土简牍中,“卒”“”两个字都表示士卒之卒。如果这些文书的书手是熟悉楚国用字习惯、不熟悉秦文字写法的楚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众所周知,战国楚文字“卒”字是从“爪”的。[7]既然官文书中可以用“”字,只要是楚人,就不会想到用“卒”字表示士卒之卒。“卒”“”的混同只能说明这些文书的书手深受秦“书同文字”政策的影响,经常不小心按照秦国的习惯用“卒”字表示士卒之卒。
我们在下文对J9[8]出土简牍的一些字词作考释。通过我们的考释也可以看得出这些文书的书手很熟悉秦国的用字法,却不清楚有些楚文字的写法。如果设想书手是不熟悉秦文字写法的楚人,无法解释这个情况。因此我们认为,这些文书不是不习惯秦文字写法的楚人写的,而是习惯秦文字写法的人努力用楚文字写的。
另外,J9⑦出土简牍中出现“屈之月”“之月”这种楚月名。也就是说,如果这是“楚秦交替时期”的官文书,这些例子说明故楚地的秦国官文书使用楚国月名表示时间。这种设想,即使说当时还是秦始皇推行“书同文字”之前,还是令人感到有点奇怪,认为这些文书不是秦国文书恐怕是最简单合理的解释。
兔子山简牍中确实有可以确定为“秦楚之际的古文简”的实例。[9]根据《文物报》报导,八号井出土的“张楚之岁”觚是用“楚国文字”写的。这件觚虽然不是九号井所出,但能够证明张楚政权确实试图恢复楚文字。这是对田炜先生的看法极为有利的证据。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只有知道兔子山遗址出土的所谓楚国文书其实是“秦楚之际的古文简”,才能正确地释读这些简文的内容。下面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对J9⑦出土的简牍进行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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